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工作推进方案范文 篇一
行政调解工作推进方案
一、背景和目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增多。为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行政调解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本方案的目标是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效果,促进社会和谐。
二、推进思路
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分工,确保调解工作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2. 完善制度机制:制定行政调解工作的相关规定,明确调解的程序和要求,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调解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3. 创新调解方式:积极引进先进的调解技术和方法,如网络调解、专家调解等,提高调解的效率和质量。
4.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行政调解的重要性和成果,增加公众对行政调解的了解和支持,提高社会对行政调解工作的认可度。
5. 健全调解机构: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构,配备专业的调解人员,提供高质量的调解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便捷和公正的调解环境。
三、推进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和职责,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难题。
2. 完善制度机制:制定调解工作的操作指南,明确调解程序和要求,建立调解案例库,为调解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
3. 创新调解方式:积极探索网络调解和专家调解等新型调解方式,提高调解的效率和质量。建立调解专家库,邀请专业领域的专家参与调解工作,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支持。
4.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片、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宣传行政调解的成果和作用,加强对行政调解的解释和解读,提高公众对行政调解的认可度和支持度。
5. 健全调解机构:建立行政调解机构,配备专业的调解人员,提供高质量的调解服务。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预期效果
通过推进行政调解工作,预期实现以下效果:
1. 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加快纠纷解决的速度,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积累。
2. 增加公众对行政调解的认可度和支持度,提高社会对调解工作的信任度。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行政调解工作的推进需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本方案提供了一套可行的推进思路和具体措施,希望能够为行政调解工作的推进提供有益参考,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行政调解工作推进方案范文 篇二
行政调解工作推进方案
一、背景和目标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政调解工作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为了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效果,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方案。本方案的目标是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调解制度机制,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增加公众对行政调解的认可度,为纠纷解决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途径。
二、推进思路
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分工,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领导指导,确保调解工作的有效进行。
2. 完善制度机制:制定行政调解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调解的程序和要求,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调解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3. 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供专业的调解知识和技能,提高调解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4.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宣传行政调解的重要性和成果,增加公众对行政调解的了解和支持,提高社会对行政调解工作的认可度。
5. 健全调解机构: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构,配备专业的调解人员,提供高质量的调解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便捷和公正的调解环境。
三、推进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分工和任务,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难题。
2. 完善制度机制:制定调解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调解的程序和要求,建立调解案例库,为调解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
3. 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学习,组织专题讲座和培训班,提供专业的调解知识和技能,提高调解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4.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片、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宣传行政调解的成果和作用,加强对行政调解的解释和解读,提高公众对行政调解的认可度和支持度。
5. 健全调解机构:建立行政调解机构,配备专业的调解人员,提供高质量的调解服务。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预期效果
通过推进行政调解工作,预期实现以下效果:
1. 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加快纠纷解决的速度,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积累。
2. 增加公众对行政调解的认可度和支持度,提高社会对调解工作的信任度。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行政调解工作的推进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本方案提供了一套可行的推进思路和具体措施,希望能够为行政调解工作的推进提供有益参考,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行政调解工作推进方案范文 篇三
为贯彻街道各项会议精神,结合儿童村社区维稳形势和实际情况,确保儿童村社区辖区稳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稳定是硬任务、以维护稳定为第一责任”的工作要求,以严防发生“暴力恐怖事件、重大群体的事件、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为重点,确保辖区社会大局的稳定。
二、工作任务
1、信息收集工作
2、切实加强严打防控工作
3、加强社会面稳控工作
4、加强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
5、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检查
6、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7、加强社区自身防范并进行应急演练
三、工作要求
1、社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思想高度重视、高度统一,
2、严格落实带班值班制度,人员必须保持在位,通讯工具24小时保持畅通。
行政调解工作推进方案范文 篇四
社会市域治理是新时期实现**县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环节,牢牢把握,就可以起到“一子落而满盘活”的效果。**镇地理位置特殊,是县城所在地,下辖有40个行政村,其中18个城中村,22个城外村,可以说是“市域”到“乡村”的承转之地,是落实社会市域治理工作的攻坚之地。**镇会高度重视,带头做好此项工作。
一是思想高度重视。将社会市域治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政治任务,定期召开党委会专门研究,压实责任、齐抓共管。推进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确保社会治理的常态化良性发展,为“三创四建”工作保驾护航。
二是强化信访稳定。每周一邀请律师到**镇综治调解大厅为群众答疑解惑,每周进行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每日由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到信访大厅接访,将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吸附、解决在当地,将传统的矛盾“中转站”变为问题“终点站”。同时充分发挥“三位一体”调解模式的优势,把党支部、党员先锋队的作用发挥到村级公益事业兴办、村级重大事件决策等工作中,从源头上化解信访矛盾,争取全镇无访村数目达到80%以上。
三是强化综合服务。改变传统乡镇“一把抓”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好**镇综合服务中心作用,将上级下放的审批职能、公共服务职能规范公开到位,执行落实到位,让城乡群众少跑腿,让信息多跑路。同步健全公共服务评价机制,切实将评价的“表决器”交到城乡群众手中,倒逼服务能力服务水平不断提高,让优质资源、优质服务从城区“高地”流向农村“洼地”。
