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科举制度常识 篇一
在中国古代,科举制度是一种选拔官员的考试制度,历史上出现在隋代,直至清代废除。科举制度的实行,为中国的官员选拔提供了一个相对公平的机会,也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
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和殿试三个阶段。首先是乡试,考生在本地参加考试,合格者可以参加会试。会试是在省级考试,通过会试后,考生可以参加殿试,即最后的皇帝面试。科举制度的实行,使得不论出身贫寒还是富贵,只要有才华,都有机会成为官员。
科举制度也有其局限性,比如考试内容以儒家经典为主,对于其他学派的人才有所忽视;考试难度高,导致很多有才华的人无法通过考试,限制了人才的发挥;另外,科举制度也容易被一些不正当手段操纵,导致一些无能之辈得以荐任。
总的来说,科举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帮助选拔了一批有才华的官员,也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贡献。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科举制度的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最终在清代被废除,由科举制度转向了近代的学制考试制度。
古代科举制度常识 篇二
古代科举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大特色,它的实行使得官员选拔更加公平,也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举制度的实行,首先要求考生有一定的文化修养,精通儒家经典。这一点在当时的社会中非常重要,因为官员需要有一定的文化素养来处理政务,也要求他们尊崇儒家思想,以维护封建统治的合法性。
科举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选拔官员的公平性。不论是贫富,只要有才华,都有机会成为官员。这一点在当时的社会中是非常先进的,也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然而,科举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首先是考试内容的局限性,只以儒家经典为主,对其他学派的人才有所忽视;其次是考试难度过高,导致一些有才华的人无法通过考试,限制了人才的发挥;另外,科举制度也容易被一些不正当手段操纵,导致一些无能之辈得以荐任。
总的来说,古代科举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既有利于选拔人才,也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科举制度的弊端逐渐显露,最终在清代被废除,为近代的学制考试制度所取代。
古代科举制度常识 篇三
【察举】汉代选拔官吏制度的一种形式。察举有考察、推举的意思,又叫荐举。由侯国、州郡的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察举的主要科目有孝廉、贤良文学、茂才等。《张衡传》:“永元中,举孝廉不行。”《陈情表》:“前太守臣逵,察臣孝廉;后刺史臣荣,举臣秀才。”(汉代避刘秀讳,称秀才为茂才)
【征辟】也是汉代选拔官吏制度的一种形式。征,是皇帝征聘社会知名人士到朝廷充任要职。辟,是中央官署的高级官僚或地方政府的官吏任用属吏,再向朝廷推荐。《张衡传》:“连辟公府,不就。”“安帝雅闻衡善术学,公车特征拜郎中。”
【孝廉】汉代察举制的科目之一。孝廉是孝顺父母、办事廉正的意思。实际上察举多为世族大家垄断,互相吹捧,弄虚作假,当时有童谣讽刺:“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
【科举】指历代封建王朝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由于采用分科取士的办法,所以叫科举。从隋代至明清,科举制实行了‘干三百多年。《诗话二则·推敲》“岛(指贾岛)初赴举京师”,意思是说贾岛当初前去长安参加科举考试。到明朝,科举考试形成了完备的制度,共分四级:院试(即童生试)、乡试、会试和殿试,考试内容基本是儒家经义,以“四书”文句为题,规定文章格式为八股文,解释必须以朱熹《四书集注》为准。
【童生试】也叫“童试”;明代由提学官主持、清代由各省学政主持的地方科举考试,包括县试、府试和院试三个阶段,院试合格后取得生员(秀才)资格,方能进入府、州、县学学习,所以又叫入学考试。应试者不分年龄大小都称童生。《左忠毅公逸事》“及试,吏呼名至史公”,这里就是指童生试,在这次考试中左光斗录取史可法为生员(秀才),当时史可法二十岁。《促织》“邑有成名者,操童子业”,“操童子业”是说正在准备参加童生试。
【乡试】明清两代每三年在各省省城(包括京城)举行的一次考试,因在秋八月举行,故又称秋闱(闱,考场)。主考官由皇帝委派。考后发布正、副榜,正榜所取的叫举人,第一名叫解(jie)元。
【会试】明清两代每三年在京城举行的一次考试,因在春季举行,故又称春闱。考试由礼部主持,皇帝任命正、副总裁,各省的举人及国子监监生皆可应考,录取三百名为贡士,第一名叫会元。
【殿试】是科举制最高级别的考试,皇帝在殿廷上,对会试录取的贡士亲自策问,以定甲第。实际上皇帝有时委派大臣主管殿试,并不亲自策问。录取分为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的称号,第一名称状元(鼎元),第二名称榜眼,第三名称探花;二甲若干名,赐“进士出身”的称号;三甲若干名,赐“同进士出身”的称号。二、三甲第一名皆称传胪,一、二、三甲统称进士。
【及第】指科举考试应试中选,应试未中的叫落第、下第。《祭妹文》:“逾三年,予披宫锦还家。”古时考中进士要披宫袍,这里“披宫锦”即指中进士。《祭妹文》:“大概说长安登科,函使报信迟早云尔。”“登科”是及第的别称,也就是考中进士。
【进士】参见“殿试”条。是科举考试的最高功名。《儒林外史》第十七回:“读书毕竟中进士是个了局。”贡士参加殿试录为三甲都叫进士。据统计,在我国一千三百多年的科举制度史上,考中进士的总数至少是98749人。古代许多著名作家都是进士出身,如唐代的贺知章、王勃、宋之问、王昌龄、王维、岑参、韩愈、刘禹锡、白居易、柳宗元、杜牧等,宋代的范仲淹、欧阳修、司马光、王安石、苏轼等。考中进士,一甲即授官职,其余二甲参加翰林院考试,学习三年再授官职。
【状元】参见“殿试”条。科举制度殿试第一名,又称殿元、鼎元,为科名中最高荣誉。历史上获状元称号的有一千多人,但真正参加殿试被录取的大约七百五十名左右。唐代著名诗人贺知章、王维,宋代文天祥都是经殿试而被赐状元称号的。
【会元】参见“会试”条。举人参加会试,第一名称会元,其余考中的称贡士。
【解元】参见“乡试”条。生员(秀才)参加乡试,第一名称解元,其余考中的称举人。
【连中三元】科举考试以名列第一者为元,凡在乡、会、殿三试中连续获得第一名,被称为“连中三元”。据统计,历史上连中三元的至少有十六人。欧阳修《卖油翁》中提到的“陈康肃公尧咨”,陈尧咨与其兄陈尧叟都曾考中状元,而陈尧叟则是连中三元。
【鼎甲】指殿试一甲三名:状元、榜眼、探花,如一鼎之三足,故称鼎甲。状元居鼎甲之首,因而别称鼎元。
【贡士】参见“会试”条。参加会试而被录取的称贡士。
【举人】参见“乡试”条。参加乡试而被录取的称举人。举人可授知县官职。《儒林外史》第三回写范进中举后,张乡绅立即送贺仪银和房屋,范的丈人胡屠户也立时变了嘴脸吹捧女婿“是天上的星宿”,而范得了消息,高兴得发了疯。说明古代中举后便可升官发财。
【生员】即秀才,参见“童生试”条。通过院试(童试)的可称为生员或秀才。如王安石《伤仲永》“传一乡秀才观之”。东汉时避光武帝刘秀讳,而称秀才为茂才,《阿Q正传》中称赵少爷“茂才公”,表示讽刺。
【八股文】明清科举考试制度所规定的一种文体,也叫时文、制义、制艺、时艺、四书文、八比文。这种文体有一套固定的格式,规定由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八个部分组成,每一部分的句数、句型也都有严格的限定。“破题”规定两句,说破题目意义;“承题”三句或四句,承接“破题”加以说明;“起讲”概括全文,是议论的开始;“入手”引入文章主体;从“起股”到“束股”是八股文的主要部分,尤以“中股”为重心。在正式议论的这四个段落中,每段都有两股相互排比对偶的文字,共为八股,八股文由此得名。八股文的题目,出自《四书》、《五经》,八股文的内容,不许超出《四书》、《五经》范围,要模拟圣贤的口气,传达圣贤的思想,考生不得自由发挥。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八股文起到了束缚思想、摧残人才的作用。
【金榜】古代科举制度殿试后录取进士,揭晓名次的布告,因用黄纸书写,故而称黄甲、金榜。多由皇帝点定,俗称皇榜。考中进士就称金榜题名。
【同年】科举时代同榜录取的人互称同年。《训俭示康》:“同年曰:‘君赐不可违也。”
【校】夏代学校的名称,举行祭祀礼仪和教习射御、传授书数的场所。
【庠xiang】殷商时代学校的名称。《孟子·齐桓晋文之事》:“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
【序】周代学校的名称。《孟子·滕文公》:“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古人常以庠序称地方学校,或泛指学校或教育事业。
