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年度审计报告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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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千股) 2,354,100 2,354,100

  基本每股收益 0.23 0.03

  本公司无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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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报表附注(续)

  2013年度

  人民币千元

  五、 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续)

  51. 其他综合收益

  2013年 2012年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1,502 1,107

  减: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 (13,314)

  所得税影响 - -

  1,502 (12,207)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65,298) 4,832

  (65,298) 4,832

  (63,796) (7,375)

  52. 现金流量表项目注释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大额现金流入列示如下:

  项目 2013年 2012年

  利息收入 70,124 50,518

  供应商违约金 41,723 74,185

  政府补助 529,323 410,779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大额现金流出列示如下:

  项目 2013年 2012年

  运杂费及差旅费 681,655 598,519

  广告展览费 345,522 384,756

  行政及办公费 283,705 275,779

  职工福利房 124,115 540,181

  售后服务费 175,579 145,497

  预研、检测费 91,191 60,065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大额现金流入列示如下:

  项目 2013年 2012年

  政府补助 37,350 199,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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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续)

  52. 现金流量表项目注释(续)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大额现金流出列示如下:

  项目 2013年 2012年

  收回政府补助(附注五) - 252,910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大额现金流入列示如下:

  项目 2013年 2012年

  收回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保证金 - 113,655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大额现金流出列示如下:

  项目 2013年 2012年

  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保证金 470,481 -

  债券及新股发行费用 11,768 31,798

  53.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1)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2013年 2012年

  净利润 775,866 212,890

  加: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272,303 324,258

  固定资产折旧 3,209,045 3,019,857

  无形资产摊销 417,985 339,472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 18,885

  处置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收益) (1,213) 13,951

  政府补助 (201,227) (139,608)

  财务费用 1,017,318 862,439

  投资亏损 48,408 11,189

  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 (113,576) (199,644)

  存货的增加 (986,092) (966,356)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增加 (2,815,887) (461,105)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 813,239 2,519,10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436,169 5,55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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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续)

  53.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续)

  (1)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续)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年末余额 4,710,942 3,486,561

  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年初余额 3,486,561 3,737,38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额 1,224,381 (250,825)

  (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013年12月31日 2012年12月31日

  现金

  其中:库存现金 79 323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 4,710,863 3,486,238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4,710,942 3,486,561

  54. 股东权益变动表列示的其他事项

  2013年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少数股东 所有者权益

  资本公积 小计 权益 合计

  指定增加资本公积的政府补助 24,931 24,931 - 24,931

  2012年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少数股东 所有者权益

  资本公积 小计 权益 合计

  指定增加资本公积的政府补助 19,773 19,773 - 19,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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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1. 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名称 与本企业关系 占本公司股份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王传福 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长 570,642,580 24.24% 24.24%

  2. 子公司

  子公司详见附注四、1。

  3.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详见附注五、10。

  4. 其他关联方

  公司名称 与本企业关系 组织代码

  西安北方秦川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北方秦川”) 本公司监事为该公司董事长 73507998-7

  5. 本集团与关联方的主要交易

  (1) 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2013年 2012年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比亚迪戴姆勒 (1)a 213,817 0.40% 113,235 0.24%

  鹏程出租 (1)b 29,748 0.06% 138,526 0.30%

  江南出租 (1)c 43,788 0.08% - -

  287,353 0.54% 251,761 0.54%

  (2) 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

  2013年 2012年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北方秦川 (2)a 14,517 0.03% 8,095 0.02%

  14,517 0.03% 8,095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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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续)

  (3) 向关联方转让科技开发成本

  交易类型 2013年 2012年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比亚迪戴姆勒 (3)a 转让科技开发成本 162,567 0.31% 81,051 0.17%

  (4) 其他

  2013年 2012年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37,591 31,392

  注:

  (1) 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a 本年度,本集团向比亚迪戴姆勒销售原材料及商品,计人民币128,719千元(2012年:人民

