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减税工作计划 篇一
退税减税工作计划的目标是为了帮助企业和个人减轻税收负担,提高经济发展的活力。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减税退税政策对于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介绍一个具体的退税减税工作计划,以期为经济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持。
首先,我们将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税收政策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体系,很多企业和个人可能对税收政策存在一定的误解或者不了解。我们将通过举办座谈会、培训班等形式,向企业和个人普及相关的税收政策,帮助他们理解并正确运用税收政策。
其次,我们将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机制。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我们将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出一系列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我们将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监督,确保政策的落地和实施效果的达到。
第三,我们将提高税收征收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通过加强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执法力度,我们将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保障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同时,我们也将加强税收征收信息的公开,让纳税人了解税收征收的过程和结果,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
第四,我们将加强税收执法力量的建设。税收执法力量是保障税收征收秩序的重要保障。我们将通过加大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同时,我们还将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加强执法力量的建设,维护税收征收的秩序和稳定。
第五,我们将加大对优秀企业和个人的奖励力度。通过建立奖励机制,我们将对那些在税收征收方面表现出色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这将激励更多的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税收征收工作,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益和质量。
总之,退税减税工作计划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将通过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机制、提高税收征收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加强税收执法力量的建设以及加大对优秀企业和个人的奖励力度等措施,为经济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持。相信通过我们的努力,退税减税工作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
退税减税工作计划 篇二
退税减税工作计划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优化税收结构、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以及增强企业和个人的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减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税收执法力量的建设、税收征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解释等方面,探讨退税减税工作计划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法。
首先,减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退税减税工作计划的核心。我们将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制定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减税政策,以满足企业和个人的实际需求。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减税政策的执行监督,确保政策的落地和实施效果的达到。
其次,税收执法力量的建设是保障税收征收秩序的重要保障。我们将加大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同时,我们还将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税收征收的秩序和稳定。
第三,税收征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是保障纳税人权益的重要保障。我们将加强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执法力度,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保障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同时,我们也将加强税收征收信息的公开,让纳税人了解税收征收的过程和结果,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
第四,宣传和解释税收优惠政策是退税减税工作计划的重要环节。我们将通过举办座谈会、培训班等形式,向企业和个人普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他们理解并正确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总之,退税减税工作计划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将通过制定和执行减税政策、加强税收执法力量的建设、提高税收征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及宣传和解释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为经济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持。相信通过我们的努力,退税减税工作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
退税减税工作计划 篇三
(一)什么是增值税留抵退税?
答:增值税,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完的剩余部分即为当期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即形成增值税留抵税额。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二种是由纳税人按规定申请退还,这种依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方式即增值税留抵退税。
(二)2022年国家出台更大力度的留抵退税政策是出于什么具体考虑?
答:与往年相比,今年我国实施了更大力度的留抵退税政策,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重要之举。
当前我国经济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保持经济平稳运行难度加大。实行大规模留抵退税,彰显了支持发展的决心,体现了鼓励投资的宏观导向,通过更大力度的退税红利直达快享,有利于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突出体现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同时,通过向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倾斜,加强对小微企业、实体经济、困难服务业等支持力度,既扩投资,又调结构、稳就业,为宏观经济平稳运行保驾护航。
二是优化增值税制度的精进之举。
实施留抵退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企业因为大额投资等因素形成的留抵税额,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使增值税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完善、平衡,增值税中性特征更加突显。今年在原先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对存量留抵税额给予退税,是向着完善留抵退税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更是向着构建与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增值税制迈出的重要一步。
(三)2022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落实_、_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留抵退税的工作要求,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_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_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财政部 _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财政部 _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财政部 _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2022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的留抵退_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四)14号公告规定的小微企业是指什么?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五)14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有哪些?
答: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六)小微企业和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基本条件?
答:按照14号公告和21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_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七)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八)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九)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十)纳税人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按照14号公告、17号公告、19号公告和21号公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
1.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5.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十一)我公司符合今年新出台的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条件,请问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答: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如果你公司为符合14号公告规定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如果你公司为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2022年4-7月,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的时间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十二)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符合今年新出台的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条件,请问什么时间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中: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你公司可对照上述规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说明的是,2022年4-7月,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的时间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十三)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明确了纳税人可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和此前的增量留抵退税相比,退税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答:按照14号公告及21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具体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环节的相关征管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另外,关于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性规定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考虑到今年退_度大、涉及纳税人多,为做好退税服务工作,确保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将2022年4月至7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十四)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和21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和此前办理退税相比,有哪些调整变化?
答: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和21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
(十五)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有什么变化吗?
答:按照1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涉及的扣税凭证种类进行了微调,增加了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两类。调整后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不仅适用于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同时也适用于《财政部 _ _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及21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
(十六)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答:按照14公告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十七)我公司2021年1月成立,2022年1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至今还不到1年,近期我们想申请享受新出台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请问在计算相关行业销售额占比时,要将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纳入计算吗?