【国学】先秦学校分为两大类:国学和乡学。国学为天子或诸侯所设,包括太学和小学两种。太学、小学教学内容都是“六艺”(礼、乐、射、御、书、数)为主,小学尤以书、数为主。
【乡学】与国学相对而言,泛指地方所设的学校。
【稷下学宫】战国时期齐国的高等学府,因设于都城临淄稷下而得名。当时的儒、法、墨、道、阴阳等各学派都汇集于此,他们兴学论战、评论时政和传授生徒,孟子和荀子等大师都曾来此讲学,是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重要园地。
【太学】中国封建时代的教育行政机构和最高学府。魏晋至明清或设太学,或设国子学(监),或两者同时设立,名称不一,制度也有变化,但都是教授王公贵族子弟的最高学府,就学的生员皆称太学生、国子生。《张衡传》:“因入京师,观太学。”《送东阳马生序》:“东阳马生君则在太学已二年。”
【国子监jian】参见“太学”条。汉魏设太学,西晋改称国子学,隋又称国子监,从此国子监与太学互称,都是最高学府兼有教育行政机构的职能。如明代设“国子监”,而《送东阳马生序》中则称之为“太学”。
【书院】唐宋至明清出现的一种独立的教育机构,是私人或官府所设的聚徒讲授、研究学问的场所,宋代著名的四大书院是:江西庐山的白鹿洞书院、湖南善化的岳麓书院、湖南衡阳的石鼓书院和河南商丘的应天府书院。明代无锡有“东林书院”,曾培养了杨涟、左光斗这样一批不畏阉党权势、正直刚硬廉洁的进步人士,他们被称为“东林党”。
【学官】古代主管学务的官员和官学教师的统称。如祭酒、博士、助教、提学、学政、教授和教习、教谕等。
【祭酒】古代主管国子监或太学的教育行政长官。战国时荀子曾三任稷下学宫的祭酒,相当于现在的大学校长。唐代的韩愈、明代的崔铣(《记王忠肃公翱事》的作者)都曾任过国子监祭酒。
【博士】古为官名,现为学位名称。秦汉时是掌管书籍文典、通晓史事的官职,后成为学术上专通一经或精通一艺、从事教授生徒的官职。《三国志·吕蒙传》:“孤岂欲卿治经为博士邪!”《送东阳马生序》:“有司业、博士为之师。”
【司业】学官名。为国子监或太学副长官,相当于现在的副校长,协助祭酒主管教务训导之职。
【学政】学官名。“提督学政”的简称,是由朝廷委派到各省主持院试,并督察各地学官的官员。学政一般由翰林院或进士出身的京官担任。《促织》:“又嘱学使俾入邑庠。”学使即学政的别称。《左忠毅公逸事》:“乡先辈左忠毅公视学京畿。<
二、古代科举制度的演变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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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宗建炎初,驻跸扬州,时方用武,念士人不能至行在,下诏:“诸道提刑司选官即转运置司州、军引试,使副或判官一人董之。河东路附京西转运司。国子监、开封府人就试于留守司,命御史一人董之。国子监人愿就本路试者听。”二年,定诗赋、经义取士,第一场诗赋各一首,习经义者本经义三道,《语》、《孟》义各一道;第二场并论一道;第三场并策三道。殿试策如之。自绍圣后,举人不习诗赋,至是始复,遂除《政和令》命官私相传习诗赋之禁。又诏:“下第进士,年四十以上六举经御试、八举经省试,五十以上四举经御试、五举经省试者,河北、河东、陕西特各减一举;元符以前到省,两举者不限年,一举年五十五已上者;诸道转运司、开封府悉以名闻,许直赴廷试。”
是秋,四方士集行在,帝亲策于集英殿,第为五等,赐正奏名李易以下四百五十一人进士及第、进士出身、同学究出身、同出身。第一人为左宣教郎,第二、第三人左宣义郎,第四、第五人左儒林郎。第一甲第六名以下并左文林郎,第二甲并左从事郎,第三甲以下并左迪功郎。特奏名第一人附第二甲,赐进士及第,第二、第三人赐同进士出身,余赐同学究出身。登仕郎、京府助教、上下州文学、诸州助教入五等者,亦与调官。川、陕、河北、京东正奏名不赴者一百三人,以龙飞特恩,即家赐第。故事,廷试上十名,内侍先以卷奏定高下。帝曰:“取士当务至公,岂容以己意升降,自今勿先进卷。”
三年,诏:“过省进士赴御试不及者,令漕臣据元举送状申省,给敕赐同进士出身。其计举者,赐下州文学,并释褐焉。”左司谏唐煇言:“旧制,省试用六曹尚书、翰林学士知贡举,侍郎、给事中同知贡举,卿监、郎官参详,馆职、学官点检,御史监视,故能至公厌人心。今诸道类试,专委宪臣,奸弊滋生,才否贸乱,士论嚣然,甚不称更制设科之意,请并还礼部。”遂罢诸道类试。四年,复川、陕试如故。
绍兴元年,当祀明堂,复诏诸道类试,择宪、漕或帅守中文学之人总其事,使精选考官。于是四川宣抚处置使张浚始以便宜令川、陕举人,即置司州试之。会侯延庆言:“兵兴,太学既罢,诸生解散,行在职事及厘务官随行有服亲及门客,往往乡贡隔绝,请立应举法,以国子监进士为名。”令转运司附试。又诏:“京畿、京东西、河北、陕西、淮南士人转徙东南者,令于寓户州军附试,别号取放。”
时诸道贡籍多毁于兵,乃诏转运司令举人具元符以后得解、升贡、户贯、三代、治经,置籍于礼部,以稽考焉。应该恩免解举人,值兵毁失公据者,召京官二员委保,所在州军给据,仍申部注籍。侍御史曾统请取士止用词赋,未须兼经,高宗亦以古今治乱多载于史,经义登科者类不通史,将从其议。左仆射吕颐浩曰:“经义、词赋均以言取人,宜如旧。”遂止。
二年,廷试,手诏谕考官,当崇直言,抑谀佞。得张九成以下二百五十九人,凌景夏第二。吕颐浩言景夏词胜九成,请更寘第一。帝曰:“士人初进,便须别其忠佞,九成所对,无所畏避,宜擢首选。”九成以类试、廷策俱第一,命特进一官。时进士卷有犯御名者,帝曰:“岂以朕名妨人进取邪?”令寘本等。又命应及第人各进一秩。旧制,潜藩州郡举人,必曾请举两到省已上乃得试。帝尝封蜀国公,是年,蜀州举人以帝登极恩,径赴类省试,自是为例。
五年,初试进士于南省,戒饬有司:“商搉去取,毋以絺绘章句为工,当以渊源学问为尚。事关教化、有益治体者,毋以切直为嫌。言无根柢、肆为蔓衍者,不在采录。”“举人程文,许通用古今诸儒之说,及出己意,文理优长为合格。”三月,御试奏名,汪应辰第一。初,考官以有官人黄中第一,帝访诸沈应求,应求以沈遘与冯京故事对,乃更擢应辰为魁,遂为定制。
旧制。御试初考既分等第,印封送覆考定之,详定所或从初,或从覆,不许别自立等。嘉祐中废。至是,知制诰孙近奏:“若遵旧制,则高下升黜,尽出详定官,初、覆考为虚设。请自今初、覆考皆未当,始许奏禀别置等第。”谏议大夫赵霈请用《崇宁令》,凡隔二等、累及五人许行奏禀,从之。是年,川、陕进士止试宣抚司,特奏名则置院差官,试时务策一道,礼部具取放分数、推恩等第颁示之。
旧法,随侍见任守倅等官,在本贯二千里外,曰满里子弟。试官内外有服亲及婚姻家,曰“避亲”。馆于见任门下,曰“门客”。是三等许牒试,否则不预。间有背本宗而窜他谱,飞赇而移试他道者,议者病之。六年,诏牒试应避者,令本司长官、州守倅、县令委保,诡冒者连坐。
七年,命行在职事、厘务官并宗子应举、取应及有官人,并于行在赴国子监试,始命各差词赋、经义考官。八年,以平江府四经巡幸,其得解举人援临安、建康驻跸例,各免文解一次。时闻徽宗崩,未及大祥,礼部言:故事,因谅闇罢殿试,则省试第一人为榜首,补两使职官。帝特命为左承事郎,自此率以为常。九年,以陕西举人久蹈北境,理宜优异,非四川比,令礼部别号取放。川、陕分类试额自此始。是岁,以科试、明堂同在嗣岁,省司财计艰于办给,又患初仕待阙率四五年,若使进士、荫人同时差注,俱为不便,增展一年,则合旧制。十年,遂诏诸州依条发解,十二年正月省试,三月御试,后皆准此。
十三年,国子司业高闶言:“取士当先经术。请参合三场,以本经、《语》、《孟》义各一道为首,诗赋各一首次之,子史论一道、时务策一道又次之,庶几如古试法。又《春秋》义当于正经出题。”并从之。初立同文馆试,凡居行在去本贯及千里已上者,许附试于国子监。十五年,凡特奏名赐同学究出身者,旧京府助教今改将仕郎。是岁,始定依汴京旧制,正奏及特恩分两日唱名。十七年,申禁程文全用本朝人文集或歌颂及佛书全句者。
十八年,以浙漕举人有势家行赂、假手滥名者,谕有司立赏格,听人捕告。十九年,诏:“自今乡贡,前一岁,州军属县长吏籍定合应举人,以次年春县上之州,州下之学,核实引保,赴乡饮酒,然后送试院。及期投状射保者勿受。”自神宗朝程颢、程颐以道学倡于洛,四方师之,中兴盛于东南,科举之文稍用颐说。谏官陈公辅上疏诋颐学,乞加禁绝;秦桧入相,甚至指颐为“专门”,侍御史汪勃请戒饬攸司,凡专门曲说,必加黜落;中丞曹筠亦请选汰用程说者:并从之。二十一年,御试得正奏名四百人,特奏名五百三十一人。中兴以来,得人始盛。
二十二年,以士习《周礼》、《礼记》,较他经十无一二,恐其学浸废,遂命州郡招延明于《二礼》者,俾立讲说以表学校,及令考官优加诱进。旧诸州皆以八月选日试举人,有趁数州取解者。二十四年,始定试期并用中秋日,四川则用季春,而仲秋类省。初,秦桧专国,其子熺廷试第一,桧阳引降第二名。是岁,桧孙埙举进士,省试、廷对皆首选,姻党曹冠等皆居高甲,后降埙第三。二十五年,桧死,帝惩其弊,遂命贡院遵故事,凡合格举人有有权要亲族,并令覆试。仍夺埙出身,改冠等七人阶官并带“右”字,余悉驳放。程、王之学,数年以来,宰相执论不一,赵鼎主程颐,秦桧主王安石。至是,诏自今毋拘一家之说,务求至当之论。道学之禁稍解矣。
自经、赋分科,声律日盛,帝尝曰:“向为士不读史,遂用诗赋。今则不读经,不出数年,经学废矣。”二十七年,诏复行兼经,如十三年之制。内第一场大小经义各减一道,如治《二礼》文义优长,许侵用诸经分数。时号为四科。
旧蜀士赴廷试不及者,皆赐同进士出身。帝念其中有俊秀能取高第者,不宜例置下列,至是,遂谕都省宽展试期以待之。及唱名,阎安中第二,梁介第三,皆蜀士也,帝大悦。二十九年,孙道夫在经筵,极论四川类试请托之弊,请尽令赴礼部。帝曰:“后举但当遣御史监之。”道夫持益坚,事下国子监,祭酒杨椿曰:“蜀去行在万里,可使士子涉三峡、冒重湖邪?欲革其弊,一监试得人足矣。”遂诏监司,守亻卒宾客力可行者赴省,余不在遣中。是岁,四川类省试始从朝廷差官。
