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检工作计划(优选6篇)

时间:2013-02-06 01:41:3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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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检工作计划 篇一

初检工作计划是指在进行某项工作之前,制定并安排的一系列初步检查和准备工作。它的目的是确保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并尽可能减少后续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份初检工作计划的具体内容和步骤。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工作的目标和要求。在制定初检工作计划之前,我们必须清楚地了解工作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和准备。比如,如果我们要进行一次设备的维修工作,那么我们需要明确设备的故障状况和维修的要求,以便能够准备相应的工具和材料。

其次,我们需要确定初检工作的范围和内容。在进行初检工作时,我们不能盲目地进行检查,而是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范围和内容。比如,如果我们要对一栋建筑进行初检工作,那么我们可以将范围限定为外墙、屋顶和地基等关键部位,并列出需要检查的具体内容,如外墙的裂缝、屋顶的渗水等。

接下来,我们需要制定初检工作的时间计划。初检工作的时间计划非常重要,它可以帮助我们合理安排工作的进度,确保工作能够按时完成。在制定时间计划时,我们需要考虑各项工作的复杂程度和耗时情况,并合理分配时间。同时,我们还需要给出每项工作的具体开始和结束时间,以便能够及时跟进工作进度。

最后,我们需要明确初检工作的责任人和工作流程。在进行初检工作时,我们需要明确每个人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以确保工作能够有序进行。比如,我们可以指定一个负责人来协调各项工作,并明确每个人的具体任务和工作要求。同时,我们还需要建立一个工作汇报和沟通机制,以便能够及时了解工作进展和解决问题。

总结起来,初检工作计划是一项非常重要和必要的工作。它可以帮助我们在工作开始之前,有条不紊地进行各项准备和检查,确保工作能够顺利进行。通过制定一个明确的计划,并合理安排时间和任务,我们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初检工作计划 篇二

初检工作计划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准备,它可以帮助我们在工作开始之前,有条不紊地进行各项检查和准备,从而确保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份初检工作计划的具体步骤和注意事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工作的目标和要求。在制定初检工作计划之前,我们必须清楚地了解工作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和准备。比如,如果我们要进行一次设备的维修工作,那么我们需要明确设备的故障状况和维修的要求,以便能够准备相应的工具和材料。

其次,我们需要确定初检工作的范围和内容。在进行初检工作时,我们不能盲目地进行检查,而是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范围和内容。比如,如果我们要对一栋建筑进行初检工作,那么我们可以将范围限定为外墙、屋顶和地基等关键部位,并列出需要检查的具体内容,如外墙的裂缝、屋顶的渗水等。

接下来,我们需要制定初检工作的时间计划。初检工作的时间计划非常重要,它可以帮助我们合理安排工作的进度,确保工作能够按时完成。在制定时间计划时,我们需要考虑各项工作的复杂程度和耗时情况,并合理分配时间。同时,我们还需要给出每项工作的具体开始和结束时间,以便能够及时跟进工作进度。

最后,我们需要明确初检工作的责任人和工作流程。在进行初检工作时,我们需要明确每个人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以确保工作能够有序进行。比如,我们可以指定一个负责人来协调各项工作,并明确每个人的具体任务和工作要求。同时,我们还需要建立一个工作汇报和沟通机制,以便能够及时了解工作进展和解决问题。

总结起来,初检工作计划是一项非常重要和必要的工作准备。它可以帮助我们在工作开始之前,有条不紊地进行各项检查和准备,确保工作能够顺利进行。通过制定一个明确的计划,并合理安排时间和任务,我们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初检工作计划 篇三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营养餐工程》,进一步抓好学校卫生及食品及安全工作,最大限度地遏制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针对学校卫生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卫生工作制度,特制定大有山学校20xx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如下:

二、工作重点:

通过广大师生开展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同时增长消费知识、科学合理消费,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上好健康课,充分认识食品卫生安全和饮水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及教育局对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要求,严格按《湟中县卫生工作条例》、《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学校的卫生设施、食堂设施与布局、自备水源和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工作重点督查,要求负责人做好各项工作,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确保学校稳定,师生平安。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健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及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魏统盛(校长)

副组长:张 彬(营养餐主管)

成 员:各班主任

四、领导组的职责:

1、组长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工作:听取成员的汇报,布置各项工作。

2、副组长负责食品卫生的把关和监管工作:检查学校食品卫生的工作和供应。

3、各组员具体负责各学校食品卫生的各项工作:及全部食品卫生安全的把关工作。

4、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领导小组成员必须最短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按照应急预案,积极组织拯救工作。

5、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第一时间上报上级部门并及时与各相关部门联系,保护事故现场。

五、具体的工作:

1、学校每学期召开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会议三次:参加对象为领导组全体组成人员和负责食品安全卫生的老师。

2、学校经常检查食品卫生情况。

3、每学期食堂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4、利用广播、主题班会、健康教育课、校会等对师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

5、提倡勤俭节约、管住口手,不乱扔垃圾,不乱卖三无食品和流动滩点加工销售的食物。

6、教育学生不喝生水。

7、每天做好卫生工作的一日两扫和保洁检查工作,每周对教室、食堂、图书室、实验室、电教室、办公室、厕所等进行消毒

六、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食品卫生领导小组,明确职责,细化责任,层层抓落实,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危害。要建立预防应急机制,组织、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能迅速处理,把险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并降到最低程度。

2、加大宣传,营造氛围,突出教育的长效性。

初检工作计划 篇四

一、目的。

为了保证来料、生产过程、最终产品的质量,对各过程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及激励检验员积极进取勇于创新的态度,制定此激励计划。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质量检验员。

三、职责。

本制度由品质部编制,并组织考评。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四、检验员的组成。

品质部检验员包括:进料检验(IQC)、过程检验(IPQC)、最终检验(OQC)。

五、考核方法。

依据单一工厂内个人、团队小组、车间为单位进行整体评比,每周个人及单位在下工序没有发生品质异常或发生异常数量最少、及时发现并预防批量品质异常发生的情况下评出“每周最佳品质奖”、以此累计再以各工厂为单位评比出每月发生异常次数最少、及时预防批量品质问题最多和发现品质异常最多的个人及单位为“每月品质之星奖”,另外每周最佳品质奖及每月品质之星奖获得者或获得团队每周、每月的考核分数应不低于70分,如低于70分则对其奖金折半处理,折半后费用奖励予当月本工厂绩效考核分数最高的检验员,考核同时也包含检验员在工作中对品质部管理制度的遵守情况,如当月受到处罚或书面警告则奖金折半或累计至下期获奖人员或团体奖金内,以此激励+绩效+制度的计划模式激励和培养检验员积极向上和对工作负责任的态度,以此提升我们工作中的唯一性及减少工作中的失误,使质量管控在进一步提升。

(一)每周最佳品质奖:

1、个人:奖励100元/RMB。

2、团队:奖励200元/RMB。

3、工厂:奖励300元/RMB。

(二)每月品质之星奖:

1、个人:奖励200元/RMB。

2、团队:奖励300元/RMB。

3、工厂:奖励500元/RMB。

六、奖励。

1、以上激励计划由品质部全员参与,各工厂品质主管评比、品质经理审核和品质副总进行批准。

2、每周最佳品质奖及每月品质之星评选出后由品质经理召集各工厂品质人员进行点评、并由品质副总进行颁奖,以示对其工作的肯定和鼓励。

3、每月品质之星获得者或团队另将获得较正常加工资额度高及合适岗位工作的升迁机会。

七、实施。

本激励计划自20xx年xx月xx日起开始评选实施,望各QC积极参与,以此提升工作技能、自我提升及工作价值的体现。

初检工作计划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_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三)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

(五)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检 验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接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相关要求入库存放。

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经组织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除按照相关要求报告外,还应当及时通报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通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不在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但在同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通报。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在其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当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抽检地与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抽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通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第三十五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检申请人应当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

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 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

(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第三十八条 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

食品生产者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处 理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第四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

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信息前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不合格项目,被抽检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址,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论表明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公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

(一)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四)擅自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复检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删除。

食品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效。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报告或通报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_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食用农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抽样检验以及保质期短的食品、节令性食品的抽样检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初检工作计划 篇六

对于本科室(检验科)今年刚招聘的十个新同事,本科室将对其进行为期三天的上岗前培训,具体安排如下:

一,培训目的。

让新同事尽快熟悉、适应医院及科室环境并开始初步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能尽快地适应岗位的需要,实现角色的转换。

二,培训内容。

1,介绍本医院概况、规划、目标、医院文化建设(宗旨、使命、目标、服务理念等)、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医德规范教育,职业礼仪运用、医患沟通技巧等。邀请医院领导以讲座形式进行。时间为一天,分上下午进行。

2,学习医院内感染管理相关知识,爱婴医院知识。邀请医院内感染管理科主任以及相关领导以讲座形式进行并印发相关资料。时间为半天。 3,参观检验科工作实验室。由科主任带领新同事到各专业实验室进行参观,在参观过程中,除了介绍科室基本情况,仪器设备等外,还具体进行检验操作生物安全知识的强调并印发生物安全相关资料给新同事学习。时间为半天。