答:按照14号公告和21号公告规定,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的经营期虽不满12个月,但总经营期已超过12个月。因此,在判断你公司是否符合制造业等行业条件时,应将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增值税销售额(包含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一并计算。
(十八)我公司经营多种业务,日常经营中有一部分未开票收入,请问在判断是否符合财税2022年14号公告和21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条件时,这部分未开票收入是否参与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比例呢?
答:按照14号公告和21号公告规定,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规定的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开具发票销售额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因此,你公司在计算上述增值税销售额占比时,开具发票销售额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均应带入计算。
(十九)我公司是一家微型企业,想要在今年4月份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政策,请问在计算增量留抵退税额和存量留抵退税额时,是采用同一个进项构成比例进行计算吗?
答: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上述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增量留抵退税还是存量留抵退税,均采用同样的进项构成比例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二十)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能否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答: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陆续获得留抵退税100万元。因纳税人想要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于2022年4月3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款,4月5日,留抵退税款100万元已全部缴回入库。该纳税人在4月10日办理2022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100万元”,将已缴回的100万元留抵退税款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用于当期或以后期间继续抵扣。
(二十一)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答: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内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二十二)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答: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缴回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十三)14号公告规定的一次性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是否只能申请一次?
答:1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缴回,是指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缴回相关退税款的次数为一次。
(二十四)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从征管规定上看有什么区别吗?
答:14号公告规定,除本公告补充的相关规定外,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均继续按照2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其中,纳税人办理存量留抵退税与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一致。
(二十五)我公司是一家微型企业,符合今年新出台的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想要在4月纳税申报期同时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请问我公司在申请退税时,需要就增量退税和存量退税分别提交退税申请表吗?
答:不需要。按照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同时明确,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需要说明的是,你公司如符合留抵退税相关条件,在2022年4月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时,只需要填报一张《退(抵)税申请表》。具体操作时,在《退(抵)税申请表》的“申请退还项目”栏次同时勾选“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并填报确认相关数据即可。
(二十六)我公司是一家小微企业,去年享受了增量留抵退税,今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有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退_度吗?和此前相比有什么变化?
答:1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总的来说,在2022年,原适用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的小微企业,新增适用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税的政策;其他行业的小微企业,不需要满足“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增量留抵税额的退税比例自60%提高至100%,并新增适用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税的政策。
因此,如果你公司属于14号公告规定的小微企业并符合相关留抵退税条件,可对照规定申请适用力度更大的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
(二十七)我公司是一家小微企业,可以享受今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如果想在4月份申请退税,请问申请时间有什么具体要求吗?
答:根据1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4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此,如果你公司符合相关退税条件并计划在2022年4月份申请留抵退税,需要在4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先完成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在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后至2022年4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均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二十八)我公司是2020年成立的小微企业,如果想要享受新出台的增量留抵退税政策,请问如何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答: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该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因你公司在2019年3月31日以后成立,2019年3月的期末留抵税额为0。因此,你公司的增量留抵税额为申请留抵退税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在你公司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时,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二十九)我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2021年末资产总额为4600万元,2021年增值税销售额为6500万元,是否可以按照小微企业享受今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
答: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适用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建筑业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建筑业中型企业的具体标准是,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小型企业的具体标准是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
从你公司相关指标数据看,虽然2021年增值税销售额大于6000万元,但因2021年末资产总额未达到5000万元,因此,你公司属于14号公告规定的小型企业,如果符合留抵退税其他条件,可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
(三十)我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2021年度营业收入550万元,是否可以按照小微企业享受今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
答: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适用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餐饮业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确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餐饮业的具体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你公司相关指标数据看,如果2021年增值税销售额为550万元,你公司在2022年度属于14号公告规定的小型企业,如果符合留抵退税其他条件,可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
(三十一)我公司是一家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我们发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都没有“教育”行业的划型标准,如何判断我公司是否属于新出台留抵退税政策规定的小微企业呢?
答: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对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教育”行业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列行业,因此,你公司应按照上述标准确定是否属于14号公告规定的小微企业。
(三十二)我公司是一家小额贷款公司,2021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是80亿元,请问我公司可以按照小微企业享受今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适用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资产总额指标确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标准为,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你公司相关指标数据看,如果2021年度末的资产总额为80亿元,你公司在2022年度属于14号公告规定的小型企业,如果符合留抵退税其他条件,可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
(三十三)我公司是一家有多项业务的集团企业,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并销售机器设备销售额300万元,外购并批发办公用品销售额200万元,租赁设备销售额250万元,提供文化服务销售额15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100万元,期间无其他销售收入,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
答:按照14号公告和21号公告规定,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你公司在2021年7月至
2022年6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5%[=(300+200+150)÷1000×100%]。因此,你公司可按规定适用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
(三十四)我公司是一家生产服装的出口企业,能否申请留抵退税?
答: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你公司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需要说明的是,按照现行规定,你公司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待免抵退税办理完成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三十五)我公司是一家软件企业,2019年至2021年共获得留抵退税50万元,因企业已进入稳定运营期,近期缴纳的增值税较多,可以申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公司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获得的50万元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十六)我公司是一家2020年成立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当年3月曾获得即征即退税款10万元,此后一直处于进项留抵状态。了解到今年国家出台了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请问我公司能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不符合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公司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获得的10万元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可以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三十七)我公司是一家小型企业,符合国家出台的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条件,请问能同时办理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吗?