初,类试第一人恩数优厚,视殿试第三人,赐进士及第;后以何耕对策忤秦桧,乃改礼部类试蜀士第一等人,并赐进士出身,自是无有不赴御试者。惟遇不亲策,则类省试第一人恩数如旧,第二、第三人皆附第一甲,九名以上附第二甲焉。是年诏:“四川等处进士,路远归乡试不及者,特就运司附试一次,仍别行考校,取旨立额。”
三十一年,礼部侍郎金安节言:“熙宁、元丰以来,经义诗赋,废兴离合,随时更革,初无定制。近合科以来,通经者苦赋体雕刻,习赋者病经旨渊微,心有弗精,智难兼济。又其甚者,论既并场,策问太寡,议论器识,无以尽人。士守传注,史学尽废,此后进往往得志,而老生宿儒多困也。请复立两科,永为成宪。”从之。于是士始有定向,而得专所习矣。既而建议者以为两科既分,解额未定,宜以国学及诸州解额三分为率,二取经义,一取诗赋。若省试,则以累举过省中数立为定额而分之。诏下其议,然竟不果行。
孝宗初,诏川、广进士之在行都者,令附试两浙转运司。隆兴元年,御试第一人承事郎、签书诸州节度判官,第二第三人文林郎、两使职官,第四第五人从事郎、初等职官,第六人至第四甲并迪功郎、诸州司户簿尉,第五甲守选。乾道元年,诏四川特奏名第一等第一名赐同学究出身,第二名至本等末补将仕郎,第二等至第四等赐下州文学,第五等诸州助教。二年,御试,始推登极恩,第一名宣义郎,第二名与第一名恩例,第三名承事郎;第一甲赐进士及第并文林郎,第二甲赐进士及第并从事郎,第三、第四甲进士出身,第五甲同进士出身;特奏名第一名赐进士出身,第二、第三名赐同进士出身。
四年,裁定牒试法:文武臣添差官除亲子孙外并罢,其行在职事官除监察御史以上,余并不许牒试。六年,诏诸道试官皆隔一郡选差,后又令历三郡合符乃听入院,防私弊也。
帝欲令文士能射御,武臣知诗书,命讨论殿最之法。淳熙二年御试,唱第后二日,御殿,引按文士詹骙以下一百三十九人射艺。翌日,又引文士第五甲及特奏名一百五十二人。其日,进士具襕笏入殿起居,易戎服,各给箭六,弓不限斗力,射者莫不振厉自献,多命中焉。天子甚悦。凡三箭中帖为上等,正奏第一人转一官,与通判,余循一资;二箭中为中等,减二年磨勘;一箭中帖及一箭上垛为下等,一任回不依次注官;上四甲能全中者取旨;第五甲射入上等注黄甲,余升名次而已。特奏名五等人射艺合格与文学,不中者亦赐帛。
四年,罢同文馆试。又命省试帘外官同姓异姓亲若门客,亦依帘内官避亲法,牒送别院。五年,以阶、成、西和、凤州正奏名比附特奏名五路人例,特升一甲。六年,诏特奏名自今三名取一,寘第四等以前,余并入第五等,其末等纳敕者止许一次,潜藩及五路旧升甲者今但升名。其后又许纳敕三次,为定制焉。
十一年,进士廷试不许见烛,其纳卷最后者降黜之。旧制,廷试至暮许赐烛,然殿深易暗,日昃已烛出矣。凡赐烛,正奏名降一甲,第五甲降充本甲末名;特奏名降一等,第五等与摄助教。凡试艺于省闱及国子监、两浙转运司者,皆禁烛,其他郡国,率达旦乃出。十月,太常博士倪思言:“举人轻视史学,今之论史者独取汉、唐混一之事,三国、六朝、五代为非盛世而耻谈之,然其进取之得失,守御之当否,筹策之疏密,区处兵民之方,形势成败之迹,俾加讨究,有补国家。请谕春官:凡课试命题,杂出诸史,无所拘忌;考核之际,稍以论策为重,毋止以初场定去留。”从之。
十四年,御试正奏名王容第一。时帝策士,不尽由有司,是举容本第三,亲擢为榜首。翰林学士洪迈言:“《贡举令》:赋限三百六十字,论限五百字。今经义、论、策一道有至三千言,赋一篇几六百言,寸晷之下,唯务贪多,累牍连篇,何由精妙?宜俾各遵体格,以返浑淳。”
时朱熹尝欲罢诗赋,而分诸经、子、史、时务之年。其《私议》曰:“古者大学之教,以格物致知为先,而其考校之法,又以九年知类通达、强立不反为大成。今《乐经》亡而《礼经》阙,二戴之《礼》已非正经,而又废其一。经之为教已不能备,而治经者类皆舍其所难而就其易,仅窥其一而不及其余。若诸子之学同出于圣人,诸史则该古今兴亡治乱得失之变,皆不可阙者。而学者一旦岂能尽通?若合所当读之书而分之以年,使之各以三年而共通其三四之一。凡《易》、《诗》、《书》为一科,而子年、午年试之;《周礼》、《仪礼》及二《戴记》为一科,而卯年试之;《春秋》及《三传》为一科,而酉年试之。义各二道,诸经皆兼《大学》、《论语》、《中庸》、《孟子》义一道。论则分诸子为四科,而分年以附焉。诸史则《左传》、《国语》、《史记》、《两汉》为一科,《三国》、《晋书》、《南北史》为一科,《新旧唐书》、《五代史》为一科。时务则律历、地理为一科,以次分年如经、子之法,试策各二道。又使治经者各守家法,答义者必通贯经文,条举众说而断以己意,有司命题必依章句,如是则士无不通之经、史,而皆可用于世矣。”其议虽未上,而天下诵之。
光宗初,以省试春浅,天尚寒,遂展至二月朔卜曰,殿试于四月上旬。绍熙元年,仍按射,不合格者罢赐帛。旧命官锁厅及避亲举人同试。三年,始令分场,以革假人试艺者,于是四蜀皆然。
宁宗庆元二年,韩侂胄袭秦桧余论,指道学为伪学,台臣附和之,上章论列。刘德秀在省闱,奏请毁除语录。既而知贡举吏部尚书叶翥上言:“士狃于伪学,专习语录诡诞之说、《中庸》《大学》之书,以文其非。有叶适《进卷》、陈傅良《待遇集》,士人传诵其文,每用辄效。请令太学及州军学,各以月试合格前三名程文,上御史台考察,太学以月,诸路以季。其有旧习不改,则坐学官、提学司之罪。”是举,语涉道学者,皆不预选。四年,以经义多用套类,父子兄弟相授,致天下士子不务实学。遂命有司:六经出题,各于本经摘出两段文意相类者,合为一题,以杜挟册雠伪之计。
嘉泰元年,起居舍人章良能陈主司三弊:一曰沮抑词赋太甚,既暗削分数,又多置下陈。二曰假借《春秋》太过,诸处解榜,多寘首选。三曰国史、实录等书禁民私藏,惟公卿子弟因父兄得以窃窥,冒禁传写,而有司乃取本朝故事,藏匿本末,发为策问,寒士无由尽知。命自今诗赋纯正者寘之前例,《春秋》唯卓异者寘高等,余当杂定,策题则必明白指问。四年,诏:“自今碍格、不碍格人试于漕司者,分院异题,永为定制。”
开禧元年,诏:“礼部考试,以三场俱优为上,二场优次之,一场优又次之,俱劣为下。毋以片言只字取人。编排既定,从知举审定高下,永为通考之法。”二年,以举人奸弊滋多,命诸道漕司、州府、军监,凡发解举人,合格试卷姓名,类申礼部。候省试中,牒发御史台,同礼部长贰参对字画,关御药院内侍照应,廷试字画不同者,别榜驳放。
旧制,秋贡春试,皆置别头场,以待举人之避亲者。自缌麻以上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皆牒送。惟临轩亲试,谓之天子门生,虽父兄为考官,亦不避。嘉定元年,始因议臣有请,命朝官有亲属赴廷对者,免差充考校。十二年,命国子牒试,禁假托宗枝、迁就服属,犯者必寘于罚。十五年,秘书郎何淡言:“有司出题,强裂句读,专务断章,离绝旨意,破碎经文。望令革去旧习,使士子考注疏而辨异同,明纲领而识体要。”从之。
至理宗朝,奸弊愈滋。有司命题苟简,或执偏见臆说,互相背驰,或发策用事讹舛,故士子眩惑,莫知适从,才者或反见遗。所取之士既不精,数年之后,复俾之主文,是非颠倒逾甚,时谓之缪种流传。复容情任意,不学之流,往往中第。而举人之弊凡五:曰传义,曰换卷,曰易号,曰卷子出外,曰誊录灭裂。迨宝庆二年,左谏议大夫朱端常奏防戢之策,谓:“试院监大门、中门官,乃一院襟喉切要,乞差有风力者。入试日,一切不许传递。门禁既严,则数弊自清。士人暮夜纳卷,易于散失。宜令封弥官躬亲封鐍卷匮,士人亲书幕历投匮中。俟举人尽出院,然后启封,分类抄上,即付誊录所。明旦,申逐场名数于御史台检核。其撰号法,上一字许同,下二字各异,以杜讹易之弊。誊录人选择书手充,不许代名,具姓名字样,申院覆写检实。传义置窠之人,委临安府严捕。其考官容情任意者,许台谏风闻弹奏,重寘典宪。及出官钱,立赏格,许告捉怀挟、传题、传稿、全身代名入试之人。”帝悉从之,且命精择考官,毋仍旧习。旧制,凡即位一降科诏,及大比之岁,二月一日一降诏,许发解,然后礼部遍牒诸路及四川州军。至是,以四川锁院改用二月二十一日,与降诏日相逼,遂改用正月十五日奏裁降诏。
绍定元年,有言举人程文雷同,或一字不差。其弊有二:一则考官受赂,或授暗记,或与全篇,一家分传誊写;一则老儒卖文场屋,一人传十,十人传百,考官不暇参稽。于是命礼部戒饬,前申号三日,监试会聚考官,将合取卷参验互考,稍涉雷同,即与黜落。或仍前弊,以致觉察,则考官、监试一例黜退。初,省试奉敕差知贡举一员,同知二员,内差台谏官一员;参详官若干员,内差监察御史一员。俾会聚考校,微寓弹压纠察之意。韩侂胄用事,将钤制士人,遂于三知举外,别差同知一员,以谏官为之,专董试事,不复干预考校,参详官亦不差察官。于是约束峻切,气焰薰灼。嘉泰间,更名监试,其失愈甚,制造簿历,严立程限。至是,复旧制,三知举内差一台谏,十参详内差一御史,仍戒饬试官,精加考校,如日力不给,即展期限。
二年,臣僚言考官之弊:词赋命题不明,致士子上请烦乱;经义不分房别考,致士子多悖经旨。遂饬考官明示词赋题意,各房分经考校。凡廷试,唯蜀士到杭最迟,每展日以待。会有言:“蜀士嗜利,多引商货押船,致
留滞关津。”自是,定以四月上旬廷试,更不移展。三年,臣僚请:“学校、场屋,并禁断章截句,破坏义理,及《春秋经》越年牵合。其程文,本古注、用先儒说者取之,穿凿撰说者黜落。”
四年,臣僚甚言科场之弊,乞戒饬漕臣严选考官。地多经学,则博选通经者;地多赋学,则广致能赋者。主文必兼经赋,乃可充其职。监试或倅贰不胜任,必别择人。仍令有司量展揭封之期,庶考校详悉,不致失士。于是命遍谕国子监及诸郡,恪意推行约束,违戾者弹劾治罪。初,四川类试,其事虽隶制司,而监试、考官共十员,唯大院别院监试、主文各一员从朝命,余听制司选差。自安丙差四员之外,权委成都帅守临期从近取具。是岁,始仍旧朝命四员,余从制司分选。
时场屋士子日盛,卷轴如山。有司不能遍睹,迫于日限,去取不能皆当。盖士人既以本名纳卷,或别为名,或易以字,一人而纳二三卷。不禁挟书,又许见烛,闽、浙诸郡又间日引试,中有一日之暇,甚至次日午方出。于是经义可作二三道,诗赋可成五六篇。举人文章不精,考官困于披阅。幸皆中选,乃以兄弟承之,或转售同族,奸诈百端,真伪莫辨。乃命诸郡关防,于投卷之初,责乡邻核实,严治虚伪之罪、纵容之罚,其弊稍息。