  币32,621千元),本次交易定价原则依据市场价格确定;本年度,本集团向比亚迪戴姆勒提

  供劳务,计人民币85,098千元(2012年:人民币80,614千元),本次交易定价原则依据市场

  价格确定。

  b 本年度,本集团向鹏程出租销售纯电动汽车E6,计人民币21,641千元(2012年:人民币

  136,838千元),本次交易定价原则依据市场价格确定;本年度,本集团向鹏程出租提供维

  修服务,计人民币8,107千元(2012年:人民币1,688千元),本次交易定价原则依据市场价

  格确定。

  c 本年度,本集团向江南出租销售纯电动汽车E6,计人民币43,788千元(2012年:无),本次

  交易定价原则依据市场价格确定。

  (2) 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

  a 本年度,本集团向北方秦川采购原材料及商品,计人民币67千元(2012年:人民币69千元),

  本次交易定价原则依据市场价格确定;本年度,北方秦川向本集团提供劳务,计人民币

  14,450千元(2012年:人民币8,026千元),本次交易定价原则依据市场价格确定。

  (3) 向关联方转让科技开发成本

  a 本年度,本集团向比亚迪戴姆勒转让科技开发成本计人民币162,567千元(2012年:人民币

  81,051千元),本次交易定价原则依据市场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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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续)

  6. 本集团与关联方的承诺

  于2011年,本集团与比亚迪戴姆勒签订了《关于在中国完成新电动车开发工作的开发服务协议》以及

  《新电动车的生产和经销的框架协议》等合同,约定向比亚迪戴姆勒提供新电动车设计和开发方面的

  支持服务,以及按照协议的要求制造新电动车并销售给比亚迪戴姆勒。本年度已发生的金额,参见附

  注六、5(1)a和附注六、5(3)。

  7. 关联方应收款项余额

  2013年 2012年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鹏程出租 10,797 - 131,760 -

  江南出租 28,768 - - -

  比亚迪戴姆勒 210,444 - - -

  250,009 - 131,760 -

  应收关联方款项均不计利息、无抵押、且无固定还款期。

  8. 关联方应付款项余额

  2013年 2012年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应付及预收账款

  北方秦川 13 44

  比亚迪戴姆勒 - 25,521

  13 25,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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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或有事项

  1. 未决诉讼或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及其财务影响

  (1) 富士康诉讼案件

  于2007年6月11日,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旗下一间下属子公司及一间与其同受最终控股公司控制

  的公司(“原告”)向香港高等法院(“法院”)展开诉讼(“2007年6月诉讼”),指控本公司及本集团若干下属子

  公司(“被告”)使用指称自原告处非法获得的机密资料。原告声称,被告凭借原告若干雇员的协助直接或

  间接利诱并促使原告的多名前雇员(部分其后受雇于本集团)违反其与前雇主(原告)之间的合约及保密

  责任,而向被告披露其在受雇于原告期间获得的机密资料。此外,指控被告知悉或理应知悉该等资料

  的机密性,但被告准许或默许不当使用该资料而建立了一个与原告极度相似的手机生产系统,并在与

  其供货商及客户关系中使用原告的机密资料。随着针对被告的2007年6月诉讼被全面撤销以及该诉讼

  未判令被告承担任何责任,原告已于2007年10月5日停止2007年6月诉讼。同日,原告向香港高等法院

  提起新一轮的法律程序(“2007年10月诉讼”)。2007年10月诉讼的被告与2007年6月诉讼的被告相同,

  且原告在2007年10月诉讼中提出的申索均基于2007年6月诉讼中的相同事实及理由。就实质而言,原

  告声称被告盗用及不当使用属原告所有的机密资料。原告在2007年10月诉讼中提出的补救方法包括强

  令禁止被告使用有关机密资料、强令被告交出因使用机密资料所获得的利润以及赔偿原告遭受的损失

  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原告已确定部分申索的赔偿金数额,包括获得声称机密资料的估计成本人民币

  2,907,000元,以及原告声称因其承担声称机密资料的保密责任而应向其他当事人支付的赔偿金人民币

  3,600,000元。原告在2007年10月诉讼中主张的其他赔偿金数额尚未确定。

  就2007年10月诉讼而言,本公司已向本集团的其他被告提供补偿,以承担2007年10月诉讼引致的所有

  责任、损失、赔偿、成本及开支(如有)。本公司向被补偿各方提供的补偿金不包括未来会造成利润和收

  入损失的影响以及任何责任,诸如停止使用某些资料、受补偿方遵守任何禁令或任何递交文件的法院

  命令。所有被告已正式获送达传票。

  于2007年11月2日,作为被告并已获送传票的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比亚迪(香港)有限公司递交了搁置该

