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工伤事件总结文案范文 篇一
仓库工伤事件总结
近期,本公司发生了一起仓库工伤事件,对于此次事件,我们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总结,并制定了相应的改进措施,以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以下是我们的总结和改进方案:
事件回顾:
在某一天的夜班期间,一位仓库员工在操作货物时不慎摔倒,导致右腿骨折。事发后,我们立即向医院送去伤员,并报警处理。经过调查,发现事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仓库地面存在隐患,导致员工摔倒;二是员工在操作货物时没有按照规定的安全操作程序进行。
问题分析:
1. 地面隐患:仓库地面存在一些不平整的地方,容易导致人员摔倒。这是我们在仓库管理中的一个疏漏,需要加强对地面的巡视和维护工作。
2. 安全操作程序:员工在操作货物时没有按照规定的安全操作程序进行,缺乏足够的安全意识和培训。这是我们在员工培训和管理上的问题,需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
改进方案:
1. 地面维护:我们将增加对仓库地面的巡视频率,及时修复存在的隐患,确保地面平整和安全。
2. 安全培训:我们将对所有仓库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操作货物的安全规范和程序,以及如何预防工伤事故的知识。培训内容将定期更新,以确保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得到提升。
3. 安全监督:我们将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安全岗位,对仓库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同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提出改进建议,共同维护仓库的安全环境。
结语:
本次仓库工伤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深刻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我们将以此次事件为契机,不断完善和提升我们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我们也呼吁全体员工加强安全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操作程序进行工作,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仓库工伤事件总结文案范文 篇二
仓库工伤事件总结及对策
仓库工伤事件的发生对我们公司的安全管理提出了重要的挑战,我们认真总结了此次事件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对策,以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事件回顾:
在某一天的晚班期间,一位仓库员工在操作货物时不慎受伤,导致右腿骨折。经过调查,我们发现事件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仓库地面存在隐患,二是员工在操作货物时没有按照规定的安全操作程序进行。
问题分析:
1. 地面隐患:仓库地面存在一些不平整和滑倒的地方,容易导致员工摔倒。这是我们在仓库管理中的一大疏漏,需要我们加强对地面的巡视和维护工作。
2. 安全操作程序:员工在操作货物时没有按照规定的安全操作程序进行,缺乏足够的安全意识和培训。这是我们在员工培训和管理上的问题,需要我们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
改进对策:
1. 地面维护:我们将增加对仓库地面的巡视频率,及时发现并修复存在的隐患,确保地面平整和安全。同时,我们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仓库地面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没有任何滑倒隐患。
2. 安全培训:我们将定期对仓库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操作货物的安全规范和程序,以及如何预防工伤事故的知识。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正确操作货物,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
3. 安全监督:我们将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安全岗位,对仓库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建立员工安全奖励和惩罚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提出改进建议,共同维护仓库的安全环境。
结语:
仓库工伤事件的发生是对我们安全管理工作的一次严峻考验,也是对我们的一次警示。我们将以此次事件为契机,加强对仓库的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我们也呼吁全体员工加强安全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操作程序进行工作,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仓库工伤事件总结文案范文 篇三
一、总则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报告总承包单位和企业所在地建委、劳动部门、安监局。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劳动部门、安监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仓库工伤事件总结文案范文 篇四
20xx年XX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颁布后,20xx年元月,我县工伤保险工作正式启动。五年来,由于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工伤保险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保险覆盖面逐年扩大,基金规模成倍增长,企事业单位工伤风险得到有效化解,工伤职工权益受到切实保护,为促进我县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现将五年来的主要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保险覆盖面快速扩大。工伤保险启动头一年,参保对象主要是原国有、集体企业,参保职工仅有5400人。20xx年通过调查摸底,农民用工群体数量巨大,他们大都从事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工作,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把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业作为重点,努力推进农民工参保。采用部门联动,现场宣传讲解政策,上门服务等工作方式,依法对矿山、建筑、木材加工、熟食等用工单位进行扩面。到20xx年末,工伤保险覆盖全县27个乡镇,参保单位397家,参保职工31993人,比20xx年的5400人增加26593人,增长率达,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17150人,占全部参保人数的。
三、积极争资确保支付。我县矿山、烟花炮竹、建筑等高危企业比例相对较重,加之企业管理欠规范,民工安全意识不强,工伤事故频发。20xx年至20xx年,参保单位累计申报工伤事故 1183起,工伤职工1234人,其中:工亡50人,重伤37人。基金支付缺口大。为保证及时足足额支付保险待遇,几年来,我们每次都是提前做好基金收支预测工作,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进行汇报,邀请相关人员到我县进行稽核,争取上级有关部门资金支持。五年来,由于预警及时,工作细致,得到了上级的大力支持,累计争取资金XX万元,确保了工伤职工待遇的足额支付。