命官锁厅及避亲举人,自绍熙分场各试,寒士惮之。缘避亲人七人取一,其额太窄,咸以为窘;而朝士之被差为大院考官者,恐多妨其亲,亦不愿差。寒士于乡举千百取一之中,得预秋荐,以数千里之远,辛勤赴省;而省闱差官,乃当相避。遂有隐身匿名不认亲戚以求免者,愤懑忧沮狼狈旅邸者,彼此交怨,相视为仇。至是,言者谓:“除大院收试外,以漕举及待补国子生到省者,与避亲人同试于别院,亦将不下数百。人数既多,其额自宽,寒士可不怨其亲戚,朝士可不惮于被差。”从之。既而以诸路转运司牒试,多营求伪冒之弊,遂罢之。其实有妨嫌者收试,每百人终场取一人,于各路州军解额窄者量与均添,庶士子各安乡里,无复诈竞。于是临安、绍兴、温、台、福、婺、庆元、处、池、袁、潮、兴化及四川诸州府,共增解额一百七十名。未几,又命止许牒满里亲子孙及门客,召见任官二员委保,与有官碍格人各处收试,五十人取放一人。合牒亲子孙别项隔截收试,不及五十人亦取一人。凡涉诈冒,并坐牒官、保官。
初,唐、邓二州尝陷于金,金灭,复得其地,命仍旧类试于襄阳,但别号考校,以优新附士子。旧制,光州解额七名,渡江后为极边,士子稀少,权赴试邻州,淳熙间,本州自置科场,权放三名。至是,已五六十年,举人十倍于前,遂命复还旧额。
端平元年,以牒试已罢,解额既增,命增额州郡措置关防,每人止纳一卷,及开贡院添差考官。时有言:门客及随侍亲子孙五十人取一,临安府学三年类申人漕试七十取一,又令别试院分项异处收试,已为烦碎;兼两项士人习赋习《书》之外,习他经者差少,难于取放。遂命将两项混同收试考校,均作六十取一;京学见行食职事生员二百二十四名,别项发号考校,不限经赋,取放一名。
侍御史李鸣复等条列建言,谓:“台谏充知举、参详,既留心考校,不能检柅奸弊,欲乞仍旧差台谏为监试。怀挟之禁不严,皆为具文,欲乞悬赏募人告捉,精选强敏巡按官及八厢等人,谨切巡逻,有犯,则镌黜官员。考校不精,多缘点检官不时供卷,及开院日迫,试卷沓至,知举仓卒不及,遂致遗才,欲乞试院随房置历程督,点检官书所供卷数,逐日押历考校。试卷不遵旧式,务从简便,点检、参详穿联为一,欲乞必如旧制,三场试卷分送三点检、三参详、三知举,庶得详审。试官互考经赋,未必精熟,欲乞前期约度试卷,经、赋凡若干,则各差试官若干,不至偏重。”并从之。
嘉熙元年,罢诸牒试,应郎官以上监司、守倅之门客及姑姨同宗之子弟,与游士之不便于归乡就试者,并混同试于转运司,各从所寓县给据,径赴司纳卷,一如乡举之法。家状各书本贯,不问其所从来,而定其名“寓试”,以四十名为额,就试如满五十人,则临时取旨增放。又罢诸路转运司及诸州军府所取待补国子生,自明年并许赴国子监混试。以士子数多,命于礼部及临安转运司两试院外,绍兴、安吉各置一院,从朝廷差官前诣,同日引试,分各路士人就试焉。同在京,不许见烛。是年,已失京西诸州军,士多徙寓江陵、鄂州,命京湖制置司于江陵别立贡院,取德安府、荆门军、归峡复三州及随、郢、均、房等京西七郡士人,别差官混试,用十二郡元额混取以优之。
牒试既罢,又复冒求国子,士大夫为子弟计者,辄牒外方他族,利为场屋相资,或公然受价以鬻。命遍谕百官司知杂司等:如已准朝廷辨验,批书印纸,批下国子监收试,即报赴试人躬赴监。一姓结为一保,每保不过十人,责立罪罚,当官书押,递相委保,各给告示,方许投纳试卷。冒牒官降官罢任,或一时失于参照,误牒他族,计自陈悔牒一次。冒牒中选之人,限主保官、举人一月自首,举人驳放,主保官免罪;出限不首者,仍照前条罪之。凡类试卷,封弥作弊不一。至是,命前期于两浙转运司、临安府选见役吏胥共三十人,差近上一名部辖入院,十名专管诗赋,余分管诸经。各随所管号,于引试之夕,分寻试卷,各置簿封弥,不许混乱;却别差一吏将号置历,发过誊录所书写。其簿、历,封弥官收掌,不经吏手,不许誊录人干预,以革其弊。
二年,省试下第及游学人,并就临安府给据,赴两浙转运司混试待补太学生。臣僚言:“国子牒试之弊,冒滥滋甚。在朝之士,有强认疏远之亲为近属者,有各私亲故换易而互牒者,有为权势所轧、人情所牵应命而泛及者,有自揆子弟非才、牒同姓之隽茂利其假手者,有文艺素乏、执格法以求牒转售同姓以谋利者。今后令牒官各从本职长官具朝典状保明,先期取本官知委状,仍立赏格,许人指实陈首。冒牒之官,按劾镌秩;受牒之人,驳放殿举;保官亦与连坐。专令御史台觉察,都省勘会。类申门客、满里子孙仍前漕试,六十人取一,较之他处虽甚优,而取无定额,士有疑心,就试者少。宜令额宽而试者众,涂一而取之精。”遂依前例放行寓试,以四十名为定额,仍前待补;其类申门客、满里子孙及附试并罢。
淳祐元年,臣僚言:“既复诸路漕试,合国子试、两项科举及免举人,不下千数。宜复拨漕举、胄举同避亲人并就别院引试,使大院无卷冗之患,小院无额窄之弊。”从之。时淮南诸州郡岁有兵祸,士子不得以时赴乡试,且漕司分差试官,路梗不可径达。三年,命淮东州郡附镇江府秋试,淮西州郡附建康试,蕲黄光三州、安庆府附江州试。三试所各增差试官二员,别项考校,照各州元额取放。是岁,两浙转运司寓试终场满五千人,特命增放二名,后虽多不增,如不及五千人,止依元额。别院之试,大率士子与试官实有亲嫌者,绍定间,以漕试、胄试无亲可避者亦许试,或谓时相徇于势要子弟故也;端平初,拨归大院,寒隽便之;淳祐元年,又复赴别院,是使不应避亲之人抑而就此,使天下士子无故析而为二,殊失别试之初意。至是,依端平厘正之,复归大院。
九年,以臣僚言:“士子又有免解伪冒入试者,或父兄没而窃代其名,或同族物故而填其籍。”于是令自本贯保明给据,类其姓名先申礼部,各州揭以示众,犯者许告捉,依鬻举法治罪。十二年,广南西路言:“所部二十五郡,科选于春官者仅一二,盖山林质朴,不能与中土士子同工,请授两淮、荆襄例别考。”朝廷从其请。自是,广南分东、西两路。
宝祐二年,监察御史陈大方言:“士风日薄,文场多弊。乞将发解士人初请举者,从所司给帖赴省,别给一历,如命官印纸之法,批书发解之年及本名年贯、保官姓名,执赴礼部,又批赴省之年,长贰印署。赴监试者同。如将来免解、免省,到殿批书亦如之。如无历则不收试。候出官日赴吏部缴纳,换给印纸。应合免解、免省人,亦从先发解处照此给历。如省、殿中选,将元历发下御史台考察,以凭注阙给告。士子得历,可为据证;有司因历,可加稽验。日前伪冒之人,可不却而自遁。”遂自明年始行之。
乡贡、监补、省试皆有复试,然铨择犹未精,其间滥名充贡者,不可欺同举之人,冒选桥门者,不逃于本斋之职事。遂命今后本州审察,必责同举之联保,监学帘引,必责长谕之证实,并使结罪,方与放行。中书复试,凡涉再引,非系杂犯,并先劄报各处漕司,每遇诏举,必加稽验。凡复试,令宰执出题,不许都司干预,仍日轮台谏一员,帘外监试。四年,命在朝之臣,除宰执、侍从、台谏外,自卿监、郎官以下至厘务官,各具三代宗支图三本,结立罪状,申尚书省、御史台及礼部,所属各置簿籍,存留照应。遇属子孙登科、发解、入学、奏补事故,并具申入凿。后由外任登朝,亦于供职日后,具图籍记如上法。遇胄试之年,照朝廷限员,于内牒能应举人就试,以革胄牒冒滥之弊。
景定二年,胄子牒试员:宰执牒缌麻以上亲增作四十人,侍从、台谏、给事中、舍人小功以上亲增作二十七人,卿监、郎官、秘书省官、四总领小功以上亲增作二十人,寺监丞簿、学官、二令大功以上亲增作十五人,六院、四辖、省部门、史馆校勘、检阅大功以上亲增作十人,临安府通判牒大功以上亲增作八人,余应牒亲子孙者,一仍旧制。
度宗初,以雷同假手之弊,多由于州郡试院继烛达旦,或至次日辰、巳犹未出院,其所以间日者,不惟止可以惠不能文之人,适足以害能文之士,遂一遵旧制,连试三日。时诸州郡以乡贡终场人众而元额少,自咸淳九年为始,视终场人多寡,每二百人取放一名。以士子数多,增参详官二员,点检试卷官六员。又以臣僚条上科场之弊,以大院别院参详官、点检试卷官兼考雷同,又监试兼专一详定雷同试卷,不预考校。遂罢帘外点检雷同官,国子监解试雷同官亦罢。
先是,州郡乡贡未有复试。会言者谓冒滥之弊,惟在乡贡,遂命漕臣及帅守于解试揭晓之前,点差有出身倅贰或幕官专充复试。尽一日命题考校,解名多者,斟酌分日。但能行文不缪、说理优通、觉非假手即取,非才不通就与驳放。如将来省复不通,罪及元复试漕守之臣及考校官。十年,省试,命大院、别院监试官于坐图未定之先,亲监分布坐次,严禁淑铺等人,不许纵容士子抛离座案,过越廊分,为传义假手之地。时成都已归附我朝,殿试拟五月五日,以蜀士至者绝少,展至末旬。又因复试特奏名至部犹少,展作六月七日。近臣以隆暑为请,复命立秋后择日。七月八日,度宗崩,竟不毕试。嗣君即位,下礼部讨论,援引皆未当,既不可谓之亮阴,又不可不赴廷对,乃仿召试馆职之制而行之。
新进士旧有期集,渡江后置局于礼部贡院,特旨赐餐钱,唱第之三日赴焉。上三人得自择同升之彦,分职有差。朝谢后拜黄甲,其仪设褥于堂上,东西相向,皆再拜。拜已,择榜中年长者一人,状元拜之,复择最少者一人拜状元。所以侈宠灵,重年好,明长少也。
制举无常科,所以待天下之才杰,天子每亲策之。然宋之得才,多由进士,而以是科应诏者少。惟召试馆职及后来博学宏词,而得忠鲠文学之士。或起之山林,或取之朝著,召之州县,多至大用焉。太祖始置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经学优深可为师法、详闲吏理达于教化凡三科,不限前资,见任职官,黄衣草泽,悉许应诏,对策三千言,词理俱优则中选。乾德初,以郡县亡应令者,虑有司举贤之道或未至也,乃诏许士子诣阙自荐。四年,有司仅举直言极谏一人,堪为师法一人,召陶谷等发策,帝亲御殿临视之,给砚席坐于殿之西隅。及对策,词理疏阔,不应所问,赐酒馔宴劳而遣之。
开宝八年,诏诸州察民有孝弟力田、奇才异行或文武材干、年二十至五十可任使者,具送阙下,如无人塞诏,亦以实闻。九年,诸道举孝弟力田及有才武者凡七百四十人,诏翰林学士李昉等于礼部试其业,一无可采。而濮州以孝悌荐名者三百七十人,帝骇其多,召对讲武殿,率不如诏。犹自陈素习武事,复试以骑射,辄颠陨失次。帝绐曰:“是宜隶兵籍。”皆号呼乞免,乃悉罢去。诏劾本部滥举之罪。
咸平四年,诏学士、两省御史台五品、尚书省诸司四品以上,于内外京朝幕府州县官、草泽中,各举贤良方正一人,不得以见任转运使及馆阁职事人应诏。是年,策秘书丞查道等七人,皆入第四等。景德二年,增置博通坟典达于教化、才识兼茂明于体用、武足安边、洞明韬略运筹决胜、军谋宏远材任边寄等科,诏中书门下试察其才,具名闻奏,将临轩亲策之。自是应令者浸广,而得中高等亦少。
