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工作计划 篇一:改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居民对医疗保障的需求也越来越高。然而,由于农村地区的经济条件较为落后,医疗资源相对匮乏,农民面临着较高的医疗费用负担。因此,为了解决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我国推出了新农合工作计划。
新农合工作计划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全面、可持续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农民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服务。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新农合工作计划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
首先,加强农村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新农合工作计划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农村医疗机构的投入,提高医疗设施和技术水平。通过这种方式,农村居民能够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减少因就医需求而造成的交通费用和时间成本。
其次,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新农合工作计划将逐步建立起一个覆盖面广、保障水平高的医疗保险制度。通过参保农民缴纳一定的医疗保险费用,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同时,政府还将加大对贫困农民的医疗保障力度,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免费或者低价的医疗服务。
第三,加强对农村医疗保障工作的监管和管理。新农合工作计划要求各级政府建立起健全的监管和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村医疗保障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通过这种方式,可以确保农村医疗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滥用和浪费。
第四,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宣传和培训。新农合工作计划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意识和参保率。同时,还将开展相关的培训活动,提高农村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提升农民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新农合工作计划为农村居民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医疗保障服务。相信在新农合工作计划的推动下,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障水平将不断提高,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将得到有效的减轻,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将得到有效的提升。
新农合工作计划 篇二: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在我国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相对较低,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仍然存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推出了新农合工作计划,旨在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新农合工作计划的核心是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在新农合工作计划的推动下,各级政府将加大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力度,提高医疗设施和技术水平。通过这种方式,农民能够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减少因看病需求而造成的交通费用和时间成本。
另外,新农合工作计划还将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通过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可以提高农村医疗卫生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技术水平,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新农合工作计划还将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人员的激励政策,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服务意识。
除此之外,新农合工作计划还将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建设,可以实现农村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覆盖率和质量。同时,还可以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工作,提高农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新农合工作计划将有效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改善农民的就医环境和就医体验。相信在新农合工作计划的推动下,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将得到有效的提升,农民的健康状况将得到有效的改善。
新农合工作计划 篇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的主体是指负责组织和实施合作医疗宣传的单位和人员,他们无论在
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义务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开展合作医疗宣传工作。宣传主体一般地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合作医疗管理与监督机构、定点服务机构等组织及人员,也包括广大农民自己。其中,以xxx门和合医办最为重要,所发挥的作用。所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的人员都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员同时也是宣传对象,宣传对象具体可以归纳为四类,即县、镇、村及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农民、定点服务机构人员和合管人员。农民特别是合管机构中的农民代表既是宣传对象,合作医疗的宣传应该是一切与合作医疗有关的人员都要参与进来。参考外地做法,提出以下工作内容计划。
新农合工作计划 篇四
1、全院各级员工,上下同心,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以低廉的价格,优质的服务,保障医疗管理健康持续发展。
2、我院自被列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以来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实施各项新农合管理制度,但仍需在今后继续加以完善,逐步建立新农合费用管理台帐,借鉴人头付费支付管理办法,采取可行的措施,合理使用新农合基金;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从入院登记、住院治疗、出院补偿三个环节规范医保服务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
3、加强院内日常监管工作,每周到科室进行参合患儿的在院情况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杜绝挂床现象发生。
4、定期进行新农合管理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试;定期考评新农合医疗保险服务(服务态度、医疗质量、费用控制等)工作,并定期进行考评,制定改进措施。加强对科室收费及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检查,及时处理。
今后,我院全体医务人员始终把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方面以“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服务作为行为准则,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政策,严格把关,当场兑现医疗补偿费用,另一方面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及时发现问题。进一步深化宣传,优化补偿报销工作程序,保证新农合工作健康、稳步推进。相信有政府的关心和支持,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有广大参合农民的信任和理解,我们一定能把党“强农、惠农、富农”这一实事、好事办好。
新农合工作计划 篇五
在认识上以达成共识为导向,以取得其认同和支持为目的。针对在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来确定宣传内容,使宣传能够发挥效果。
上半年:主要宣传各地、各定点医疗单位好的工作经验和推广在服务规范、服务水平的提高和农民的便利上做得好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做法。发现和总结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得好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经验:一是在切实降低医疗费用,防止过度医疗服务,坚持基本医疗原则和基本药物目录等制度,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入出院等制度,真正把农民的保命钱用好的。二是深入宣传与定点服务机构有关的合作医疗规章制度,确保药物和治疗目录、转诊等制度规范执行,收费凭据、费用清单等材料规范提供,促进服务机构和合管机构的配合与协调,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做得好的。三是在新农合信息化建设成效显著,在医疗费用控制上和新农合即时补偿为患者服务做得好的医疗单位。四是开展村卫生站新农合门诊服务做得好的。
下半年:主要是总结宣传政策执行成效,交流有新意有推广价值的做法与经验;及时通报各地年度宣传发动工作进展经验,通报参合进度,推进年度参合任务的按时完成。提高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人员接受监督的意识,虚心接受意见和建议,耐心接待群众,促进各方监督尤其是群众监督政务公开的深入落实;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完善制度,及时调整合作医疗实施办法中的不适应条目,要加强对镇合管办宣传的指导与监督;要注重宣传本地特色做法和外地做法等。
新农合工作计划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xxx办公厅转发xxx等部门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省政府《关于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居民自愿参加。以基本医疗与大病救助相结合的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与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基金由政府补助、个人缴纳组成的原则;
(三)基金实行区级管理、分级核算、超支自理、余转下年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
(四)基金使用实行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区合管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群众代表组成。区政府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新型合作医疗发展规划;
(二)制定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全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
(四)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xxx汇报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情况。
第五条 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合管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基金的管理;
(二)负责参合者医疗费的报销审核.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负责对街道合管办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定期向区合管会汇报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五)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认定、监督和管理;
(六)制定报销基本用药、诊疗与材料目录;
(七)拟定年度实施意见。
第六条 区新型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区政府领导、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群众代表组成.
