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秦始皇的“法治主义” 篇一
秦始皇被普遍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推行“法治主义”的君主。他在统一中国之后,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来规范社会秩序,加强国家的统一和稳定。虽然他的统治手段和政策备受争议,但他的“法治主义”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秦始皇在统一中国后,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他实施了一套严格的法律体系,明确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应有的法律程序。这些法律被写成了书籍,成为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秦律》。这部法典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成为了中国法治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秦始皇推行了一系列的政治制度改革,加强了中央集权和行政管理。他实行了郡县制,设立了一系列的行政区划,使得中央政府能够更好地控制和管理地方。他还实行了封建制度,通过授予贵族大量的土地和封号来巩固中央政权。这些政治制度的改革为后来的统一和中央集权打下了基础,为中国历史上的法治主义发展提供了条件。
此外,秦始皇还进行了一系列的经济改革,推动了国家的发展和繁荣。他实行了统一货币制度,取消了各个国家的货币,统一发行秦币。这一举措促进了贸易的发展,提高了国家的经济实力。同时,他还修筑了一系列的基础设施,如修建了连接南北的大运河和秦岭的修筑等,促进了国内交通的畅通。这些经济改革为后来的社会发展和法治主义的推行提供了重要的条件。
然而,秦始皇的“法治主义”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他实行的法律制度过于严苛,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也进行了严厉的惩罚。他还实行了焚书坑儒的政策,破坏了文化和学术的发展。这些政策使得他在后世被批评为暴君。然而,无论如何,秦始皇的“法治主义”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中国古代法治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总而言之,秦始皇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推行“法治主义”的君主。他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来规范社会秩序,加强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尽管他的统治手段和政策备受争议,但他的“法治主义”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中国法治传统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论秦始皇的“法治主义” 篇二
秦始皇被普遍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推行“法治主义”的君主。他在统一中国后,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来规范社会秩序,加强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尽管他的统治手段和政策备受争议,但他的“法治主义”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秦始皇在统一中国后,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他实施了一套严格的法律体系,明确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应有的法律程序。这些法律被写成了书籍,成为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秦律》。这部法典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为中国法治传统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其次,秦始皇实行了一系列的政治制度改革,加强了中央集权和行政管理。他实行了郡县制,设立了一系列的行政区划,使得中央政府能够更好地控制和管理地方。他还实行了封建制度,通过授予贵族大量的土地和封号来巩固中央政权。这些政治制度的改革为后来的统一和中央集权打下了基础,为中国历史上的法治主义发展提供了条件。
此外,秦始皇还进行了一系列的经济改革,推动了国家的发展和繁荣。他实行了统一货币制度,取消了各个国家的货币,统一发行秦币。这一举措促进了贸易的发展,提高了国家的经济实力。同时,他还修筑了一系列的基础设施,如修建了连接南北的大运河和秦岭的修筑等,促进了国内交通的畅通。这些经济改革为后来的社会发展和法治主义的推行提供了重要的条件。