太宗以来,凡特旨召试者,于中书学士舍人院,或特遣官专试,所试诗、赋、论、颂、策、制诰,或三篇,或一篇,中格则授以馆职。景德后,惟将命为知制诰者,乃试制诰三道。 每道百五十字。
东封及祀汾阴时,献文者多试业得官,盖特恩也。时言者以为:“两汉举贤良,多因兵荒灾变,所以询访阙政。今国家受瑞登封,无阙政也,安取此?”乃罢其科,惟吏部设宏词、拔萃、平判等科如旧制。
仁宗初,诏曰:“朕开数路以详延天下之士,而制举独久不设,意者吾豪杰或以故见遗也,其复置此科。”于是增其名,曰: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科,博通坟典明于教化科,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科,详明吏理可使从政科,识洞韬略运筹帷幄科,军谋宏远材任边寄科,凡六,以待京、朝之被举及起应选者。又置书判拔萃科,以待选人。又置高蹈丘园科,沉沦草泽科,茂材异等科,以待布衣之被举者。其法先上艺业于有司,有司较之,然后试秘阁,中格,然后天子亲策之。
治平三年,命宰执举馆职各五人。先是,英宗谓中书曰:“水潦为灾,言事者云‘咎在不能进贤’,何也?”欧阳脩曰:“近年进贤路狭,往时入馆有三路,今塞其二矣。进士高科,一路也;大臣荐举,一路也;因差遣例除,一路也。往年进士五人以上皆得试,第一人及第不十年有至辅相者,今第一人两任方得试,而第二人以下不复试,是高科路塞矣。往时大臣荐举即召试,今只令上簿候缺人乃试,是荐举路塞矣。惟有因差遣例除者,半是年劳老病之人。此臣所谓荐举路狭也。”帝纳之,故有是命。韩琦、曾公亮、赵概等举蔡延庆以下凡二十人,皆令召试,宰臣以人多难之。帝曰:“既委公等举之,苟贤,岂患多也?先召试蔡延庆等十人,余须后时。”神宗以进士试策,与制科无异,遂诏罢之。试馆职则罢诗、赋,更以策、论。
元祐二年,复制科。凡廷试前一年,举奏官具所举者策、论五十首奏上,而次年试论六首,御试策一道,召试、除官、推恩略如旧制。右正言刘安世建言:“祖宗之待馆职也,储之英杰之地以饬其名节,观以古今之书而开益其聪明,稍优其廪,不责以吏事,所以滋长德器,养成名卿贤相也。近岁其选浸轻,或缘世赏,或以军功,或酬聚敛之能,或徇权贵之荐。未尝较试,遂获贴职,多开幸门,恐非祖宗德意。望明诏执政,详求文学行谊,审其果可长育,然后召试,非试毋得辄命,庶名器重而贤能进。”三年,乃诏:“大臣奏举馆职,并如旧召试、除授,惟朝廷特除,不用此令。”安世复奏曰:“祖宗时入馆,鲜不由试。惟其望实素著,治状显白,或累持使节,或移镇大藩,欲示优恩,方令贴职。今既过听臣言,追复旧制,又谓‘朝廷特除,不在此限’。则是人材高下,资历深浅,但非奏举,皆可直除,名为更张,弊源尚在。愿仿故事,资序及转运使,方可以特命除授,庶塞侥幸,以重馆职之选。”
绍圣初,哲宗谓:“制科试策,对时政得失,进士策亦可言。”因诏罢制科。既而三省言:“今进士纯用经术。如诏诰、章表、箴铭、赋颂、赦敕、檄书、露布、诫谕,其文皆朝廷官守日用不可阙,且无以兼收文学博异之士。”遂改置宏词科,岁许进士及第者诣礼部请试,如见守官则受代乃请,率以春试上舍生附试,不自立院也。试章表、露布、檄书用骈俪体,颂、箴铭、诫谕、序记用古体或骈俪,惟诏诰、赦敕不以为题。凡试二日四题,试者虽多,取毋过五人,中程则上之三省复试之,分上、中二等,推恩有差;词艺超异者,奏取旨命官。大观四年诏:“宏词科格法未详,不足以致文学之士,改立词学兼茂科,岁附贡士院试,取毋过三人。”政和增为五人。不试檄书,增制诰,以历代史事借拟为之,中格则授馆职。宰臣执政亲属毋得试。宣和罢试上舍,乃随进士试于礼部。
绍兴元年,初复馆职试,凡预召者,学士院试时务策一道,天子亲览焉。然是时校书多不试,而正字或试或否。二年,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科,一遵旧制,自尚书两省谏议大夫以上、御史中丞、学士、待制各举一人。凡应诏者,先具所著策、论五十篇缴进,两省侍从参考之,分为三等,次优以上,召赴秘阁,试论六首,于《九经》、《十七史》、《七书》、《国语》、《荀扬管子》、《文中子》内出题,学士两省官考校,御史监之,四通以上为合格。仍分五等,入四等以上者,天子亲策之。第三等为上,恩数视廷试第一人,第四等为中,视廷试第三人,皆赐制科出身;第五等为下,视廷试第四人,赐进士出身;不入等者与簿尉差遣,已仕者则进官与升擢。七年,以太阳有异。令中外侍从各举能直言极谏一人。是冬,吕祉举选人胡铨,汪藻举布衣刘度,即除铨枢密院编修官,而度不果召。自是诏书数下,未有应者。
孝宗乾道二年,苗昌言奏:“国初尝立三科,真宗增至六科,仁宗时并许布衣应诏,于是名贤出焉。请参稽前制,间岁下诏,权于正文出题,不得用僻书注疏,追复天圣十科,开广荐扬之路,振起多士积年委靡之气。”遂诏礼部集馆职、学官杂议,皆曰:“注疏诚可略,科目不必广。天下之士,屏处山林,滞迹遐远,侍从之臣,岂能尽知。”遂如国初之制,止令监司、守臣解送。
七年,诏举制科以六论,增至五通为合格,始命官、糊名、誊录如故事。试院言:“文卷多不知题目所出,有仅及二通者。”帝命赐束帛罢之,举官皆放罪。旧试六题,一明一暗。时考官命题多暗僻,失求言之意,臣僚请遵天圣、元祐故事,以经题为第一篇,然后杂出《九经》、《语》、《孟》内注疏或子史正文,以见尊经之意。从之。初,制科取士必以三年,十一年,诏:“自今有合召试者,举官即以名闻。”明年春,李巘言:“贤良之举,本求谠言以裨阙政,未闻责以记诵之学,使才行学识如晁、董之伦,虽注疏未能尽记,于治道何损?”帝以为然,乃复罢注疏。
高宗立博学宏词科,凡十二通,制诰、诏表、露布、檄、箴铭、记赞、颂序内杂出六题,分为三场,每场体制一古一今。遇科场年,应命官除归明、流外、入赀及犯赃人外,公卿子弟之秀者皆得试。先投所业三卷,学士院考之,拔其尤者召试,定为三等。上等转一官,选人改秩,无出身人赐进士及第,并免召试,除馆职。中等减三年磨勘,与堂除,无出身人赐进士出身;下等减二年磨勘,无出身人赐同进士出身:并许召试馆职。南渡以来所得之士,多至卿相、翰苑者。
理宗嘉熙三年,臣僚奏:“词科实代王言,久不取人,日就废弛。盖试之太严,故习之者少。今欲除博学宏词科从旧三岁一试外,更降等立科。止试文辞,不贵记问。命题止分两场,引试须有出身人就礼部投状,献所业,如试教官例。每一岁附铨闱引试,惟取合格,不必拘额,中选者与堂除教授,已系教官资序及京官不愿就教授者,京官减磨勘,选人循一资。他时北门、西掖、南宫舍人之任,则择文墨超卓者用之。其科目,则去‘宏博’二字,止称词学科。”从之。淳祐初,罢。景定二年,复嘉熙之制。
初,内外学官多朝廷特注,后稍令国子监取其旧试艺等格优者用之。熙宁八年,始立教授试法,即舍人院召试大义五道。元丰七年,令诸州无教官,则长吏选在任官上其名,而监学审其可者使兼之。元祐中,罢试法,已而论荐益众,乃诏须命举乃得奏。绍圣初,三省立格,中制科及进士甲第、礼部奏名在上三人、府监广文馆第一人、从太学上舍得第,皆不待试,余召试两经大义各一道,合格则授教官。元符中,增试三经。政和二年,臣僚言:“元丰召试学官六十人,而所取四人,皆知名之士,故学者厌服。近试率三人取一,今欲十人始取一人,以重其选。”从之。自是或如旧法,中书选注。又尝员外添置八行应格人为大藩教官,不以莅职,随废。或用元丰试法,更革无常。
高宗初年,复教官试。绍兴中,议者谓:“欲为人师,而自献以求进,非礼也。”乃罢试而自朝廷选差。已而又复之,凡有出身者许应,先具经义、诗、赋各三首赴礼部,乃下省闱,分两场试之。初任为诸州教官,由是为两学之选。十五年,从国子监丞文浩所言,于《六经》中取二经,各出两题,毋拘义式,以贯穿该赡为合格。其后,四川制置司遇类省试年,亦仿礼部附试,自嘉泰元年始。
凡童子十五岁以下,能通经作诗赋,州升诸朝,而天子亲试之。其命官、免举无常格。真宗景德二年,抚州晏殊、大名府姜盖始以童子召试诗赋,赐殊进士出身,盖同学究出身。寻复召殊试赋、论,帝嘉其敏赡,授秘书正字。后或罢或复。自仁宗即位,至大观末,赐出身者仅二十人。
建炎二年,明旧制,亲试童子,召见朱虎臣,授官赐金带以宠之。后至者或诵经、史、子、集,或诵御制诗文,或诵兵书、习步射,其命官、免举,皆临期取旨,无常格。淳熙中,王克勤始以程文求试。内殿引见,孝宗嘉其警敏,补从事郎,令秘阁读书。会礼部言:“本朝童子以文称者,杨亿、宋绶、晏殊、李淑,后皆为贤宰相、名侍从。今郡国举贡,问其所能,不过记诵,宜稍艰其选。”八年,始分为三等:凡全诵《六经》、《孝经》、《语》、《孟》及能文,如《六经》义三道、《语》《孟》义各一道、或赋一道、诗一首为上等,与推恩;诵书外能通一经,为中等,免文解两次;止能诵《六经》、《语》、《孟》为下等,免文解一次。覆试不合格者,与赐帛。宁宗嘉定十四年,命岁取三人,期以季春集阙下。先试于国子监,而中书复试之,为永制焉。理宗后罢此科,须卓绝能文者,许诸郡荐举。
科目既设,犹虑不能尽致天下之才,或韬晦而不屑就也,往往命州郡搜罗,而公卿得以荐言。若治平之黄君俞,熙宁之王安国,元丰则程颐,元祐则陈师道,元符则徐积,皆卓然较著者也。熙宁三年,诸路搜访行义为乡里推重者,凡二十有九人。至,则馆之太学,而刘蒙以下二十二人试舍人院,赐官有差,亦足以见幽隐必达,治世之盛也。其后,应诏者多失实,而朝廷亦厌薄之。
高宗垂意遗逸,首召布衣谯定,而尹焞以处士入讲筵。其后束帛之聘,若王忠民之忠节,张志行之高尚,刘勉之、胡宪之力学,则赐出身,俾教授本郡,或赐处士号以宠之。所以振清节,厉颓俗。如徐庭筠之不出,苏云卿之晦迹,世尤称焉。宁宗庆元间,蔡元定以高明之资,讲明一代正学,以尤袤、杨万里之荐召之,固以疾辞,竟以伪学贬死,众咸惜之。理、度以后,国势日迫,贤者肥遁,迄无闻焉。
三、
中国科举制度起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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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制度:
