罗马法的契约制度论文 篇一
在罗马法的法律体系中,契约制度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罗马人对契约的理解和规范,为后世法律体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本文将从历史背景、契约的形成和要素、契约的效力等方面探讨罗马法的契约制度。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罗马法的历史背景。罗马法的契约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共和国时期,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罗马法的契约制度主要受到斯多亚学派和自由主义学派的影响。斯多亚学派强调契约的自由原则,认为契约是自愿的,双方都应该自由地达成协议。自由主义学派则认为契约是一种私人权利,国家应该保护契约自由。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契约的形成和要素。在罗马法中,契约的形成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和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能够理解契约的内容和后果。此外,契约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还需要履行契约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罗马法中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契约形式,例如、书面契约和口头契约。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契约的效力。在罗马法中,契约的效力分为绝对效力和相对效力。绝对效力是指契约的效力不受其他人的干扰,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契约的约定履行义务。相对效力是指契约对契约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但对第三方不产生效力。当契约产生纠纷时,法院将根据罗马法的规定来判断契约的效力和解决争议。
总结来说,罗马法的契约制度在法律体系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对契约的理解和规范为后世法律体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了解罗马法的契约制度,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现代法律制度。在今天的社会中,契约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我们应该在契约中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维护契约的效力和公平性。
罗马法的契约制度论文 篇二
在罗马法的法律体系中,契约制度被视为民事法律的基石。罗马人对契约的理解和规范,为后世法律体系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本文将从契约的分类、契约的解除和违约责任等方面探讨罗马法的契约制度。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契约的分类。在罗马法中,契约可以分为真实契约、假设契约和名义契约。真实契约是指双方当事人需要实际履行的契约,例如买卖合同。假设契约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一定的假设条件达成的契约,例如赌博合同。名义契约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一定的形式和仪式达成的契约,例如婚姻合同。不同类型的契约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效力。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契约的解除。在罗马法中,契约的解除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履行解除和法院判决解除等方式。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解除契约。履行解除是指当事人按照契约的约定履行义务,达到契约目的后,契约自动解除。法院判决解除是指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来解除契约,法院根据罗马法的规定来判断契约的效力和解决争议。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契约违约责任。在罗马法中,契约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责任和违约责任。损害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契约过程中造成对方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能按照契约的约定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罗马法对违约责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维护契约的效力。
总结来说,罗马法的契约制度在法律体系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了解罗马法的契约制度,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现代法律制度。在今天的社会中,契约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我们应该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维护契约的效力和公平性。通过深入研究罗马法的契约制度,可以为现代法律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提供借鉴和启示。