  法律诉讼的申请。搁置申请的聆讯已于2008年6月11日及12日进行,而有关搁置申请的判决已于2008

  年6月27日作出。搁置申请已遭驳回,并判定本公司及比亚迪(香港)有限公司负责原告就搁置申请的法

  律费用(若未能协议有关费用的金额,则由法院裁定)。2009年9月2日,上述原告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

  等法院更改起诉状,增加富士康精密组件(北京)有限公司作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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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或有事项(续)

  1. 未决诉讼或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及其财务影响(续)

  (1) 富士康诉讼案件(续)

  2009年10月2日,被告对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富泰宏精密工

  业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对该等公司自2006年以来利用不合法手段

  干涉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共谋行为、书面及口头诽谤,导致经济损失的行为提出如下诉讼请

  求:本公司请求法院颁布禁令禁止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广播、发表

  及促使发表针对本公司的言论或任何抵毁本公司的类似文字;要求判令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赔

  偿由于书面及口头诽谤而产生的损失(包括加重赔偿和惩罚性赔偿);要求判令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

  公司赔偿由于书面诽谤而产生的损失(包括加重赔偿和惩罚性赔偿);要求判令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

  司赔偿非法干涉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共谋行为造成的损失、利息、诉讼费用以及其

  他济助方式。

  2010年1月21日,原告基于没有合理的诉讼因由等原因,向法庭申请剔除被告反诉书中的部分段落内

  容。2010年8月24日,法庭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剔除申请。2010年9月28日,原告针对前述判决提

  出上诉申请。2010年12月31日,法庭批准该上诉申请。针对该上诉申请,法庭于2011年9月16日和2012

  年5月24日进行了聆讯,2012年6月20日,法庭宣布判决,驳回上诉方关于剔除请求的上诉。

  2012年1月30日,原告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去请求函,拷贝在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存的移动硬盘里的资料。2012年4月13日,被告对该申请进行回复:除了向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发去请求函外,还要求一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和深

  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并且通过它们向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和北京九州世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

  发去请求函,请求上述机关或单位协助调取或披露与本案密切相关的当事人电脑、移动硬盘副本和案

  件卷宗等证据材料。2012年10月11日,香港高等法院决定推迟原定于2012年10月18日关于以上申请

  的聆讯,时间另行决定。

  2013年6月6日,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

  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就被告反诉提出答辩,辩称被控的干涉被告经营

  及共谋行为依中国大陆法律不可诉,而被控的书面及口头诽谤为依台湾法律所实施的法定披露,因此

  被告对其的反诉不成立;2013年6月27日,被告向高等法院申请针对反诉被告的答辩进行反驳,2013

  年12月6日,比亚迪就上述富士康答辩状提交回复。

  根据本集团诉讼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鉴于法律程序尚处于初期阶段,故无法确定该诉讼的最终结果。

  因此,该诉讼是否可能导致本集团的赔偿义务尚不确定,而且假如该诉讼可能会导致赔偿义务,其金

  额亦不能可靠地计量,本集团并无计提相关的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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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或有事项(续)

  1. 未决诉讼或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及其财务影响(续)

  (2) 大西洋海事案

  1) 编号为08civ9352(AKH)的第三方诉讼海事案件

  2008年9月10日,本公司向SPC品牌有限公司(SpectrumBrands,Inc.)出口360箱镍氢电池,

  电池商标为“Rayovac”。该批货物装载于“M/VAPLPERU”5号货舱APLU9087454号集装箱中,船

  主 为 HLL 大 西 洋 有 限 公 司 , 船 舶 经 营 人 为 瀚 海 有 限 公 司

  (HanseaticLloydSchiffahrtGmbH&Co.KG)。2008年10月5日左右,APLU9087454号集装箱中的

  货物着火引起船舶和其他货损。

  2008年10月31日,克瑞斯体育北美有限公司(ChrisSportsNorthAmerica,Inc.)等6家公司(“原告”)