4,检验科主任以及科室同事和新同事座谈。以座谈交流形式进行。其中包括新同事简短的自我介绍,发表自己对本医院以及检验科的看法等。时间为半天。

5,检验科主任以及各专业小组组长和新同事座谈。以座谈交流、讨论形式进行。将十个新同事分成两组,由科室各专业小组组长进行专业知识的提问,两组各自成员对问题经讨论每组由其中一个同事进行回答。让新同事认识自己对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体现团队合作精神。时间为半天。

6,要求每位新同事写一篇培训心得,并通知一星期后进行岗前培训考试。

三,预期结果。

经过三天的培训,让新同事对本医院及检验科的各种情况有更深层次的了解,从心理、责任心、态度、形象等各方面都做好进入工作角色的准备。明白即将成为省人民医院的一分子有自豪的一面也明白自己职责份量所在,需要具备良好的医德和专业知识技能,两者缺一不可。 培训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1,岗前培训要及早实施,体现及时性。因为刚招聘进来的新同事一般都是 刚毕业的大学生或从其他单位新调配进来的,他们都希望能尽快速地了解和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2,要体现培训的规范性。规范的培训就要求从计划的制定以及时间的安排,从授课领导的邀请都要认真规范做好,才能让每位新同事都能按时达到培训要求,并深刻感受到医院的规范化管理。

3,既要体现培训的全面性,也要突出重点。本次培训不光只是进行了检验科内培训,还邀请了医院相关领导对新同事进行医院概况、规划、目标、医院文化建设(宗旨、使命、目标、服务理念等)、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医德规范教育等的知识培训,体现全面性。而其中医院内感染知识,生物安全知识等,作为检验工作人员要求重点掌握。 20xx年检验科总体计划按照县医院建设,并按二级甲等医院对医学检验的要求,结合检验科室的实际情况,主要工作为:完善实验室LIS系统,做好窗口服务,完善实验室分组,加强输血科建设,及建立报告单发放自助打印系统。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加强人才的培养和新技术、新设备的引进,提高技术水平和检验质量,做好每月工作总结分析。

四、具体计划如下:

(一)、加强科室管理,提高检验质量;严格按照检验科“准确及时,优质服务,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工作质量方针,逐步建立或完善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枝术操作规程,实事求是地认真做好室内质控和室间质控,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度和真实性。进一步深入开展程序化温馨服务活动,做好窗口服务工作开展科室内程序化温馨服务教育,进一步转变服务理念。

(二)、贯彻执行检验科程序化温馨服务五条公约:

第一:礼貌待患,真诚帮助;

第二:发挥作用,服务临床;

第三:窗口整洁,环境优雅;

第四:严肃认真,确保质量;

第五:团队协作,共同发展。

(三)、检验科定期到临床听取临床意见和建议,回来制定整改措施发布给临床,解决工作中不协调的问题。 临床检验作为窗口科室,每天接触大量患者,窗口标本采集,患者排队等候,环境有些混乱。要求全科同事积极维护良好的窗口形象。争取在检验窗口建立导医服务系统,争取建立标本采集叫号系统,以及建立报告单发放自助打印系统。

五、促进医患和谐、完善科室管理

1、完善科室内部细节化管理,使科室的每一项规章制度均能落实到实处,贯穿到科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2、优化门诊患者取报告单流程,使患者花最少的时间,跑最少的路,拿到最及时的检验报告。

3、实行各窗口微笑服务,使就诊患者从精神上感受到温暖,减轻心理压力。

六、加强实验室质量管理

实验室质量控制是检验重要工作,为提高检验质量,计划选派人员参加_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班。 在作好室内质量控制的基础上,继续参加省、_两级质量评价活动,确保成绩合格,所有的参评项目还要保持多年的“一单通”资格,全面提高检验质量。 加强检验危急值报告制度的落实执行。检验发现危急值立即报告临床并详细登记记录,提高检验质量并减低临床医疗风险。检验科每月进行工作质量检查和工作总结分析,在科室内通报,分析当月的质量状况、技术状况和安全状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六、加强实验室安全和生物安全管理 继续严格执行实验室内部安全检查制度,每天有专人安全检查、签字登记,保障实验室人员和物资设备安全运行。 严格执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专人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以及院内感染控制的管理。

七、加强输血检验的管理

血库是检验科下属的二级学科实验室,血库负责人是检验科任命的实验室负责人,专门负责输血管理,减少参与输血检验操作的工作人员,血库工作人员经过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输血作为一个独立学科,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也是需要在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临床和医技齐抓共建的一个学科。建立和完善独立的输血科,加强输血管理,是重点工作。通过输血科加强临床输血工作的培训,配合医务科加强临床输血适应症、输血前评估、输血后疗效评价的管理。

八、实验室管理软件LIS系统的完善

初检工作计划(优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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