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稽查工作计划【实用6篇】

时间:2012-03-03 07:47:4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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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稽查工作计划 篇一

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逐渐增加,食品稽查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食品稽查工作计划是确保食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本文将介绍一个典型的食品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过程和内容。

首先,在制定食品稽查工作计划之前,需要明确目标和任务。食品稽查的目标是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稽查的任务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和注册管理、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检查、食品标签的合规性审查、食品添加剂的合规性审查等。

其次,根据目标和任务,制定食品稽查的具体计划。首先,确定稽查的重点领域。例如,重点关注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和注册管理、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检查、食品标签的合规性审查等。其次,确定稽查的时间和地点。例如,每年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定期对重点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最后,确定稽查的方式和方法。例如,采取现场检查、抽样检验、风险评估等方式进行稽查。

然后,组织实施食品稽查工作计划。首先,确定食品稽查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例如,设立食品稽查局,配备稽查人员和技术人员。其次,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稽查人员的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的稽查能力。考核稽查人员的工作表现,激励他们积极参与稽查工作。最后,建立食品稽查的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建立食品稽查的信息数据库,实现稽查工作的信息共享和查询。

最后,对食品稽查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通过定期检查和考核,评估食品稽查工作的效果和质量。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食品稽查工作计划,提高食品稽查的效率和效果。

综上所述,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食品稽查工作计划对于确保食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通过明确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计划、组织实施稽查工作、监督和评估工作效果,可以有效提高食品稽查的效率和效果,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

食品稽查工作计划 篇二

食品稽查工作计划是确保食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本文将介绍一个实际案例,说明食品稽查工作计划的实施过程和效果。

某市曾发生过一起食品安全事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该市制定了一份食品稽查工作计划。首先,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了稽查的重点领域。针对性地加强对高风险企业的稽查,重点关注食品生产过程的卫生条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标签的合规性等方面。

其次,制定了具体的稽查计划。每年对全市所有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高风险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稽查的时间和地点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稽查的方式和方法包括现场检查、抽样检验、风险评估等。通过现场检查,稽查人员可以实地查看企业的生产设施、卫生条件和操作规范,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通过抽样检验,稽查人员可以对食品样品进行化验,检测食品中的有害物质和微生物指标,确保食品的安全合格。通过风险评估,稽查人员可以对企业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然后,组织实施稽查工作计划。该市成立了食品稽查局,配备了稽查人员和技术人员。稽查人员通过培训提高了自己的稽查能力,了解了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他们积极参与稽查工作,深入企业现场,认真开展稽查工作。食品稽查局建立了食品稽查的信息管理系统,对稽查工作进行了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

最后,对稽查工作进行了监督和评估。该市定期对食品稽查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的效果和质量。通过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稽查工作计划,提高稽查的效率和效果。该市食品稽查工作的实施效果显著,食品安全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得到了恢复。

综上所述,食品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确保食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计划、组织实施稽查工作、监督和评估工作效果,可以有效提高食品稽查的效率和效果,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

食品稽查工作计划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_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三)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

(五)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检 验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接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相关要求入库存放。

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经组织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除按照相关要求报告外,还应当及时通报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通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不在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但在同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通报。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在其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当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抽检地与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抽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通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第三十五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检申请人应当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 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

(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第三十八条 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

食品生产者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处 理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第四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

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信息前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不合格项目,被抽检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址,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论表明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公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

(一)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四)擅自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复检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删除。

食品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效。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报告或通报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_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食用农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抽样检验以及保质期短的食品、节令性食品的抽样检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食品稽查工作计划 篇四

为了切实加强幼儿园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保障幼儿园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园特制订本计划。

一、认真做好幼儿园卫生安全工作

1.要从保障儿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幼儿园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

2.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这项工作扎扎实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3.要进一步完善幼儿园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4.分管卫生工作领导要时刻关心幼儿园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好有关重大问题。

5、要建立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建立幼儿园食品卫生、保健室等卫生管理档案。

6、完善卫生管理制度、检查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确定专职卫生管理人员。

7、明确责任人,将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负责人。

8、要加强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的监控与指导。

二、加强管理,切实做好幼儿园饮食卫生、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

1、加强幼儿园的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饮用水安全管理。

2、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规章。

3、食堂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4、食堂应设置独立配餐间,落实消毒措施。

5、加强食堂卫生安全管理,保持食堂环境卫生清洁。

6、加强安全保卫,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

7、严防发生投毒事件;幼儿园食堂物资实行准入制度,定点采购,建立采购台账。

8、加强幼儿园生活饮用水水源管理,做好生活饮用水净化消毒,防止水源污染和使用不合格饮用水造成疫病传播。

9、加强幼儿园教室的卫生管理与安全和卫生通风条件。

10、要明确相关责任与责任人,切实落实各项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

三、要完善幼儿园卫生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1、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流行事件,必须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卫生、教育部门报告。在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流行事件得到控制后,要将该事件的和处理结果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幼儿园饮食卫生安全事故发生和传染病流行。把公共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贯穿日常教学之中,使广大家长熟悉幼儿所预防的常见传染病以及预防食品卫生安全常识,培养幼儿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3、要积极组织广大师生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认真组织校园日清周扫,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督促教职员工带领幼儿积极参加体锻活动,不断增强体质,增强防疫抗病能力。

4、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建立预防接种登记,并向家长发放_门制定的预防接种宣传单,告知家长带幼儿到所在区进行接种。

5、要及时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教学、生活设施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四、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1、加强幼儿园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2、相关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食堂、教室对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整改。

3、按规定,要经常性地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设施进行自查,以便及早发现问题,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4、每周至少对本幼儿园食堂进行一次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5、专项检查或督导检查结果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6、落实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严格控制幼儿园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