是中国古代读书人参加国家人才选拔考试的制度。它是从隋朝以后的封建王朝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由于采用分科取士的办法,所以叫做科举。科举制从隋代开始实行,到清光绪三十一年清政府废除科举制度为止。
明经、进士:
科举考试在贞观时,分为明经和进士两科,明经主要测试考生记诵儒家经典的能力。进士科包括策问、加试经史、杂文(后来主要考察诗赋),以解决社会实际问题为目的,考察考生的治理政事的能力。
科举制度的特征:
1、从文化渊源上来看,科举制度是儒家所崇尚的"大一统"政策和精英治国的思想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
2、从选才方式和原则来看,科举制度以考试为核心,分设科目,面向广大读书人的公开考试,在某种程度上有着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3、就其发展轨迹和功能变迁而言,科举制度经历了创立、发展、鼎盛与衰亡的历史进程。出现了明显的阶段性特点。随着历史和社会的发展,科举制度逐渐为国家选取良才的通途蜕变为人才成长的桎梏。
4、从经历时间来看,科举制从隋朝开始到清末废除,期间将近132019年的历史,极大的影响了我国古代文化思想发展历程,也影响了知识分子的思想演变。
对比九品中正制,科举制有什么进步性:
1、使庶族知识分子进入仕途,登上政治舞台。九品中正制评定等级的标准是门第,出身豪门者即可评定为上品,出身寒门者只能评定下品,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现象;科举制是面向全阶层的读书人,实行相对公平的竞争,特别是宋代实行糊名法,门第的作用无法发挥。
2、有利于选拔出有真术实学的人才。正因为九品中正制评的标准是门第,士族纨绔子弟无真才实学即可授官,寒门子弟即使才德优秀也不能授官。科举制有着择优录取的原则,并且随着发展也增加了乡试,省试,会试和殿试。使得士族无真才实学子弟无法通过家族来获得官位,而庶族地主有真才实学子弟很快得到了提拔,国家也选出了真正有才学的人。
3、国家掌握了选拔官吏的权力,扩大了地主阶级的统治基础,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发展。魏晋时,士族势力逐渐壮大,并且逐渐了掌握了国家的权力,因此,九品中正制名义上是国家指派中正评定等级,但是实际是门阀士族们的操控的晋升工具。科举制是由礼部统一主持考试,并且经过殿试由皇帝考核,这样,国家真正掌握了选拔官吏的权力。
科举制度创立和完善:
1、原因:
魏晋以来,官员大多从士族门阀的子弟中选拔,而庶族子弟但是有真才实学的人,却不能做高官,随着士族门阀的衰落和庶族地主的兴起,魏晋以来的注重门第九品中正制,已经无法进行下去了。
2、目的: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招揽人才,打击豪强地主,加强中央集权
3、创立:
隋朝时隋文帝开始用分科考试的方法来选拔官员,到隋炀帝时,正式设立进士科,科举制正式创立。
4、发展:
唐朝时,唐太宗重视人才的培养和选拔,扩充国学的规模,扩建学舍,增加学员。武则天大力提倡科举,增设殿试和武举。唐玄宗时,任用高官主持考试,提高科举考试的地位,并以诗赋为进士科的主要考试内容。
科举制度的意义:
1、科举制度是封建选官制度的一大进步,它冲破了世家大族垄断仕途的局面,起到了抑制门阀的作用;
2、科举制扩大了官吏的来源,大批门第不高的庶族地主和知识分子,通过科举考试参加了政权,"大着登台阁,小者任郡县";
3、科举制把读书、考试、做官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
4、科举取士把选拔人才和官吏任命的权利,从地方豪门士族的手里集中到中央政府,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局的稳定。
科举制度对我国历史进程以及世界的影响:
1、打击了腐朽的士族势力,扩大了封建王朝的统治基础。
2、科举制度从隋唐时期一直沿用到了清朝末年,对中国封建社会的教育事业,人才的培养和文学艺术的的发展都产生的深远的影响。
3、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明清时期科举制走向了极端,成为摧残人才和统治者培养忠实奴仆的工具,阻碍了知识分子的思潮的发展。
4、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是世界上最早的考试制度,对世界文明产生的重要的影响。科举制度所流传下来的部分优秀的措施,至今仍然被我国和世界各国所沿用和发展。
唐朝的进士科最受重视:
"缙绅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士者,终不为美。"不过,进士的录取率仅有百分之一二,所以当时有"三十岁老明经,五十岁少进士"的谚语。那时的考试条件很差,进士、明经的考场设在贡院的东西两廊,时间往往是正月、二月,长安的天气很冷,常常遇到雪天,唐诗有"密雪分天路,群才坐粉廊"的描述。但是实际只是在屋檐下席地而坐,还要答卷子,滋味和不好的;后代王朝虽然改善了考场,不过条件依然很艰巨。:
四、
科举制度对教育的影响:
我国的科举制度在不断的完善中为我国古代的人才选拔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纵观中国历史比较完备成型的各种正规制度,可以发现,科举制度是体系最完备、持续时间最长、范形最稳定的制度,它具有强大的社会功能、广泛的影响力,对中国的制度文化影响深远。试图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及教育制度的角度,理性地考察科举制度对中国社会制度影响。
一、科举制度对我国传统政治制度的巩固与加强
科举制度不仅满足了我国封建社会不断强化的中央集权的需要,而且是君主专制的坚实基础。因此,它与封建统治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并对我国的政治制度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纵观我国历史,可以发现中国传统政治制度有三大基本特征:一是君主专制主义;二是中央集权制;三是官僚政治。某种程度上,科举制度有力地促进了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发展,是上述三大特征形成的主要原因。一种选拔官吏的制度能否长期存在下去,最重要的是其能否满足统治者的政治需要;而能否满足统治者的需要,又是得到统治者重视的前提。
首先,科举虽采用了分科考试的方式选拔人才,但实际则逐渐成为强化中央集权统治的有力工具,科举考试的标准由中央确定,人才的采用与否完全由中央决定。隋唐时期,科举制度正式创立,打破了魏晋以来世家世代垄断全国政权的门阀贵族控制局面。科举制虽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是按自下而上的先后顺序进行,不论出身,公平竞争上位权。但事实上,可以说,这些自下而上的程序都只是奉命行事而已,科举制实为一种自上而下的选择官员的方式。
在君主专制的政治之下,科举制度之所以能得到历代皇帝的青睐,久盛不衰,在于它网得天下杰出人才尽入皇帝手中。常有人对于科举制度的利弊进行不断地争论,但科举制度却能长期存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科举制度成为统治者广纳贤才为中央王朝效命尽忠的有效手段。这样,从中央集权到君主集权,封建官僚政治日益成熟。就官僚政治而言,科举制度通过“学而优则仕”,使文化知识阶层与官僚阶层相结合,维护了封建统治。因此,科举制成为了中国官僚社会的制度基础,同时又成为中国整个官僚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科举制度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具有极强的巩固和加强作用。
其次,由于科举制度的废除是中国历史上政治改革的一个重大决策,因此导致了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官员选拔录用标准的混乱与失序。直至南京临时政府建立后,孙中山先生下达了系列文官考试的批令和咨文,干部选任制度的真空才得到填充。由此可见,科举制度对我国传统政治制度影响之大。
二、科举制度抑制了我国封建经济制度的发展
古代社会以科举制度来选拔人才,也就等于将“学而优则仕”的儒家观念作为价值取向。而这恰恰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抑制了我国封建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
首先,科举制度壮大了官僚阶层,不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产生。科举制度背后是儒家观念的统治,在儒家观念里,商人的逐利被斥为道德低下。中国古代以“学而优则仕”作为价值取向,在“士、农、工、商”中,“商”的地位一目了然,被官吏和文人所轻视。很明显,“商”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弱势群体之一、有些人以钱捐官,有些人重新捧起书本,苦读圣贤之书,以求踏入仕途,改换“门厅”。通过科举制,地主、商人等有可能经过十年寒窗苦读,再通过科举考试,最终变成了官僚。在资本主义模式中,经济制度具有这样的结构:土地资本—资本—商业资本,而在我国古代封建商业模式中,政治中的官僚参与进来,形成了这样的结构:地主——商人——官僚。由此看来,中国封建地主经济制度在科举制度的促进作用下维持下来,这极大阻碍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产生。