答: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增量留抵退税;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因此,如果你公司属于14号公告规定的小型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情况,按照上述规定自主选择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和存量留抵退税的时间。比如,可以在4月份先申请增量留抵退税,5月份再申请存量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在5月份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三十八)我公司不属于14号公告和21号公告规定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和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如果我公司打算在7月份申请退税,请问能否适用延长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规定?
答:按照《国家_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2022年7月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7月份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所有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不限于新扩围的批发零售业等七个行业的纳税人),如果计划在7月份申请退税,均可以在7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进行申请。7月以后还可以在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继续申请留抵退税。
(三十九)我公司属于财税2022年14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型企业,是否只能在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内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答:按照17号公告的规定,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因此,你公司如果为制造业中型企业,同时符合14号公告规定的退税条件,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你公司未在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申请退税,也可以在此后的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申请退税。
(四十)2022年4月至7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请问退税审核时间是否有变化?
答:根据《国家_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_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执行。
因此,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留抵退税申请,且符合留抵退税相关条件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退税减税工作计划 篇四
1.申请留抵退税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_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划型标准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大型企业。
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5.行业标准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6.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7.出口退税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9.纳税信用评价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国家_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_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0.其他规定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其中一项留抵退税政策。
退税减税工作计划 篇五
一、积极开展“送策入户”活动
同时,选取40户重点企业由班子成员分组逐户走访,面对面讲解相关政策规定,全面征求企业意见建议,帮助纳税人用好用足政策“红包”,精准享受政策红利,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二、分行业、分批次举办专题培训
分行业、分批次举办减税降费政策专题培训,对委托代征单位、高新技术企业和皮毛行业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全面讲解减税降费政策及相关办理流程,帮助纳税人用足、用活、用好各项优惠政策,截至目前已举办培训7期,辅导纳税人3800余人次,收到一致好评。
三、举办全县“税收新政大讲堂”
举办全县“税收新政大讲堂”,邀请县委副书记、县长赵青作文吧英,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_部部长鲍成超,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杨廷辉等县级领导及县委办、政法委、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总工会等80余个县内各单位负责人参加了培训。昌黎县税务局业务骨干结合实际案例对个人所得税六项扣除新政、普惠性减税降费新政等内容进行深入浅出地讲解。与会单位负责人纷纷表示,此次新政大讲堂政策新、内容实、普及广,有利于全县各级领导干部了解、精通税收新政,进而主动用好、宣传税收新政,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凝聚合力。
四、召开工商联、行业协会“共话减税降费”座谈会
组织举办工商联、行业协会“共话减税降费”座谈会,号召行业协会人员积极宣传减税降费政策、严肃监督税务机关政策执行落实情况,成为义务宣传员、义务监督员、义务反馈员,将相关优惠政策传达给协会里的每位会员,共同促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
五、打造立体式、多渠道、全方位的政策宣传辅导体系
在全市首创推出纳税服务联络员制度,并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纳税服务联络员姓名、联系方式,保证辖区内每名纳税人均有对应的联络员,让税法宣传辅导更贴心。依托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税企微信群、短信平台、电视台等载体,向纳税人推送减税降费相关资讯20多篇,发送短信56254条。与县电视_合制作播出《今日昌黎——减税降费派送政策红包,提振信心促高质量发展》专题片,丰富宣传模式,扩大宣传范围。积极联系广缘超市、县电视台、昌黎宾馆等单位,充分利用社会上的各种户外传播媒体,大力宣传减税降费政策,着力打造立体式、多渠道、全方位的政策宣传辅导体系。
退税减税工作计划 篇六
为积极响应相关部门关于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的工作部署和倡议,绥中城郊支行积极宣传减费让利政策,确保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知晓国家相关政策,充分享受金融红利。为充分保障客户的知情权,绥中城郊支行积极做好公示宣传工作。为加大宣传力度,我行还在营业点投放宣传折页、宣传材料,并通过LED屏、公告栏等醒目、易于感知的方式进行大力宣传。
为使行内工作人员全面熟悉并精准掌握减费让利政策,对业务工作人员做好全面宣贯和转培训工作,确保对减费让利相关知识做到应知应会,坚决杜绝不执行、不熟悉和不告知的情况。通过全面的培训,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能力,确保工作人员在服务客户时能为客户提供更为专业、优质的服务。
为打通政策传导的最后一公里,绥中城郊支行的工作人员一方面在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客户咨询或办理业务时,积极主动告知该行的减费让利政策,另一方面,积极通过“走出去_的方式,主动对小微企业和商户进行了宣传,通过入市场、访商场、进商圈、走商户的活动,以点对点、面对面的详细讲解,营造了良好的金融惠民环境。
下一步,绥中城郊支行将持续践行惠企利民理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以更详实的举措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小微主体经营成本,做到降费不降服务,切实助力小微企业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