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最新3篇】

时间:2018-05-01 06:29:28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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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篇一:构建高效的危险废物管理体系

在当今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背景下,危险废物的管理问题已经成为企业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以及提高企业形象,建立一套高效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本文将探讨如何构建一套高效的公司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首先,公司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废物分类制度。不同类型的危险废物需要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因此,对危险废物进行准确的分类十分重要。公司企业可以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来源和处理方式等因素,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同时,公司企业还应该建立一套废物分类的标准操作程序,确保废物分类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其次,公司企业应该加强对危险废物的储存和运输管理。危险废物的储存和运输环节是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事故发生的高风险区域。为了确保危险废物储存和运输的安全性,公司企业应该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规定危险废物的存放位置、容器使用要求、防火防爆要求等,并加强对储存和运输过程的监管和检查。

此外,公司企业还应该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理过程的监控和控制。危险废物的处理过程涉及到很多环节,包括废物收集、废物转运、废物处理等。为了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理,公司企业应该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建立一套完善的监控体系,对废物处理过程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最后,公司企业应该加强对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培训和宣传。危险废物管理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需要相关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公司企业应该定期组织危险废物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同时,公司企业还应该加强对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宣传,提高员工对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视程度,激发员工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综上所述,构建一套高效的公司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对于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安全和提高企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完善的废物分类制度、加强对危险废物的储存和运输管理、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理过程的监控和控制以及加强对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培训和宣传,公司企业可以更好地管理危险废物,减少环境污染,提高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篇二:强化企业责任,推动危险废物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危险废物管理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加强对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视已成为企业必然的选择。本文将探讨如何通过强化企业责任来推动危险废物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企业应该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源头管理。源头管理是危险废物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企业应该优化产品设计,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提高产品的可持续性。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选择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供应商,降低危险废物的含量和危害性。

其次,企业应该加强对危险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利用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企业可以通过研发新的废物处理技术和设备,将危险废物转化为有用的产品或能源,实现废物资源化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强与其他企业和研究机构的合作,共享废物处理的技术和经验,推动危险废物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企业应该加强对危险废物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监督和评估是推动危险废物管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企业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强与政府和相关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危险废物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最后,企业应该加强对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宣传和教育是推动危险废物管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企业可以通过举办环保讲座、开展环保活动等方式,向员工和公众宣传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要性,提高大家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环保素质和工作能力。

综上所述,通过强化企业责任,推动危险废物管理的可持续发展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路径。企业可以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源头管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利用、加强对危险废物管理的监督和评估以及加强对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推动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朝着更加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双赢。

公司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范围内的各子公司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 本公司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积极推广清洁生产,避免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鼓励危险废物在公司内部合理利用;实行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 公司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各子公司职责范围内做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子公司总经对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负总责。

  第六条 各子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同时”验收文件、危废贮存设施建设相关文件、危废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的办理;《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并拟定公司每年的应急培训计划及演练方案;定期组织职工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及档案;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管理信息。

  第二章 危险废物的管理

  第七条 总公司严格控制新建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危害性大且难以安全处置的建设项目。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项目时,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子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向当地环保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若申报登记的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时必须在改变前15天,到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子公司应当采取调整产品结构或者生产工艺等措施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

  第十条 总公司安全环保部有权对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车间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其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和运行情况。被检查的车间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1)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

  (3)危险废物造成的污染及损害情况;

  (4)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治理执行情况;

  (5)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

  (6)其他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污染严重的车间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其产生危险废物的状况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接受监督。

  第三章 危险废物的全过程控制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禁止向外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第十三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并粘贴危险废物标志,

  第十五条 危险废物的堆放仓(库)必须具有防风、防雨、防晒设施,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或用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他人工材料);周围有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会流进危险废物堆放仓(库);若堆存的危险废物是液态或半固态时,应设置渗滤液收集池,渗滤液进入厂水污处理站处理。

  第十六条 各类危险废物必须分类堆存,不允许混堆。

  第十七条 危险废物堆放仓(库)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牌。

  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收集危险废物时不得接收没有转移联单或者与转移联单不符合的危险废物;只得接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允许的危险废物。

  第二十条 转移危险废物时,要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物只能转移给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车辆必须具有运输危险废物的资质。

  第二十二条 处置危险废物的子公司必须办理并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且只能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允许的危险废物。

  第二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车间应当管理好出渣口及临时堆放点,管理好危险废物厂内的运输,防治危险废物的撒落,并做好危险废物产生量及转移到危险废物仓(库)量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四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建全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台帐必须真实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量。并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危险废物管理的人员应进行培训,熟练掌握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安全防护知识、正确的应急处理方法和操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车间在搬迁、转产、终止之前,必须对已经产生尚没有处置的危险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消除可能产生的污染,将评估报告报总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车间应当熟悉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一量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报告公司应急指挥部,公司应急指挥部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车间、部门执行情况纳入年终分级考核:

  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安全环保部(科)及其他部(科)由公司进行考核;各车间由安全环保部(科)进行考核。

  认真按部门的岗位职责进行履职,未违反上述规定、未发生危险废物泄漏的为合格。

  第二十九条 奖惩:

  对考核合格,未发生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部门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考核不合格,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部门给予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罚款处罚。

  若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总公司安全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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