第七条 街道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合管会)街道办事处和区合管会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参保群众的宣传、动员和筹资工作;
(二)协调街道财政及时按期上缴街道应补助资金;
(三)研究协调解决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街道合管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街道合管办),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工作,行政上接受街道合管会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参合者及时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监督;
(二)负责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医疗服务、用药、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核;
(三)对参保人员就医情况监督、检查和审核工作;
(四)负责对社区新型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工作的指导、监督;
(五)协调解决新型合作医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定期向街道办事处、街道合管会和区合管办汇报工作。
第九条 街道新型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领导、街道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群众代表组成.
第十条 区、街道合管办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按服务人口年人2元标准)全部足额按时到位。不得发生从新型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和占用基金的情况。
第三章 参合对象、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参合对象
(一)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的所有户籍在本区的居民;
(二)上述参合对象必须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合(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
第十二条 参合者义务
(一)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为抵御疾病风险履行的缴费义务。
(二)参合者必须按期一次性整户缴全当年规定的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
(三)本区户籍内的当年出生的婴儿可以申请参加当年新型合作医疗。不享受各级财政补助,次年参合可以享受;
(四)参合者缴纳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后。
(五)参合者应自觉遵守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有关制度。
第十三条 参合者权利
(一)参合者享有因病在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和就诊医疗费补偿。
(二)参合者享有对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进行监督、举报和投诉的权利。
第四章 基金标准与筹集
第十四条 基金筹集应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多方筹集基金,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十五条 基金标准的确定应根据本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第十六条 基金筹集办法
(一)符合参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规定的其他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合管办办理参合手续。
(二)五保户、低保户及政府规定享受财政补助的农村居民主动按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办理参合手续,其个人缴纳资金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三)区、街道补助资金分别由两级财政负责。
(四)省市补助资金由区财政负责落实并全额划拨到新型合作医疗财政专户;
(五)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资助新型合作医疗。
第十七条 筹资时间:新型合作医疗实行按年缴费。规定缴费期内办理申报和参合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年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待遇,新生儿自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需到所在地街道合管办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办理申报登记和缴费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待遇。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和区合管办应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型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九条 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纳入区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二十条 区合管办和区财政局、街道合管办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区、街道两级合管办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结余情况。
第二十二条 区合管办与街道合管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每月结算新型合作医疗补助费用。及时拨付。
第六章 保障待遇
第二十三条 新型合作医疗保障范围包括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疾病(简称门慢)病种由区合管会另行制定)门诊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特)病种由区合管会另行制定)住院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 新型合作医疗的结算时间为每年。必须于次年前申请办理报销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五条 设立参合者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门慢、门特、住院医疗费用最高补助限额。
第二十六条 新型合作医疗的用药、诊疗和医用材料的补助范围按照区合管会制定的 新型合作医疗用药目录》 新型合作医疗诊疗目录》和《 医用材料目录》执行(具体目录由区合管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患有门慢、门特的病人办理申请手续时。由街道合管办初审合格后报区合管办,经区合管办审核确认后方可享受门慢、门特补助待遇。参合者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门特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八条 根据年度基金使用结余情况。对当年因患大病重病经报销补助后仍需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参合者给予二次补偿(具体补助标准由区合管办制定)
第二十九条 根据年度基金使用情况对基金结余较多的年度给予参合者免费享受一次指定项目的健康体检(具体体检项目由区合管办制定)
第三十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补助:
(一)参合者本人违法违章所致伤害的医疗费用;
(二)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残、自杀等所致的医疗费用;
(三)车祸、工伤、医疗事故等所致的有第三方赔偿的医疗费用;
(四)出国、出境期间的医疗费用、非定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
(五)未经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或未经合管办登记备案的参合者自行前往区域外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
(六)区新型合作医疗用药、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
(七)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计划生育手术、洁牙、镶牙、验光、配镜、装配义眼、义肢、医学美容、矫形等非治疗性医疗费用;
(八)新生儿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其他不符合新型合作医疗政策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七章 就诊、转诊及报销办法
第三十一条 区合管办为每位参合者制作《 新型合作医疗卡》参合者应持卡到医疗服务机构就诊。
第三十二条 新型合作医疗实行以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为主的首诊和转诊负责制。急诊者应凭急诊证明补办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
合者办理转诊:
(一)经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
(二)不具备诊治、抢救条件的危重病症;
(三)缺少必要的检查、诊疗项目和设施的
(四)诊断明确。参合者要求转入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康复治疗的必须持卡享受即看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