罗马法的契约制度论文 篇三
罗马法的契约制度论文
【摘要】恩格斯将罗马私法称誉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其并未因罗马帝国的覆灭而丧失其价值力,在日耳曼帝国以及意大利法学兴起后,罗马法得以全面复活,并成为近现代大陆法系的历史基矗社会主义法系在建设过程中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因此,对罗马法制度的研究有利于对现代我国法律制度的理解。文章将从罗马法的契约制度入手,探究其影响,以及我国立法对其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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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同;契约制度;罗马法;私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141-01
法律并非无生命之物,而是随着时间成长,尤其配合当时社会环境的需要而发展。罗马人从城市国家发展到领土广大的世界帝国,在此过程中,由于民众与君主的矛盾以及平民和贵族的矛盾逐渐上升为罗马社会的主要矛盾,引发了国家管理机制的变革和进步。公元前510年左右,罗马民众推翻了塔尔奎尼王的专制统治,结束了所谓的“王政时代”(也成为“君王时代”)。公元前451年,平民和贵族共同组建了“十人立法委员会”,并派出一个使团奔赴雅典学习希腊城邦的法制,以此制定的法律被铭刻在十块象牙表板上,展示于城市中心的广常第二年,委员会又补增了两块表法律,即现代所称《十二表法》,其除了规定诉讼程序、继承、家庭、所有权相邻关系等有关法律问题,更
是在债法问题上特别提出了债务口约和誓约制度。直至现代,各门法律的研究者仍在谈论着罗马法的相关内容,特别是罗马合同法,对罗马合同法的解读,可以正确认知合同法的历史发展。一、罗马法的契约制度
罗马法上契约制度的产生晚于私犯之债,一般认为其源于债务口约。因此现代以契约法为中心的事实推断债法因契约而生未免有偏差。而早期罗马法并未认识到导致债产生的原因在性质上有何不同,因此盖尤斯和优士丁尼总结提炼的债因有私犯、准私犯、契约、准契约等概念。根据古罗马法学家的观点,契约是指数个当事人之间创设变更或者解除债关系的法律行为;它最基本的'要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在罗马法中契约缔结有四种方式,首先是给付实物,即以要物方式承担债务。例如:消费接待、使用借贷、寄托、质押。其次是形成合意,产生合意契约,一旦合意达成契约关系即告成立。例如:买卖、租赁、合伙、委托。再次,是口头表述,被称为口头契约,就是以口头的方式承担债务。例如:要式口约、誓约。最后是文字记载,被称为文字契约。例如:债务眷账、亲笔字据、约据。
罗马市民法的特点就是形式主义,最早的要式契约是债务口约,但由于其严厉的、可怕的效力导致了贵族债权人和平民债务人之间的长期斗争,公元前326年博埃得里亚法解放了所有的债务奴隶并宣布废除该制度。因此影响较深的就是盖尤斯总结的要式口约和文字契约。其中要式口约具有以下特点:固定的套语、完全以口头形式进行、提问和回答必须是连续性的、无因性只要求形式要件的完备。而文字契约发展改变了对要式口约的传统的形式主义要求,只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意思与理解上一致,而不管它们是以何种言辞表达的。由此严格的契约形式主义衰落,要式口约衰退、简约成长。
二、罗马法契约制度的历史沿革
罗马古时,由于封闭的自然经济和幼稚的文化,法律行为偏重于形式,罗马法学家称“形式是自由的天堂”。罗马法学家认为契约不是简单的当事人意志,不是一个个人事件,应当受法律规范的调整,其体现的是个人意志与国家意志的结合。罗马法具有讲合同从“神的昭示”中解放的进步意义,但是忽略了合同的内涵,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到了共和国末叶,诺成合同的效力才被承认,而受其思想影响最深的就是法国法。
法国中世纪的教会法学者认为“缺乏特定形式的许诺总有可能是基于当事人的轻率或由于当事人受欺诈而作出的,而要求当事人完成某种仪式无异于强迫当事人对其许诺进行慎重的考虑”,因此13世纪,合同被赋予法律效力仍然必须经过一种神圣的和宗教的行为之当事人宣誓。15世纪同意主义开始兴起,因此到了1804年,法国民法典无需再作出任何直接的关于同意主义的明文规定,合同原则上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如上文提出的对于缺乏公示形式产生的不利影响引起了法国对形式主义价值的重新审视,因此要式注意对同意注意间接作出了限制。
三、我国大陆对罗马法契约原则的沿革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系国家,在立法传统的继承方向上,我国先后考察过美国、英国、法国,最后选择了与我国传统相近的德国法律。而我国合同制度的建立是在契约之都由同意主义走向复兴形式主义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具有鲜明的现代化特征。
对于罗马法中的契约之债、准契约之债以及契约制度的精神、原则、基本制度,两大法系即主要国家地区都继承并延续发展为今日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也将罗马法上的无名契约赋予了明确的有名效力,并将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内容详细规定,在学理上进行深层次探讨。我国的合同法也是两大法系制度的融合,其中包括完全继承罗马法的《法国民法典》,及《德国民法典》也吸取了英美法系有关判例的规定。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说:“近几十年来,合同法的国际化已成为法律发展的重要趋势”。
了解罗马法的契约制度及其历史沿革,了解立法思想、原则的变化对掌握我国合同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对法制史的学习,对制度起源的了解,是我国法律国际化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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