  作 为 货 物 权 利 人 对 涉 案 船 舶 “M/VAPLPERU” 、 货 物 承 运 人 拉 夫 国 际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LauferGroupInternationalLtd.)、HLL大西洋有限公司、瀚海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被告”)基于海

  上运输事实,以承运人违反承运义务等理由向纽约州南区联邦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3月2日,

  案件原告增加另一承运人韩国现代商船株式会社(HyundaiMerchantMarineCo.,)为被告,请求全

  体被告赔偿损失共计428,328.50美元。

  2009年9月10日,在编号为08civ9352(AKH)案件中作为被告的HLL大西洋有限公司、瀚海有限

  公司向本公司、SPC品牌有限公司提起第三方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SPC品牌有限公司

  承担其损失及费用共计250,000美元,此外还请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诉讼费用损失及共同海损。

  2010年10月8日,本公司获正式送达第三方诉状及法院传票。

  2) 编号为10-CV-06108的海事案件

  2010 年 5 月 7 日 , DavidPeyser 体 育 服 装 公 司 、 全 国 责 任 和 火 险 公 司

  (NationalLiabilityandFireCompany)等41家原告向西雅图华盛顿区法院对本公司,SPC品牌有限

  公司等5家被告提起诉讼,全体原告请求全体被告共同赔偿损失约6,000,000美元、共同海损及

  诉讼费用,案件编号为CV09-00169-RAJ。本案与前述08civ9352(AKH)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产

  生。2010年8月17日该案已移交纽约州南区联邦法院管辖,案件编号变更为10-CV-06108。

  2010年11月4日,本公司获正式送达原告诉状及传票。比亚迪于2012年3月收到Spectrum发出

  的提交相关证据文件的请求,并已于2012年5月根据请求提交了相关文件。比亚迪已于2012年5

  月根据Spectrum的请求提交了相关文件,各方也于2012年11月初、2013年6月中旬对比亚迪方

  证人进行了证言采集。2013年12月2日,货主原告方提交专家报告,本公司将于2014年3月24

  日提交本方专家报告。

  报告期内,上述案件处于证据开示阶段,现阶段没有证据支持原告的诉求。根据本集团诉讼律师出具

  的法律意见,鉴于法律程序尚处于初期阶段,故无法确定该诉讼的最终结果。因此,该诉讼是否可能

  导致本集团的赔偿义务尚不确定,而且假如该诉讼可能会导致赔偿义务,其金额亦不能可靠地计量,

  本集团并无计提相关的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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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或有事项(续)

  1. 未决诉讼或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及其财务影响(续)

  (3) MEMCSingaporePteLtd.(以下简称“MEMC”)

  2010年6月5日,商洛比亚迪和MEMC签订《PROCESSINGAGREEMENT》(以下简称“加工协议”),约

  定由MEMC提供原材料,商洛比亚迪为其加工成硅片,协议期5年。但在2011年2月至7月间,MEMC

  多次向比亚迪提出硅片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换货,经比亚迪检测及现场查看认为存在质量问题的货

  物无法证明是由比亚迪生产的,因此比亚迪未同意退/换货。因此,自2011年6月起,MEMC停止向商

  洛比亚迪发出采购订单以及结算货款。由于MEMC拖欠加工费用和单方面停止履行所签署的为期五年

  的进料加工协议,2012年8月31日,商洛比亚迪作为申请人向香港国际商会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要

  求裁定MEMC违反其在加工协议项下的义务,裁定其支付拖欠的加工费用美元41,418千元,因未完成

  合同约定的五年的加工量的赔偿金美元128,854千元,及因MEMC违约导致商洛比亚迪遭受的其他损失。

  香港国际商会仲裁院已于2012年9月3日确认收到商洛比亚迪的仲裁申请书并已将申请书送达至

  MEMC。2012年10月12日,针对商洛比亚迪的仲裁申请,MEMC提交答辩并提出反诉。商洛比亚迪已

  于2012年11月12日针对MEMC的反诉提交答辩。2013年1月4日,双方签署《变更协议》,协议将本

  案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由合同约定的采用ICC仲裁规则在香港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更改为采用