其次,科举制度重视人文的“文官考试”,不利于经济人才的产生。中国古代以小农经济为主,是较为原始的、自然的经济形态。这种形态极大阻碍了经济行为规范的形成。朝廷在对小农经济的管理方面,主要是对其赋税的征收及其使用,因此基本不会考虑选拔经济管理人才的问题。唐代中期一直到北宋年间,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手工业、商业呈增长趋势,但科举制度出身的官僚集团不能对市场日益复杂、扩大的商品经济进行很好的管理,导致唐宋以来,国家权力对新兴经济部门管理能力的较弱,错过了经济制度化发展的良机。
三、科举制度对我国古今学校教育制度影响至深
科举制度与教育制度联系紧密。在科举制度影响下,“学而优则仕”的观念贯穿整个社会,古代社会办学的目的是“储才以应科目”,因此,科举考试便成为教育强有力的推动者,它左右了教育的内容、方法、目的,起着对教育的指导和控制作用。虽然查阅资料显示,从科举制度发展的历史全程考察,科举制度与教育制度的关系较为复杂,但如果从“储才以应科目”的角度分析,科举制度对我国古今学校教育制度的影响十分明显。
1、科举制度对我国古代教育制度的影响
科举制度从隋唐开始,对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与教育也产生了非常密切的联系,与科举制的发展同步。由于受科举制度的制约,唐代的教学管理制度也不断完善。首先,科举考试的内容和方法直接影响着教学的内容与方法。其次,教学评价制度也直接与科举制度挂钩。如按照唐代国子监的规定,生徒学习若不能科举及第便是无成,只有及第登科才算学习成功,而对教师的考核标准也是看其培养学生的科举及第率。
世界资本主义列强用坚船利炮敲开了闭关自守的中国大门之后,新式学堂开始在中国建立。正是由于科举制度对教育深刻影响的存在,形成了当时晚清政府发展新式学堂的强大阻力。晚清政府从不得已而实施教育改革,直到最后完全废除了科举制。直至今天,人们有时仍把有些功利的应试教育归咎于科举制度,围绕高考制度改革的种种论争矛头也指向了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因此,有必要来探究一下科举制度对中国现代高等教育的影响。
2、科举制对我国现代高等教育的影响
科举制度在其产生、发展的过程中,树立了一系列的文化理念来为封建社会的主流儒家文化服务。如建立了“用考试来选拔人才”的机制,给全国人民一种平等的观念,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还建立了“以‘四书五经’作为出题来源,并以‘八股’形式作文”的机制,以“愚民”的形式来维护封建统治,等等。科举制度对现代教育制度和文化理念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科举制度“考试选拔人才”的文化机制已成为现代教育的基本准则。这样的机制不但可以选拔人才,还可以给公民一种“平等”的观念和感受,让他们不论贫贱富贵都有一个向上的机会,有利于维持社会的稳定。
其次,现代教育制度的建立借鉴了科举制度的相关理念和规定。科举制度设立以前,中国古代社会没有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来管理教育,教育的水平和范围都受到了局限,教育在当时只是一种贵族的奢侈品。然而,在科举制度建立以后,教育的水平和范围都得到了提升和扩大,使得教育变成了一种适合普通大众的“大众教育”。公民的素质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与该国的高等教育发展水平,中国的“大众教育”很大程度上都来源与科举制度的产生。
同时,科举制度对现代教育制度和文化理念有着消极影响:
首先,科举制度大大宣扬了“学而优则仕”,“惟有读书高”的儒家思想,直到今天还或多或少地影响着中国社会。在科举制度下,参加科举考试是广大知识分子改变命运、升官加爵的唯一途径。因此人人都为了科举而毕生拼搏,读书是毕生至高无上的事情,做官是每个人最终的梦想。在今天的社会里,我们依然可以体会到这种思想的作祟。没有一个家庭不重视子女的教育,没有一个家长不望子成龙。有很多家长为了子女的教育不惜投入血本,自己节衣缩食只为了让子女接受更好地教育。每年的高考之时,我们便可以看到中国父母在传统的文化熏陶下,想让子女通过高考而飞黄腾达的观念。这样的现象一方面说明中华民族是一个尊重知识、热爱知识的民族,我们的教育在不断普及,民族素质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我们也会发现,科举制度下形成的“读书、考试、做官”的固定模式在暗暗作崇,根深蒂固。不少人持有这样的观念:有更高的文凭可以在更好的单位谋得一份更好的差事。可以说,科举制度中“读书为做官”的传统思想不断影响这着现代的教育制度和观念。
综上所述,科举制度作为一种延续了千年的选拔人才制度,对我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教育制度都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其中既有积极因素又有消极因素。总体来讲,科举制度加强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中央集权,使得教育趋于大众化,为众多寒门学子提供了晋升的可能,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但却阻碍了经济制度的发展,抑制了经济人才的产生。科举制度从隋唐时代一直延续至清朝光绪年间,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们应滤其陈腐僵化的东西,肯定合理积极的因素,将科举制度中有益的智慧运用于当今的社会制度之中。
五、
中国科举制度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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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起源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最早起源于隋代。隋朝统一全国后,为了适应封建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为了扩大封建统治阶级参与政权的要求,加强中央集权,于是把选拔官吏的权力收归中央,用科举制代替九品中正制。隋炀帝大业三年开设进士科,用考试办法来选取进士。进士一词初见于《礼记·王制》篇,其本义为可以进受爵禄之义。当时主要考时务策,就是有关当时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政治论文,叫试策。这种分科取士,以试策取士的办法,在当时虽是草创时期,并不形成制度,但把读书、应考和作官三者紧密结合起来,揭开中国选举史上新的一页。唐玄宗时礼部尚书沈既济对这个历史性的变化有过中肯的评价:“前代选用,皆州郡察举……至于齐隋,不胜其弊……是以置州府之权而归于吏部。自隋罢外选,招天下之人,聚于京师春还秋住,乌聚云合。”
唐朝: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完备
推翻隋朝的统治后,唐王朝的帝王承袭了隋朝传下来的人才选拔制度,并做了进一步的完善。由此,科举制度逐渐完备起来。在唐代,考试的科目分常科和制科两类。每年分期举行的称常科,由皇帝下诏临时举行的考试称制科。
常科的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俊士、明法、明字、明算等五十多种。其中明法、明算、明字等科,不为人重视。俊士等科不经常举行,秀才一科,在唐初要求很高,后来渐废。所以,明经、进士两科便成为唐代常科的主要科目。唐高宗以后进士科尤为时人所重。唐朝许多宰相大多是进士出身。常科的考生有两个来源,一个是生徒,一个是乡贡。由京师及州县学馆出身,而送往尚书省受试者叫生徒;不由学馆而先经州县考试,及第后再送尚书省应试者叫乡贡。由乡贡入京应试者通称举人。州县考试称为解试,尚书省的考试通称省试,或礼部试。礼部试都在春季举行,故又称春闱,闱也就是考场的意思。
明经、进士两科,最初都只是试策,考试的内容为经义或时务。后来两种考试的科目虽有变化,但基本精神是进士重诗赋,明经重帖经、墨义。所谓帖经,就是将经书任揭一页,将左右两边蒙上,中间只开一行,再用纸帖盖三字,令试者填充。墨义是对经文的字句作简单的笔试。帖经与墨义,只要熟读经传和注释就可中试,诗赋则需要具有文学才能。进士科得第很难,所以当时流传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的说法。
常科考试最初由吏部考功员外郎主持,后改由礼部侍郎主持,称“权知贡举”。进士及第称“登龙门”,第一名曰状元或状头。同榜人要凑钱举行庆贺活动,以同榜少年二人在名园探采名花,称探花使。要集体到杏园参加宴会,叫探花宴。宴会以后,同到慈恩寺的雁塔下题名以显其荣耀,所以把又把中进士称为“雁塔题名”。唐孟郊曾作《登科后》诗:“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朝看遍长安花。”所以,春风得意又成为进士及第的代称。常科登第后,还要经吏部考试,叫选试。合格者,才能授予官职。唐代大家柳宗元进士及第后,以博学宏词,被即刻授予“集贤殿正字”。如果吏部考试落选,只能到节度使那儿去当幕僚,再争取得到国家正式委任的官职。韩愈在考中进士后,三次选试都未通过,不得不去担任节度使的幕僚,才踏进官场。
