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实施的通告 篇一
尊敬的市民们: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我市决定从即日起,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全面检测。这项检测工作将着重于检测机动车的尾气排放情况,以确保机动车排放的废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为了确保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
1. 检测范围:本次排气污染检测将涵盖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卡车等。
2. 检测标准: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标准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 检测机构:我们将邀请专业的检测机构参与排气污染检测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 检测方式:排气污染检测将采用非接触式检测方式,以确保检测的便捷和高效。
5. 检测频率: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将进行定期检测和不定期抽查。定期检测将根据车辆的使用年限和排放情况进行安排,不定期抽查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6. 检测费用:排气污染检测将收取一定的检测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将在后续通告中公布。
请各位市民知悉并积极配合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通过排气污染检测,我们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排放超标的车辆,有效减少机动车对环境的污染,提升城市的空气质量。
感谢大家的支持与理解!
市环保局
日期:YYYY年MM月DD日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实施的通告 篇二
尊敬的市民们: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我市决定从即日起,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检测和管理工作。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配合排气污染检测工作,我们特发布此通告,详细说明相关事项。
首先,排气污染检测将涵盖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卡车等。无论是私家车,还是营运车辆,都将纳入排气污染检测的范围。
排气污染检测将根据国家环保标准进行,严格检测机动车排放的废气成分和浓度,确保排放的废气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车辆,我们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要求车主及时修复车辆,以达到排放标准。
为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我们将邀请专业的检测机构参与排气污染检测工作。这些检测机构将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够提供准确的检测结果。
排气污染检测将采用非接触式检测方式,以确保检测的便捷和高效。车辆在通过检测点时,无需停车,只需按照指示缓慢驶过,即可完成排气污染检测,不会给车主带来太大的不便。
排气污染检测将进行定期检测和不定期抽查。定期检测将根据车辆的使用年限和排放情况进行安排,不定期抽查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我们将通过检测结果,及时发现和处理排放超标的车辆,确保机动车排放的废气符合环保标准。
最后,排气污染检测将收取一定的检测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将在后续通告中公布。这些费用将用于支持检测工作的运行和维护,以及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请各位市民积极配合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共同呵护我们的环境,改善我们的空气质量。
感谢大家的支持与理解!
市环保局
日期:YYYY年MM月DD日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实施的通告 篇三
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实施的通告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3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3〕120号)和省环保厅、物价局、质监局、公安厅交警总队联合印发的《福建省在用机动车工况法排气检测工作实施方案》(闽环保防〔2014〕26号)及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委、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通告》(泉环保〔2015〕157号)要求,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本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测规定
(一)本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机动车(不含新车和免检范围内的机动车,下同),必须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期限一致。在用机动车转入本市,或在本市辖区内办理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手续前,必须重新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本市在用机动车需要委托异地检测的,应向市环保局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委托书。
(二)在用机动车经排气检测合格的,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经排气检测不合格的,应在有相关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厂进行排气控制的维修治理,凭维修治理凭证到同一检测机构进行复检。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三)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由取得福建省环保厅《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根据《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委托福清通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23家机动车环检机构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的通知》(闽环防函〔2015〕151号),我市首批13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取得《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具体名单已在市环保局网站(http://www.qzepb.gov.cn)公告;今后增加新的具备资格的检测机构,将及时公告。
二、检测方法和标准
(一)本市点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监控,检测方法和标准执行《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5/1300-2012)规定。
(二)本市压燃式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监控,检测方法和标准执行《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db35/1301-2012)规定。
(三)上述标准实施期间若被修订,则按新标准执行。未纳入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的车辆,仍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进行检测。
三、检测收费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泉州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气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泉价〔2015〕69号)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收费标准。
四、其它事项
(一)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告》规定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出具真实、准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结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的机构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
(二)对违反机动车环保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定的机构,由环保、质监、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职责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