  UNCITRAL规则的临时仲裁。香港国际商会仲裁院于2013年1月25日回函确认终止管理本案仲裁程序。

  2013年1月14日我司与MEMC共同致函MichaelMoser,表明双方已达成一致,指定MichaelMoser为本

  案的独任仲裁员,仲裁地点在香港。2013年3月4日商洛比亚迪向仲裁员提交原告起诉书和相关证据以

  及事实证人证言。2013年5月20日MEMC向仲裁员提交答辩状、反诉书和相关证据以及事实证人证言。

  2013年8月7日商洛比亚迪根据MEMC的答辩状和反诉书向仲裁员提交回复及答辩,并提交相关证据及

  事实证人证言。根据公司负责该诉讼律师事务所SquireSanders的回复,该案件预计于2014年7月7日

  将开始新一轮听证。

  2010年12月9日,商洛比亚迪和MEMC签订《SOLARWAFERSUPPLYAGREEMENT》(以下简称“采

  购协议”)。2012年11月30日MEMC作为申请人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对于采购协议的仲裁申请,要

  求比亚迪支付未完成的第一年度的最低采购量共计美元56,888千元及拖欠的硅片采购款共计美元

  1,537千元及每月1%的利息,以及由于被申请人违约致申请人遭受的损失及仲裁费用。2012年12月14

  日,MEMC致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表明双方已经基本认同采购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临时仲裁故香

  港国际仲裁中心不适宜作为仲裁机构。2012年12月17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回函表明将不再管理该仲

  裁。2013年 1月14日商 洛 比亚迪与 MEMC共 同致函 MichaelMoser ,表 明双方 已达成一 致,指 定

  MichaelMoser为独任仲裁员,且采购协议项下的纠纷解决方式采用UNCITRAL规则的临时仲裁,仲裁

  地点在香港。2013年3月4日,MEMC向仲裁员提交原告起诉书及相关证据。2013年5月20日商洛比亚

  迪向仲裁员提交答辩状、反诉书和相关证据。2013年8月7日MEMC根据商洛比亚迪的答辩状和反诉书

  向仲裁员提交回复及答辩,并提交相关证据。2013年10月23日双方提交第二次答辩。2013年12月2日

  双方交换证据开示资料及对对方证据开示要求的答复。根据公司负责该诉讼律师SquireSanders回复,

  该案件预计于2014年7月7日将开始新一轮听证。

  商洛比亚迪于2012年9月24日就上述采购协议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仲裁

  条款无效申请书》,请求法院裁决采购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2013年6月西安中级人民法院正

  式立案受理。根据本案律师回函,目前本案处于审理中,预计将在2014年中期举行庭审,2014年年底

  之前结案。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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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千元

  七、 或有事项(续)

  1. 未决诉讼或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及其财务影响(续)

  (3) MEMCSingaporePteLtd.(以下简称“MEMC”)(续)

  由于上述纠纷中应收账款及预付款项的可否回收的不确定性,且整个诉讼过程漫长,即使获胜对方公

  司执行判决的能力尚存在疑问,所以公司对相关资产已经做了足额拨备。

  报告期内,上述案件正在仲裁程序中。根据本集团诉讼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该仲裁尚处于法律程序

  的初步阶段,故无法肯定诉讼的最终结果,由于双方分别向对方提出仲裁赔偿要求,该仲裁是否可能

  导致本公司的赔偿义务尚不确定,而且假如该仲裁可能会导致赔偿义务,其金额亦不能可靠地计量,

  集团并无计提相关的预计负债。

  2. 对外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及其财务影响列示如下:

  本公司

  2013年12月31日 2012年12月31日

  就授予子公司的融资能够向银行提供的担保 30,863,214 29,496,478

  于2013年12月31日,本公司为其子公司的人民币9,755,100千元(2012年12月31日:人民币7,297,260

  千元)的借款向银行作出担保。

  本年本集团与某些终端用户及第三方租赁公司(“租赁公司”)签订三方融资租赁合作合同(“租赁合作

  合同”)。根据租赁合作合同的租赁安排,本公司为该第三方租赁公司提供担保,若客户违约,本公司

  将被要求向该租赁公司赔付客户所欠租赁款。同时,本公司有权收回并变卖作为出租标的物的新能源

  汽车,并保留任何变卖收入超过偿付该租赁公司担保款之余额。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本公司对该等

  担保的最大敞口为人民币403,543千元。担保期限和租赁合同的年限一致。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

  未发生客户违约而令本公司支付担保款。

  八、 承诺事项

  1. 重大承诺事项

  2013年12月31日 2012年12月31日

  资本承诺(注1)

  已签约但未拨备 170,427 584,550

  已签约但尚未完全拨备 1,863,588 2,655,640

  已被董事会批准但未签约 2,512,825 4,642,008

  4,546,840 7,882,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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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承诺事项(续)

  1. 重大承诺事项(续)

  注1: 其中包含下述西安工厂工程-汽车工厂扩建项目的资本承诺人民币204,281千元(2012年12月31

  日:人民币63,595千元)和长沙工厂工程的资本承诺:无(2012年12月31日:人民币555,628千元);

  除上述已签订的资本承诺之外,本集团还有以下承诺事项:

  (1) 西安工厂工程-汽车工厂扩建项目

  比亚迪汽车在西安高新区内投资兴建汽车工厂扩建项目,该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44.6亿元,用于整

  车及汽车零部件的生产项目。

  (2) 多晶硅长期采购承诺

  商洛比亚迪于2010年10月与硅材料供应商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LKD光伏硅科技)及江

  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LDK太阳能)签订不可撤消硅料供应合同(“供应合同”),供应合

  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到2012年12月;买方以65万元/吨(“初始采购价”)的价格向卖方采购

  3,000吨多晶硅材料,合同总交易额为人民币1,950,000千元,合同约定预付款人民币97,500千元,相

  当于价款5%。供应合同同时约定当市场价格比初始采购价浮动大于5%时,双方协商采购价格可按市

  场价格进行调整,2012年度双方已按此约定的内容执行。

  商洛比亚迪于2012年12月与LDK光伏硅科技以及LDK太阳能针对供应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

  三方决定推迟履行原合同权利义务,推迟时间为一年,即协议的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

  月31日。并约定卖方从2011年1月份到2012年12月份每月供货125吨的交货义务在2012年12月31日前

  尚未交货的,无需交货,在协议生效期内,买卖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此外,对于买卖双方逾期付款和

  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在协议生效期内不适用。由于商业因素,在补充协议下,商洛比亚迪本年未有采

  购,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该合同项下尚有未完成采购量2,446.36吨。

  (3) 多晶硅片长期采购承诺

  商洛比亚迪于2010年12月30日与多晶硅硅片供应商苏州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及常州协鑫光伏科技

  有限公司签订多晶硅硅片供应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到2015年12月;2011年度,买

  方以不高于人民币25元/片的价格,向卖方采购3,100万片多晶硅硅片,2012年度至2015年度以协商价

  格方式采购35,000万片多晶硅片,合同约定预付款人民币100,000千元。此外,交易双方同意,2012

  年至2015年间每年的采购数量及价格将在每年度的上一年度的12月10日前另行协商,2012年至2015

  年间当每年度的采购数量协商不成时,按上一年度采购总量执行。2011年度、2012年度及2013年度双

  方已按约定的内容实际执行,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尚余采购量为30,811万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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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承诺事项(续)

  1. 重大承诺事项(续)

  本集团在合营企业的资本承诺中所占的份额如下:

  2013年12月31日 2012年12月31日

  已签约但未履行 109,965 24,997

  九、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 于2014年3月3日,汽车工业以人民币280,000千元对比亚迪戴姆勒进行增资,戴姆勒以同比例对比亚

  迪戴姆勒进行增资。增资后,汽车工业占比亚迪戴姆勒的股权比例和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

  2. 于2014年2月21日,汽车工业按照章程约定缴纳对天津比亚迪剩余认缴出资人民币20,000千元。

  3. 于2014年2月24日本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

  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租赁公司合作开展经营

  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其中融资租赁主要采用新购设备直接融资租赁和自有设备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两

