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篇一
乡镇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及存在的问题
乡镇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是保障乡镇社会治理正常运转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管理制度能够确保执法人员的权力合法、公正行使,同时也能够有效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不可否认乡镇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乡镇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尚不够全面。有些地方乡镇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相对滞后,没有及时跟上社会治理的发展和变化。这导致一些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可能存在权力滥用、超越职权等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乡镇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的研究和改进,确保其与时俱进。
其次,乡镇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有些地方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考核力度不够,对于违反执法纪律的行为缺乏及时、严肃的处理。这种情况容易导致一些执法人员敢于违法乱纪,丧失执行职责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乡镇执法人员的日常监督,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再次,乡镇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的培训和教育力度不够。有些地方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投入不足,导致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相对薄弱。这样一来,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为中容易出现错误判断和不当操作,给社会治安和秩序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加大对乡镇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力度,提升他们的执法能力和素质。
最后,乡镇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有待提高。有些地方执法人员的选拔、任用过程存在不公正的情况,容易引发贪污腐败等问题。此外,一些执法行为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也缺乏透明度,难以公众监督。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乡镇执法人员的选拔和任用程序的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并进一步加强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公开。
综上所述,乡镇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障社会治理正常运转的重要任务。我们需要加强对乡镇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的研究和改进,完善制度的建设和执行力度,同时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力度,提高他们的执法能力和素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提高乡镇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社会治理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乡镇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篇二
加强乡镇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推进法治乡镇建设
乡镇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是法治乡镇建设的重要支撑和保障。加强乡镇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建设,能够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增强乡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因此,我们应该重视乡镇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建设,并持续加强与时俱进。
首先,要完善乡镇执法人员选拔和任用制度。乡镇执法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应该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确保执法人员的能力和道德素质符合要求。应该建立健全的选拔和任用程序,加强对候选人的考察和审核,避免出现不适任或不称职的情况。同时,要加强对乡镇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
其次,要加强对乡镇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乡镇执法人员的行为应该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约束,确保他们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秩序。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问题和不足。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起到震慑作用,树立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再次,要加强对乡镇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执法人员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乡镇社会治理的质量和效果。应该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执法能力。培训内容应该包括法律法规、执法程序、行为规范等方面,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最后,要加强乡镇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的公开和透明。乡镇执法人员的行为应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应该加强对执法行为的公开和透明,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接受公众监督。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做到依法行事、廉洁奉公。
综上所述,加强乡镇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建设,是推进法治乡镇建设的必然要求。我们应该重视乡镇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制度的各项要求,加大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乡镇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法治乡镇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乡镇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卫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乡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的具体工作由乡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承担。
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领办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人员守则,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权。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统一培训和考试、办理注册登记。对未经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暂缓注册。未经注册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转借他人、涂改、复制或者用于其他违法活动。遗失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及时向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并及时登报声明作废。
第七条:乡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协
助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及时收回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和死亡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并配合市或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撤销手续。
第八条:遗失行政执法证件、变更行政执法工作单位或执法类别的,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对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除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应暂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打骂行政相对人的;
(三)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四)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五)利用执法权吃、拿、卡、要的;
(六)违反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造成错误处罚的;
(七)超越管理权限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办事项拒绝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办理的;
(九)将执法证件交给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执法的;
(十)违反执法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需要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
第十条: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为30天。被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违法行为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犯罪的;
(二)被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四)有本制度第九条一至十项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执法职责的。
第十二条:被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对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有异议的,可以向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诉。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乡镇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本镇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及上级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的范围是本级乡镇的行政执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贯彻公开公正、合法性、实效性、权责一致和执法过错追究原则,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条:本级乡镇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接受县级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六条:本级乡镇负责桥头镇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上岗执法:
(一)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在岗人员;
(二)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由县政府法制办颁发的相关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
(二)因违法或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不合格的;
(四)未经行政执法资格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它不符合行政执法条件的。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检查管理相对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的行政违法案件;
(三)对违法行为人和有关人员等进行调查、询问;
(四)查阅、抄录和复制与行政违法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向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提取有关材料。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行政执法,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执法,也不得违反程序执法;
(二)必须妥善保管并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得在非执法活动中使用执法证件,不得把行政执法证件借给他人使用;
(三)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和业务知识,掌握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要求;
(四)主动向被检查、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五)为举报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和被查阅、复制的文件、资料保密;
(六)承担县级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本辖区内各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本级乡镇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受本级乡镇纪委对进行执法监督。
第十三条:本级乡镇纪委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主体资格、执法程序、法律法规的适用、法定职责等情况进行执法监督。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离岗培训;
(四)调离执法岗位;
(五)取消执法资格。
以上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十五条: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行政处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
(四)违法处置扣押、查封财物的。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1、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
3、委托、指派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获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时不使用专用罚款收据;
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9、其他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
(二)实施其他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1、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2、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3、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有偿服务,或者购买无法定依据的指定商品的;
4、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的;
5、违反有关规定,截留,私分、挪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罚没款、征收款,截留、私分、使用、损毁被没收、征收、征用财物的;
6、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
7、不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8、其他超越法定职权的。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在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执法人员被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章:培训
第十八条:为更好的深化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增强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促进我镇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强化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培训工作以国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为主题,以制度建设为抓手,逐步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的长效机制,以创新的精神推动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强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能力、忠实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执法人员队伍。
第二十条:镇政府要在每年年初制定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培训计划,详细规定培训时间、形式、重点内容、考核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镇全体执法人员要严格办事,坚持学法用法,按计划参加执法人员培训和普法考试、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不断增强法律素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武邑县桥头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告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