然而,秦始皇的“法治主义”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他实行的法律制度过于严苛,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也进行了严厉的惩罚。他还实行了焚书坑儒的政策,破坏了文化和学术的发展。这些政策使得他在后世被批评为暴君。然而,无论如何,秦始皇的“法治主义”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中国古代法治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总而言之,秦始皇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推行“法治主义”的君主。他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来规范社会秩序,加强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尽管他的统治手段和政策备受争议,但他的“法治主义”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中国法治传统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论秦始皇的“法治主义” 篇三
论秦始皇的“法治主义”
秦始皇称帝后,主张“事皆决于法”,[1]从而高扬起“法治主义”的大旗,以理天下。直到今天,法治主义也是个十分诱人的主张,而法制社会更是今人努力在追求的一种理想社会境界。难道在几千年前,这位极权皇帝就已经实行了法治主义吗?到底什么是法治主义?秦始皇搞的“事皆决于法”是否是法治主义?这对于了解中国传统的法治思想将不无益处。一
要想搞清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从中国法律的起源谈起,否则就很难正确理解秦始皇的“法治主义”的特定内涵。
说到“法”的起源,不同民族有不同的情况。就中华法系而言,它是中国伦理文化的特殊产物,所以,我们的“法”的概念和内容无处不打上这种文化的印记。
在战国以前,中国社会本无“法”的概念。追溯到原始社会,确切地说在“五帝”时代,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是“德”。古书上说:“五帝用德化”[2];“尧舜之道,孝悌而已矣”[3],指的就是这种情况。原始社会结束后,到了原生态的国家夏、商、周时代,“礼”代替了“德”,并且逐渐形成了“以礼治国”的重要原则。“礼”为什么在此时能够代替“德”来规范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呢?古人对此曾说过这么一句话,叫做“大人世及以为礼”[4]。从这句话所透露出来的消息看,它无疑在暗示“礼”起源于国家出现之后、为了保证权力私有的世袭制。我们觉得这种解释是非常符合历史实际情况的。
从此,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内(具体地说是从夏代到春秋时代),“礼”作为国家出现后的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特殊工具,似乎起到了法律的作用。但是我们说,“礼”与“法”却有本质的不同,对这点古人区别得极为清楚。古人就此阐释说:“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5]表面看去,虽然二者都是对社会成员行为的规范,但“礼”更强调对人的行为动机的限制;而“法”则更强调对人的行为结果的限制。所以,前者讲
究教化的作用和行为主体的自律,而后者则是国家对行为主体所施行的社会性强制措施。因此,“礼”与其说它近似于“法”,还不如说它更近似于“德”这种伦理范畴。历史证明,“礼”确实源于原始的“德”,但它在扬弃了原始的“德”的某些内容之后,又注入了前所未有的阶级内容,并且将其置于国家意识形态的地位上。夏、商、周三代所以被称为“礼治社会“的原因就在这里。人们也许会问,难道在夏、商、周那样的国家中就没有类似法律的强制手段吗?那倒并非如此,相反,在以阶级压迫为内容的国家中,没有法律这种强制手段是不可想象的。但是,我们知道,中国国家的.形成走的是一条一个血缘族团征服另一些血缘族团的道路,它与希腊那种由原始氏族内部贵族与平民相互斗争,最后由氏族平民取得胜利而形成的民主国家是不同的。希腊人强调的是“宪法”及其“宪法”下人的权利,而我们最初的国家法律主要是由征服者强加给被征服者头上的种种极其残酷的惩罚手段,我们对这种惩罚手段有一个特殊的称谓——“刑”。所谓“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6]不过,在夏、商、周时代由于大致坚持“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7]的原则,所以“法”,或者更正确地说“刑”,从理论上讲并未成为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主要工具。然而,一个惯于压迫其他民族的民族,迟早会将压迫他人的手段强加在自己人的头上。按之史实,仅在西周时代,统治者就大肆宣扬“明德慎罚”[8],忙于抛出“九刑”、“吕刑”来“威民”,这不是很说明问题吗?在这里,我们要着重指出的是,从历史上看,中华法系从它出现之日起,就不是以保障人的权利不受侵犯为目的的,而仅仅是一种对人的惩罚手段。
到了春秋时代,社会发生了“礼坏乐崩”的巨变。在这场巨变中,传统的“礼”再也无力用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了,于是社会陷入空前未有的失序状态。在血与火的熬炼中,人们不约而同地在思索着一个问题:如何重建社会的有序性?为此,在战国时代的“百家争鸣”中,各个学派竞相抛出这方面的主张。其中法家学派所提供的一套有关这方面的理论引起了秦国的专制君王,诸如秦孝公以及后来的秦始皇的特别兴趣。法家理论的出发点是“暴力万能论”和“君权绝对论”。在这个大前提之下,这一学派力倡将过去作为“礼”的辅助手段的“刑”提升到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主导地位,用以代替渐趋失灵的“礼”。法家人物把经过他们改造过的“刑”称之为“法”。这种“法”虽然也不遗余力地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