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学论文【精简3篇】

时间:2019-08-02 02:43:4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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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学论文 篇一

人身保险的发展与未来趋势

摘要:人身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在保障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将从人身保险的定义、发展历程以及未来趋势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进一步了解人身保险的重要性和发展方向。

关键词:人身保险,发展历程,未来趋势

引言: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形式。它的出现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密切相关。人身保险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契约保险形式,随着时间的推移,人身保险不断完善和发展,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文将从人身保险的定义、发展历程以及未来趋势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理解人身保险的重要性和发展方向。

正文:人身保险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人身保险的起源和初步发展阶段,主要表现为古代的契约保险形式,以满足人们对风险保障的需求。第二个阶段是现代人身保险的形成和发展阶段,主要表现为人身保险公司的成立和保险产品的多样化。第三个阶段是当代人身保险的创新和拓展阶段,主要表现为人身保险在科技和金融领域的应用和发展,如人身保险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的结合等。

未来,人身保险将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机遇。首先,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增强,人身保险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加。其次,科技的发展将为人身保险提供更多创新的机会,如智能健康监测设备、个性化定制保险产品等。此外,人身保险行业的监管和规范也将不断加强,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的稳定。

结论:人身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在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背景下,其需求将进一步增加。未来,人身保险将面临着更多的机遇和挑战,需要不断创新和发展,以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

参考文献:

1. 李明. 人身保险学[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

2. 陈静. 人身保险发展趋势分析[J]. 保险导报, 2018(5): 45-49.

人身保险学论文 篇二

人身保险与社会风险管理

摘要:人身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对于社会风险的管理起着重要作用。本文将从人身保险的特点、作用以及与社会风险管理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进一步了解人身保险在社会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关键词:人身保险,社会风险,风险管理

引言:社会风险是指社会经济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而人身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在社会风险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将从人身保险的特点、作用以及与社会风险管理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理解人身保险在社会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正文:人身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人身保险的保障对象是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具有较高的风险管理需求。其次,人身保险具有灵活性和可定制性,可以根据个人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选择和购买。再次,人身保险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可以为个人提供长期的保障和收益。

人身保险在社会风险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人身保险可以帮助个人和家庭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获得经济上的保障,减轻其经济压力。其次,人身保险可以提供健康保障和医疗服务,促进社会健康管理和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此外,人身保险还可以通过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帮助社会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结论:人身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在社会风险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提供经济保障、健康保障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人身保险可以帮助个人和社会有效应对各种不确定性因素。

参考文献:

1. 王明. 人身保险与社会风险管理[J]. 保险学刊, 2015(2): 33-37.

2. 张磊. 人身保险对社会风险管理的作用研究[J]. 保险研究, 2017(2): 25-29.

人身保险学论文 篇三

  想要写一篇关于人身保险学的论文吗?那么应该如何写论文内容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摘 要:保险利益是保险中经常强调的重要原则。在新保险法中做了相应的修订,添加了新的内容。我国保险利益的确定在利益原则基础上加入了同意主义的内容,以适应成文法国家的需要。此外,在与财产保险进行对比中发现人身保险利益的要求时效有所不同,是适应人身保险特点的体现。在人身保险时效的问题上进一步探讨了一个在案例中比较常见的离婚事件中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与否,以及作为财产的分割问题。

  关键词:保险利益 保险法 时效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个人具有保险利益。”

  一、新增雇主与雇员间保险利益

  在与旧保险法的对比中可以看到,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是新增内容,认可了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保险利益。同时又在三十九条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此项规定在肯定了雇主对雇员的保险利益之后又对它可能引起的道德风险进行了限定。雇主对雇员的保险利益来源于雇员对企

业的价值,雇员可以为企业创造利润,一旦雇员死亡,则其工作必然要停止,会对公司产生一定的影响,使公司遭受损失。但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似乎不应对保险的受益人进行如此硬性的规定。但是保险法的立法似乎是站在另一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从对受益人的限定上来看,雇主为雇员投保的人身保险是雇员的一项福利,在其死后由其近亲属获得,类似死亡赔偿金。

  二、关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问题

  1.在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问题上,还有值得强调的一点是:人身保险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因为以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具有其特殊性。首先,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同时对受益人的确定也规定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其次,是对保险利益要求时效的分析。人身保险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这是因为(1)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所以不必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一定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规定其目的在于防范道德风险和赌博行为,如果签约时做了严格控制,道德风险一般较少发生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2)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基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血缘、婚姻、雇佣等关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极易由于人们的某些行为而消失,而寿险合同多为长期合同,因此此项规定有助于维持寿险合同的继续进行,既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有利。而且寿险合同多具有储蓄性,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权利不能因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的丧失而被剥夺,否则,有违保险宗旨,也有失公平。

  2.下面就由于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导致的保险合同以及保险利益的问题做几点说明。首先,保险利益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发生了变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再具有保险法上规定的保险利益关系。又由于保险法在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问题上强调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所以合同可以继续有效,但是相应的又会出现关于财产分割等一些的问题。而人身保险虽然带有一定的储蓄性,但却不同于银行的储蓄存款,可以随意进行分割。2003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因受益人的不同进行区别对待:

  2.1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在投保人解除合同时被保险人可以继续缴纳保险费维持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不需要对投保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在以子女为受益人的问题上,不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当然也不需要返还现金价值,因为夫妻双方即使离婚对子女仍然具有无限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子女继承父母的财产。

  2.2投保人以共同财产投保,以其配偶为被保险人而以自己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的, 离婚时保险合同解除,应返还对方一半的现金价值。投保人以自己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在离婚后不存在保险利益,易引发道德风险,危及被保险人生命,保险合同应解除。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是以夫妻共有财产来投保的,所以应返还被保险人一半的现金价值。

  2.3当投保人以共同财产投保,以其配偶为被保险人并且以对方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的,被保险人可以继续缴纳保费,要返还投保人一半的现金价值。在以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中,即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离婚也不至于存在危及被保险人生命的道德风险,因此保险合同可以继续维持,在被保险人要求继续缴纳保费的条件下,应返还投保人一半的现金价值。

  3.法律在对这个问题进行规定时遵循了几个方面的原则:首先,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标的的人身保险必须不能存在危及被保险人生命的道德风险。其次,对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了合理分配:该不该返还;谁来返还;返还多少等问题。保单现金价值可以看作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负债,是保单解除时返还投保人的那部分价值。离婚时需要进行分配的财产当然也包括人寿保单中的这部分价值。因为保单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寿命,对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所以投保人中途解除保险合同只可以得到属于自己的那部分现金价值,而不能觊觎数额较大的保险金。至于以子女为受益人的情形可以看作遗产的继承,因而不需要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的返还是由离婚后保单的持有人来进行返还的,因为他拿到了之前的保单现金价值,理应对投保一方作出补偿。至于返还多少,则应视原投保人对保单的贡献而定,若以其自己的财产投保,则应全部返还;若以双方共同财产投保,则应返还一半的现金价值。最后,这些规定的实施,均可以降低保单的失效率,维护保险公司以及投保人的利益。若一味地强调保险利益,而在保险利益丧失后只得结束保险合同,这将不利于保险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韦生琼.人身保险[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2]孙蓉.保险法概论 [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3]方志平.论保险利益的区分认定及其效果 [J].上海保险,2010(03).

[人身保险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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