  种方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90亿元,其中采用自

  有设备售后回租模式出售给租赁公司的自有设备净值不超过人民币90亿元。

  4. 经2014年3月19日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本公司拟在提取一般准备后,以2013年

  12月31日的总股本2,354,100千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份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元(含税),派送

  红股0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拟用于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17,705千元。该股利分配方案尚待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 其他重要事项

  1. 租赁安排

  作为承租人,重大经营租赁:

  根据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可撤销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如下:

  剩余租赁期 最低租赁付款额

  2013年12月31日 2012年12月31日

  1年以内(含1年) 48,763 10,703

  1-2年(含2年) 46,763 6,844

  2-3年(含3年) 45,507 5,409

  3年以上 13,697 12,680

  154,730 3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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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千元

  十、 其他重要事项(续)

  1. 租赁安排(续)

  本年,本集团与第三方租赁公司签订一项售后租回协议("协议")。根据协议,本集团将账面价值为人民

  币128,194千元的一批固定资产(“标的资产”)出售给租赁公司,并按每年人民币41,000千元的租金将

  标的资产租回,租期3年。签订租赁期满时本集团可选择按转让价款的30%留购标的资产,归还标的资

  产或续租。管理层认为无法合理确定在合同期满后集团是否会在租赁期满时续租或行使购买选择权,

  因而将该租赁判断为经营性租赁。

  2.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

  2013年12月31日

  本年公允价 计入权益的累 本年计提

  年初数 值变动损益 计公允价值 的减值 年末数

  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985 - 4,487 - 4,487

  2012年12月31日

  本年公允价 计入权益的累 本年计提

  年初数 值变动损益 计公允价值 的减值 年末数

  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5,192 - 2,985 - 2,985

  3. 外币金融资产和外币金融负债

  2013年12月31日

  年初数 本年计提减值 年末数

  金融资产

  贷款及应收款项 3,387,401 14,636 3,280,399

  金融负债 2,880,732 - 1,214,676

  2012年12月31日

  年初数 本年计提减值 年末数

  金融资产

  贷款及应收款项 2,805,171 66,190 3,387,401

  金融负债 2,904,957 - 2,88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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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其他重要事项(续)

  4. 分部报告

  经营分部

  出于管理目的,本集团根据产品和服务划分业务单元。本集团目前有四个报告分部,如下:

  a) 二次充电电池分部包括制造和销售锂离子电池、镍电池,其广泛应用于手机、电动工具等各种

  便携式电子设备,此分部还包括新能源产品。

  b) 手机部件及组装等分部包括制造和销售外壳、键盘等手机及电子产品部件并提供整机组装服务。

  c) 汽车及相关产品分部包括制造和销售汽车及汽车精品、与汽车相关的模具及零部件。

  d) 其他分部主要包括本集团的非制造业务。

  管理层出于配置资源和评价业绩的决策目的,对各业务单元的经营成果分开进行管理。分部业绩,以

  报告的分部利润为基础进行评价。该指标系对利润总额进行调整后的指标,除不包括财务费用、股利

  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销售职工福利房的收入和对应的成本以及本公司作为集

  团总部发生的管理费用之外,该指标与本集团利润总额是一致的。

  分部资产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商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本公司作为集团总部占用的资产,原因