7、坚决抵制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行为。

8、加强监督管理,加强责任心,若违反《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稽查工作计划 篇五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社区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事,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区、街道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社区实际,特制定20xx年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如下:

一、加强

领导,强化食品安全执法力度

2、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强化食品安全执法力度按照一个环节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分工。

3、定期组织召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及时传达和学习上级有关食品专项整治活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根据各个时间段食品安全情景,在“五˙一”、“十˙一”两个黄金周期间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食品专项整治工作。

二、宣传教育工作

1、加强对《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行业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

2、进一步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的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和食品放心工程的资料,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监督食品安全的良好工作氛围,增强人民群众食品消费的维权意识和职责意识。

食品稽查工作计划 篇六

20xx年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我们的工作仍然做的不够仔细、深入。在20xx年检验科将会配合医院二甲的工作,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严抓科室内部管理,使科室工作再上一个台阶!20xx年度检验科工作计划如下:

一、思想教育为先导

工作有计划 责任到人 团结进取严谨求实 我检验科除按我院规定完成正常的政治学习教育外,注意培育团队精神,营造科室文化,保证科室团结。利用各种会议形式灌输先进的管理理念,提高精诚意识。多年来,我科人员坚守岗位做到上班不迟到、不早退,团结协作,形成了浓厚的团队氛围。因工作需要加班时我科也会不甘落后,同志间不团结的事从未发生过,更没发生过违规违纪的事件。全科人员安心本职,忠于职守,认真填写每项记录,严格按照各项目操作和仪器操作的SOP文件执行,使仪器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保证不出现一次人为的仪器损坏和医疗事故。在有大批量体检工作中,安排抽血的人员每天提前上班,负责做检验的人员中午舍弃了休息时间,超负荷工作从不计较,这种敬业精神,在我检验科将形成了风气。因此,追求新突破,开展新项目引进新技术满足临床需求成了平时思考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以等级医院科室为己任

开展业务学习和贯彻落实质量标准活动随着临床医学的飞速发展,医学检验的概念已经转变为检验医学。理解其深刻的内涵,找准学科定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大问题。服务能力的提升才能带来服务水平的提升,为此我科制定了“三基”培训和科内小讲座,这样在扎实练好基本功的同时,全年每人都安排有讲座题目,大家相互学习,使科室业务水平得到全面的提高。同时在科室实施有效的科学管理。我们科以ISO15189质量认证为标准,制定了检验质量管理、实验室管理等各项制度,明确了包括科主任在内的各级各类人员职责,制定了严格的操作规程,每个人都能做到每项质控单独操作,分析原因纠正失控结果。保证学科的质量,促进学科发展。科室管理严格有序,对发生医疗差错和责任事故,将按照科室的规章制度,和医院的制度进行处罚

三、提高服务质量 加强与临床沟通

我科要面向临床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检验结果,而且直接面向病人,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优质服务。一是强化质量意识。我们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误差和差错,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与管理。我科主动下科室通过早会、会诊等方式与临床科室和患者沟通,征求患者和临床医护人员的意见改进工作。二是为更好地为患者服务,科室设立咨询处主动为患者解答介绍的检验结果和检验相关的注意事项,使患者对检验工作有了初步了解,使检验工作得到了患者的信任。以后在医院就诊提供了方便;三是为更好的配合临床,我科将为临床科室进行真空采血管使用与采血培训,我们还将经常向临床科室介绍一些和检验新理论和新项目,不断地满足临床的需求。

四、加强仪器设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1、作好现有各实验仪器的维护和保养工作,要求每一个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仪器的操作技能、严格按照要求操作。请保留此标记维护和保养仪器,并能对出现的各类故障,认真研究,积极应对,及时解决。保证本室各类仪器的正常运行,这样既节省了维修成本也保证了日常检验工作的进行,提高了工作效率。

2、引进新设备:20xx年争取购进细菌自动鉴定仪1台、药敏鉴定仪器1台、血培养仪器1台、数码显微镜1台。全自动化学发光仪1台。开展甲功五项,胰岛素,C肽等临床急需的项目。

3、派出1-2名人员赴上级医院进修深造。

4、确保完成了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S)的建设。

五、增加工作量提高业务收入、开展新项目。

六、促进医患和谐 完善科室管理

1、完善科室内部细节化管理,使科室的每一项规章制度均能落实到实处,贯穿到科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2、优化门诊患者取报告单流程,使患者花最少的时间,跑最少的路,拿到最及时的检验报告。

3、实行各窗口微笑服务,使就诊患者从精神上感受到温暖,减轻心理压力。

4、确保完成了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S)的建设。20xx年,在院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检验科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安装完成启用,LiS的建立为检验科的管理和与临床科室的沟通提供了极大地便利,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医、检、患三方的和谐。

5、加强科室人员的学习,做好学习计划,加强科室人员的政治学习、法律、法规学习。

七、严格质量控制提高检验准确性

1、室内质量控制目标:继续做好生化室各个检验项目的每日质控工作,完善临检室各个常规检验项目的室内质控,做到有记录、有失控原因分析、有整改措施。

2、室间质量控制目标:20xx年检验科按时参加内蒙古临检中心的临床化学、血液学、免疫学、微生物室和血库的室间质量控制活动。力争所有参加项目均达标。

3、血库配发血准确率达到100%,登记完好率100%;成份输血使用率达到99%;

4、将各室的室内和室间质控结果纳入对科室的质量考核指标,提高检验准确性、将科室的化验差错率降到最低点。

20xx年是继往开来的崭新的一年,检验科全体工作人员有决心,有信心,继续以学习,研究,创新。为理念愿为医院的创二甲工作当中作出自己的努力和贡献。使检验科的工作借力于二甲的工作当中更上层楼!

食品稽查工作计划【实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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