唐代取士,不仅看考试成绩,还要有各名人士的推荐。因此,考生纷纷奔走于公卿门下,向他们投献自己的代表作,叫投卷。向礼部投的叫公卷,向达官贵人投的叫行卷。投卷确实使有才能的人显露头角,如诗人白居易向顾况投诗《赋得原上草》受到老诗人的极力称赞。但是弄虚作假,欺世盗名的也不乏其人。
武则天载初元年二月,女皇亲自“策问贡人于洛成殿”,这是我国科举制度中殿试的开始,但在唐代并没有形成制度。
在唐代还产生了武举。武举开始于武则天长安二年,公元702年。应武举的考生来源于乡贡,由兵部主考。考试科目有马射、步射、平射、马枪、负重等。“高第者授以官,其次以类升”。
宋朝: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改革时期
宋代的科举,大体同唐代一样,有常科、制科和武举。相比之下,宋代常科的科目比唐代大为减少,其中进士科仍然最受重视,进士一等多数可官至宰相,所以宋人以进士科为宰相科。宋吕祖谦说:“进士之科,往往皆为将相,皆极通显。”当时有焚香礼进士之语。进士科之外,其它科目总称诸科。宋代科举,在形式和内容上都进行了重大的改革。
首先,宋代的科举放宽了录取和作用的范围。宋代进士分为三等:一等称进士及等;二等称进士出身;三等赐同进士出身。由于扩大了录取范围,名额也成倍增加。唐代录取进士,每次不过二、三十人,少则几人、十几人。宋代每次录取多达二、三百人,甚至五、六百人。对于屡考不第的考生,允许他们在遇到皇帝策试时,报名参加附试,叫特奏名。也可奏请皇帝开恩,赏赐出身资格,委派官吏,开后世恩科的先例。
宋代确立了三年一次的三级考试制度。宋初科举,仅有两级考试制度。一级是由各州举行的取解试,一级是礼部举行的省试。宋太祖为了选拔真正踏实于封建统治而又有才干的人担任官职,为之服务,于开宝六年实行殿试。自此以后,殿试成为科举制度的最高一级的考试,并正式确立了州试、省试和殿试的三级科举考试制度。殿试以后,不须再经吏部考试,直接授官。宋太祖还下令,考试及第后,不准对考官称师门,或自称门生。这样,所有及第的人都成了天子门生。殿试后分三甲放榜。南宋以后,还要举行皇帝宣布登科进士名次的典礼,并赐宴于琼苑,故称琼林宴,以后各代仿效,遂成定制。宋代科举,最初是每年举行一次,有时一、二年不定。实英宗治平三年,才正式定为三年一次。每年秋天,各州进行考试,第二年春天,由礼部进行考试。省试当年进行殿试。
从宋代开始,科举开始实行糊名和誉录,并建立防止徇私的新制度。从隋唐开科取士之后,徇私舞弊现象越来越严重。对此,宋代统治者采取了一些措施,主要是糊名和誉录制度的建立。糊名,就是把考生考卷上的姓名、籍贯等密封起来,又称“弥封”或“封弥”。宋太宗时,根据陈靖的建议,对殿试实行糊名制。后来,宋仁宗下诏省试、州试均实行糊名制。但是,糊名之后,还可以认识字画。根据袁州人李夷宾建议,将考生的试卷另行誉录。考官评阅试卷时,不仅仅知道考生的姓名,连考生的字迹也无从辨认。这种制度,对于防止主考官徇情取舍的确发生了很大的效力。但是,到了北宋末年,由于政治日趋腐败,此项制度也就流于形式了。宋代在考试形式上的改革,不但没有革除科举的痼疾,反而使它进一步恶化。
宋代科举在考试内容上也作了较大的改革。宋代科举基本上沿袭唐制,进士科考帖经、墨义和诗赋,弊病很大。进士以声韵为务,多昧古今;明经只强记博诵,而其义理,学而无用。王安石任参知政事后,对科举考试的内容着手进行改革,取消诗赋、帖经、墨义,专以经义、论、策取士。所谓经义,与论相似,是篇短文,只限于用经书中的语句作题目,并用经书中的意思去发挥。王安石对考试内容的改革,在于通经致用。熙宁八年,神宗下令废除诗赋、贴经、墨义取士,颁发王安石的《三经新义》和论、策取士。并把《易官义》、《诗经》、《书经》、《周礼》、《礼记》称为大经,《论语》、《孟子》称为兼经,定为应考士子的必读书。规定进士考试为四场:一场考大经,二场考兼经,三场考论,最后一场考策。殿试仅考策,限千字以上。王安石的改革,遭到苏轼等人的反对。后来随着政治的斗争的变化,《三经新义》被取消,有时考诗赋,有时考经义,有时兼而有之,变换不定。
明朝: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鼎盛时期
元代开始,蒙古人统治中原,科举考试进入中落时期,但以四书试士,却是元代所开的先例。
元朝灭亡后,明王朝建立,科举制进入了它的鼎盛时期。明代统治者对科举高度重视,科举方法之严密也超过了以往历代。
明代以前,学校只是为科举输送考生的途径之一。到了明代,进学校却成为了科举的必由之路。明代入国子监学习的,通称监生。监生大体有四类:生员入监读书的称贡监,官僚子弟入监的称荫监,举人入监的称举监,捐资入监的称例监。监生可以直接做官。特别是明初,以监生而出任中央和地方大员的多不胜举。明成祖以后,监生直接做官的机会越来越少,却可以直接参加乡试,通过科举做官。
参加乡试的,除监生外,还有科举生员。只有进入学校,成为生员,才有可能入监学习或成为科举生员。明代的府学、州学、县学、称作郡学或儒学。凡经过本省各级考试进入府、州、县学的,通称生员,俗称秀才。取得生员资格的入学考试叫童试,也叫小考、小试。童生试包括县试、府试和院试三个阶段。院试由各省学政主持,学政又名提督学院,故称这级考试为院试。院试合格者称生员,然后分别分往府、州、县学学习。生员分三等,有廪生、增生、附生。由官府供给膳食的称廪膳生员,简称廪生;定员以外增加的称增广生员,科称增生;于廪生、增生外再增名额,附于诸生之末,称为附学生员,科称附生。考取生员,是功名的起点。一方面、各府、州、县学中的生员选拔出来为贡生,可以直接进入国子监成为监生。一方面,由各省提学官举行岁考、科考两级考试,按成绩分为六等。科考列一、二等者,取得参加乡试的资格,称科举生员。因此,进入学校是科举阶梯的第一级。
明代正式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级。乡试是由南、北直隶和各布政使司举行的地方考试。地点在南、北京府、布政使司驻地。每三年一次,逢子、午、卯、酉年举行,又叫乡闱。考试的试场称为贡院。考期在秋季八月,故又称秋闱。凡本省科举生员与监生均可应考。主持乡试的有主考二人,同考四人,提调一人,其它官员若干人。考试分三场,分别于八月九日、十二日和十五日进行。乡试考中的称举人,俗称孝廉,第一名称解元。唐伯虎乡试第一,故称唐解元。乡试中举叫乙榜,又叫乙科。放榜之时,正值桂花飘香,故又称桂榜。放榜后,由巡抚主持鹿鸣宴。席间唱《鹿鸣》诗,跳魁星舞。
会试是由礼部主持的全国考试,又称礼闱。于乡试的第二年即逢辰、戍、未年举行。全国举人在京师会试,考期在春季二月,故称春闱。会试也分三场,分别在二月初九、十二、十五日举行。由于会试是较高一级的考试,同考官的人数比乡试多一倍。主考、同考以及提调等官,都由较高级的官员担任。主考官称总裁,又称座主或座师。考中的称贡士,俗称出贡,别称明经,第一名称会元。
殿试在会师后当年举行,时间最初是三月初一。明宪宗成经八年起,改为三月十五。应试者为贡士。贡士在殿试中均不落榜,只是由皇帝重新安排名次。殿试由皇帝新自主持,只考时务策一道。殿试毕,次日读卷,又次日放榜。录取分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第一名称状元、鼎元,二名榜眼,三名探花,合称三鼎甲。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二、三甲第一名皆称传胪。一、二、三甲通称进士。进士榜称甲榜,或称甲科。进士榜用黄纸书写,故叫黄甲,也称金榜,中进士称金榜题名。
乡试第一名叫解元,会试第一名叫会元,加上殿试一甲第一名的状元,合称三元。连中三元,是科举场中的佳话。明代连中三元者仅洪武年间的许观和正统年间的商辂二人而已。
殿试之后,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编修。其余进士经过考试合格者,叫翰林院庶吉士。三年后考试合格者,分别授予翰林院编修、检讨等官,其余分发各部任主事等职,或以知县优先委用,称为散馆。庶吉士出身的人升迁很快,英宗以后,朝廷形成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的局面。
明代乡试、会试头场考八股文。而能否考中,主要取决于八股文的优劣。所以,一般读书人往往把毕生精力用在八股文上。八股文以四书、五经中的文句做题目,只能依照题义阐述其中的义理。措词要用古人语气,即所谓代圣贤立言。格式也很死。结构有一定程式,字数有一定限制,句法要求对偶。八股文也称制义、制艺、时文、时艺、八比文、四书文。八股文即用八个排偶组成的文章,一般分为六段。以首句破题,两句承题,然后阐述为什么,谓之起源。八股文的主要部分,是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四个段落,每个段落各有两段。篇末用大结,称复收大结。八股文是由宋代的经义演变而成。八股文的危害极大,严重束缚人们的思想,是维护封建专制治的工具,同进也把科举考试制度本身引向绝路。明末清初著名学者顾炎武愤慨地说:“八股盛而《六经》微,十八房兴而二十一史废‘。又说:”愚以为八股之害,甚于焚书。“
清代: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灭亡
清代的科举制度与明代基本相同,但它贯彻的是民族歧视政策。满人享有种种特权,做官不必经过科举途径。清代科举在雍正前分满汉两榜取士,旗人在乡试、会试中享有特殊的优特,只考翻译一篇,称翻译科。以后,虽然改为满人、汉人同试,但参加考试的仍以汉人为最多。
科举制发展到清代,日趋没落,弊端也越来越多。清代统治者对科场舞弊的处分虽然特别严厉,但由于科举制本身的弊病,舞弊越演越烈,科举制终于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