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3) 篇一
近年来,随着汽车数量的快速增长,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为了提高驾驶员的素质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我们国家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行修改。这个决定的出台对于促进交通安全和规范驾驶员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能够提高驾驶员的素质。新的规定将对申领驾驶证的条件进行更加严格的限制。驾驶员需要通过更为严格的考试来获得驾驶证,这将有助于筛选出具备良好驾驶技能和交通规则意识的人员。此外,新规定还将要求驾驶员参加一定的培训课程,提高他们的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知识。通过这些措施,我们相信驾驶员的素质将得到提高,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次,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能够规范驾驶员的行为。新的规定将对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更加严厉的处罚。违法行为将会导致扣分和罚款,严重的违法行为还可能导致驾驶证的暂扣或者吊销。这将迫使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此外,新规定还将对驾驶证的使用进行更加严格的限制,例如对酒驾、超速驾驶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惩。通过这些措施,我们相信驾驶员的行为将得到规范,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最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具有积极的社会影响。交通安全是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个人都应该为之负责。新的规定将引导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这将有助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此外,新规定还将推动整个社会形成文明、安全的交通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出行体验。通过这些措施,我们相信交通安全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社会将更加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对于提高驾驶员素质、规范驾驶员行为和促进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该积极支持和配合这一决定的实施,共同努力打造一个文明、安全的交通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交通安全的目标,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016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3) 篇二
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6年,我们国家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行修改。这一决定的出台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人们对于这一决定的意义和影响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一方面,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被认为是必要的。随着汽车数量的快速增长,驾驶人员素质的提升成为保障交通安全的关键。新的规定将对申领驾驶证的条件进行更加严格的限制,要求驾驶员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交通规则意识。此外,新规定还将要求驾驶员参加培训课程,提高他们的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知识。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提高驾驶员的素质,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另一方面,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也存在一些争议。一些人认为,新的规定过于严苛,给驾驶员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他们认为,驾驶员的素质和交通安全意识并非只靠考试和培训就能提高,还需要长期的实践和经验积累。此外,一些人还担心新规定的出台会导致驾驶员数量的减少,进而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转和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既有其必要性,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我们应该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综合权衡利弊,来确定是否需要对这一决定进行修改。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提高交通安全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不仅仅依靠规定和法律。只有每个人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才能真正实现交通安全的目标,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016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3) 篇三
三十五、将原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十六、在原第七十八条之后增加五条,作为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第八十九条 申请人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
“第九十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二)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第九十二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
“(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第九十三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二)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
“(三)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四)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三十七、将原第八十二条修改为:“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十八、将原第八十五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证和学习驾驶证明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执行。”
三十九、在原第八十五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一条:“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十、将原第八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十一、将原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第三目修改为:“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四十二、将原第八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十三、将附件1中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的机动车修改为“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允许上肢、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
四十四、增加“学习驾驶证明式样”作为附件2,增加“学车专用标识式样”作为附件3。
四十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条文、附件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