四、依法、依规、公开、公平计发待遇,社会反响良好。20xx年至20xx年,累计支付1002人保险待遇,其中:工亡43人,累计基金支出XX万元。各个环节,全部实行阳光操作,责任落实到人,严格内控管理,互相监督。待遇支付五道把关审批,按政策该付的一分不少,不能支付的一分也不付。几年来,由于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审核支付保险待遇,没有发生一起由于把关不严而引起的上访或行政官司,维护了职工的合法利益,工伤保险工作也受到了上级业务部门多次表扬,得到了用工单位和工伤职工的认可和好评。
总之,六年来,我县工伤保险工作从零开始逐步发展壮大,工伤保险政策正在深入人心,参保意识逐年提高,参保范围逐年扩大,基金征缴逐年递增,待遇支付及时足额,工伤保险事业得到稳步健康发展。工伤保险中心20xx年至20xx年连续三年被评为XX市工伤保险工作目标管理先进单位,20xx年被评为基金征缴目标管理先进单位,20xx年均被评为XX市工伤保险目标管理考核第一名。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伤预防任重道远。20xx年参保单位共发生工伤事故379起,工伤(亡)职工389人,其中工亡18人,重伤16人。工伤事故发生率达,当年全市工亡人数58人,我县占31%,主要是矿山安全生产情况较为严重。近几年安全生产管理,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度重视,我们也做了一些工作,如到现场参加事故分析会、提出整改建议、调整缴费费率等,但收效不大。今后应积极探索更好的预防事故办法,联合相关部门,想方设法,减少工伤事故。
二、基金收支难平衡。XX由于矿山等高危行业相对较多,工伤事故频发。从20xx年起每年都要争资保支付。20xx年开始财政体制省管县后,市局明确指出要求各县自定费率,自求平衡,争资难度更大,争资成本会更高。为确保及时足额兑现工伤保险待遇,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希望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人力、财力方面继续给予大力支持。
三、老工伤人员待遇问题尚待解决。老工伤人员是指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以前已确认为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人员,以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仍符合供养条件的人员,不包括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和已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人员。老工伤人员曾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为国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其工伤待遇理应得到保障。20xx年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工作的指导意见>>(XX社政字[20xx]
仓库工伤事件总结文案范文 篇五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胜伤事故责任的基本处理方式。但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
(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20xx年我国颁布实施的《xxx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 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 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在《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中我们也能够发现最高人民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问题上的倾向性,以及为解决这一立法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
(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
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是什么 。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
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性质的理论分析
(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属于由社会分担的保障责任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
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类似“公法”性质的权利,不存在可处分性,不能以协商等方式放弃或让与。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 赔偿责任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为损失填补,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补偿功能是次要的,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可以说,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其救济能力的不足则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 赔偿责任的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伤事故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存在的可能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的出现没有主观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对工伤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错(过失)造成的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自承担,这胜伤保险分散工业灾害风险的体现。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过错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都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负担问题。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或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冒险违章作业,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作期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仓库工伤事件总结文案范文 篇六
事故经过:
2015年4月13日下午14:40时左右,员工吴振在三车间八组进行衣片钉扣,把扣子放在锁订机上时发现扣子拿错了,于是想换掉扣子,用手拿掉扣子时未关机器,并踩下操作踏板,故模具下行打中左手中指。相关部门于2015年4月13日下午15:00时护送吴振赶往人民医院包扎治疗。
原因分析:
2015年4月14日上午09:00时,前往二车间锁定机位与员工范传刚沟通,由其描述事故经过情形,主因钉扣时拿错扣子,用手换掉扣子时未关闭机器并踩下操作踏板,故模具下行打中左手中指。
采取纠正措施:
1、指导员工工作时若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停止对机器的操作或关闭机器后排除异常情况;
2、再次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将新入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到位。
处理意见:
因员工吴振在钉扣过程中拿错扣子时未能及时想到关闭机器停止操作,是本次事故主因,故给予其10元罚款,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