  在于这些资产均由本集团统一管理。

  分部负债不包括应交税费、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利息和本公司作为集团总部而负担

  的负债,原因在于这些负债均由本集团统一管理。

  经营分部间的转移定价,参照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所采用的当时市价制定。

  二次 手机部件 汽车及相关

  2013年 充电电池 及组装等 产品 调整和抵销 合计

  对外交易收入 5,323,374 19,868,298 27,015,706 655,906 52,863,284

  分部间交易收入 928,561 601,337 128,820 (1,658,718) -

  6,251,935 20,469,635 27,144,526 (1,002,812) 52,863,284

  资本性支出 846,730 901,645 4,484,289 - 6,232,664

  利润/(亏损)总额 101,571 1,111,762 825,287 (1,206,539) 832,081

  所得税费用/(收益) (15,998) 85,714 (13,501) - 56,215

  资产总额 14,352,431 19,833,630 41,867,687 339,163 76,392,911

  对合营和联营企业的长

  期股权投资 279,117 - 809,388 - 1,088,505

  负债总额 2,677,454 5,127,041 21,789,329 21,942,646 51,536,470

  其他披露

  非流动资产减值损失 - 15,373 - - 15,373

  折旧和摊销 805,019 805,821 2,016,190 - 3,627,030

  对合营联营企业的投资收

  益/(亏损) (12,099) - (36,309) - (48,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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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千元

  十、 其他重要事项(续)

  4. 分部报告(续)

  经营分部(续)

  二次 手机部件 汽车及

  2012年 充电电池 及组装等 相关产品 其他 调整和抵销 合计

  对外交易收入 4,736,384 17,472,786 24,644,604 - - 46,853,774

  分部间交易收入 1,731,175 637,000 44,122 - (2,412,297) -

  6,467,559 18,109,786 24,688,726 - (2,412,297) 46,853,774

  资本性支出 1,801,731 1,510,529 4,474,026 - - 7,786,286

  利润/(亏损)总额 (160,237) 490,513 1,005,346 - (1,044,897) 290,725

  所得税费用/(收益) 51,850 55,328 (29,343) - - 77,835

  资产总额 13,058,211 16,129,440 39,258,525 181 264,131 68,710,488

  对合营和联营企业的长

  期股权投资 286,216 - 662,849 - - 949,065

  负债总额 3,127,240 5,059,404 19,605,524 167 16,773,782 44,566,117

  其他披露

  非流动资产减值损失 - 9,715 30,151 - - 39,866

  折旧和摊销 899,397 874,232 1,585,700 - - 3,359,329

  对合营联营企业的投资

  收益/(亏损) 206 - (24,708) - - (24,502)

  其他信息

  地区信息

  营业收入

  2013年 2012年

  中国(包括港澳台地区) 45,814,510 40,105,046

  印度 1,146,391 1,818,586

  欧洲 1,098,949 1,242,926

  美国 1,918,000 741,179

  其他 2,885,434 2,946,037

  52,863,284 46,853,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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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度

  人民币千元

  十、 其他重要事项(续)

  4. 分部报告(续)

  对外交易收入归属于客户所处区域。

  非流动资产总额

  2013年12月31日 2012年12月31日

  中国(包括港澳台地区) 46,707,096 45,507,342

  印度 300,159 360,754

  匈牙利 53,911 40,800

  其他 118,819 57,868

  47,179,985 45,966,764

  非流动资产归属于该资产所处区域,不包括商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主要客户信息

  截至2013年12月31日,营业收入人民币3,756,810千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人民币4,824,912千元)

  来自二次充电电池分部和手机部件及组装分部对某一单个客户的收入。

  5. 金融工具及其风险

  金融风险管理目标及政策

  本集团的主要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借款、货币资金等。这些金融工具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本集团的运营融

  资。本集团具有多种因经营而直接产生的其他金融资产和负债,如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等。

  本集团的金融工具导致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流动风险、外汇风险及信用风险。本集团有关衍生工

  具的会计政策载于财务报表附注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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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报表附注(续)

  2013年度

  人民币千元

  十、 其他重要事项(续)

  5. 金融工具及其风险(续)

  金融工具分类

  资产负债表日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当,无重大差异,列表如下:

  2013年12月31日

  金融资产 贷款和应收款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合计

  货币资金 5,378,828 - 5,378,828

  应收票据 5,587,754 - 5,587,754

  应收账款 7,687,422 - 7,687,422

  其他应收款 287,180 - 287,180

  长期应收款 34,679 - 34,679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 109,840 - 109,84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4,487 4,487

  19,085,703 4,487 19,090,190

  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

  短期借款 12,401,503

  应付票据 13,034,071

  应付账款 9,258,665

  应付股利 10,000

  其他应付款 1,242,754

  长期借款 2,685,422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3,770,658

  应付利息 166,266

比亚迪年度审计报告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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