行政调解工作推进方案范文 篇五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xxx、xxx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和强化问责的政策精神,根据银xxx要求及总行部署,XX支行严格落实《江西省分行防范与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全面摸清支行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业务底数,准确掌握业务性质、分类和风险。主动配合地方政府整改,稳妥化解存量业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风险的底线。管好金融闸门,彻底遏制新增违法违规融资行为,依法合规、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地方政府开展合作。加强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监督问责。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科学发展、坚持疏堵结合、坚持稳妥处置、坚持依法治理、坚持监督问责。
二、工作内容
(一)全面摸底排查,做实地方政府背景融资业务风险底数
支行公司业务部按照最新国家政策和监管要求,对地方政府背景相关存量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贷、非信贷业务中政府付费PPP项目、退库或整改类PPP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未退出平台城投公司融资、公立医院贷、公立学校贷、融资租赁保理等)开展逐笔排查,重点核查存量业务状况和存在问题。同时密切跟踪当地政府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的具体意见和实施方案,准确掌握当地隐性债务报告口径,深入了解当地政府隐性债务的底数和化解方案,全面摸清我分行存量业务隐性债务风险底数,包括客户名称、授信金额、授信余额、期限、签约时间、放款时间、20XX年10月14日前后放款情况、资金用途、偿债来源、担保结构等,逐步建立明细台账,进行全面统计,于20XX年10月25日前报送市分行授信管理部,并按月实施动态监测。
(二)主动沟通协商,妥善化解存量业务潜在风险
支行与当地财政、审计、银监等政府部门及银行同业的调研和沟通,积极参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化解政策方案制定,主动配合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申报与整改,合规有效将我行存量业务纳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申报。
对于认定为隐性债务项目,跟踪地方政府后续风险化解方案,落实项目偿债安排,是否会通过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出售经营性资产、由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偿还,尤其要关注是否通过借新还旧,甚至破产重整等方式偿还;关注是否会通过修订项目实施范围、调减合同金额、暂缓项目实施、优化融资模式等方式调整项目实施内容,特别是进度严重滞后、迟迟未能开工或未能按期完工的项目。同时对存在问题的部分存量业务,要继续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举措,有效维护我行债权安全。一是针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未纳入预算问题,各级行要提前准备,主动拜访相关部门沟通纳入预算事宜,并指定专人实时跟进纳入预算进度。二是针对政府存在隐性担保和为我行提供承诺函问题,应与当地政府协调,及时撤销政府不合规担保情况,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对于地方政府撤销担保函件或修改相关融资协议,实质性改变融资风险状况的,应重新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实际风险情况相应调整风险分类,并相应补足拨备和资本。三是针对公立医院贷、公立学校贷等贷款资金被挪用问题,应及时与借款人、当地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确认还款来源,必要时结清贷款。四是针对重复融资、过度融资问题,要及时与银行同业沟通,第一时间了解对借款人放款情况,控制我行贷款投放进度,超额部分应及时结清。五是针对资本金未足额到位等问题,要及时与企业共同制定整改方案,必要时结清贷款。
(三)坚持分类处置,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对于存在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变相举债等问题的项目,省分行营业部、各市分行应在省分行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逐一重新评估业务风险状况和政府整改对风险的影响,坚持“一户一策”,分类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和风险应对预案,积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整改,在有效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稳妥有序化解存量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各级行应在采取必要风险缓释措施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存量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不盲目抽贷、压贷和停贷,防范存量隐性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对于必要的在建项目,如果我行已经签约放款,在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增加、项目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我行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提供融资,避免出现工程烂尾。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总体国家安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支行从讲政治的高度,组织全面学习,深入领会中央精神实质和政策要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严格落实责任。压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主体责任,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全过程,各级党委会要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大决策,专题研究和部署。支行行长“一把手”担负主体责任,确保组织到位、执行到位、落实到位。对于不落实国家遏制隐性债务政策、没有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和制定风险应对预案的,要按失职必究、尽职免责的原则实施问责。
(三)深化问题导向。支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要求,要将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作为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盯重点客户和产品,采取有效有力举措,坚决纠正违规业务和行为,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发现重大问题、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决不能拖延甚至隐瞒不报。对谎报瞒报引发重大风险的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一并纳入问责范围从严问责。
行政调解工作推进方案范文 篇六
为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优势和职能作用,做好公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实现治安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和谐建设,根据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是指公安派出所对于情节较轻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二)本意见所称民间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各种纠纷。如因婚姻、赡养、扶养、抚育、继承、债务、房屋宅基地、邻里、损害赔偿等引起的纠纷。
(三)委托人民调解的治安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发生在社区或家庭内部成员之间;
2、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证据充分;
3、双方当事人均自愿接受人民调解。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委托人民调解:
1、雇凶伤人、涉黑涉恶、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及其他恶性案件;
2、行为人系惯犯,或系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于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
3、多次伤害他人身体或致多人轻微伤的;
4、携带凶器伤害他人的;
5、其他不能委托人民调解的。
二、基本原则
(一)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应遵循自愿原则。对于符合委托人民调解条件的治安案件,双方当事人提出人民调解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合理、合情地对受托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但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以及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不公开调解。
三、管辖
(一)委托人民调解的治安案件,由案件发生地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二)委托人民调解的治安案件案情疑难复杂,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独立承担有困难的,办案机关可以商请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联调委)协助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三)对于管辖权有异议的案件,办案机关可以商请区联调委推荐并征得当事人同意,由区联调委指派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四、程序与期限
(一)公安派出所受理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后,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本意见规定审查并决定是否委托人民调解。
(二)对符合委托人民调解条件的案件,由公安派出所告知双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调解,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的,应当在被告知权利后24小时内向公安派出所提交《人民调解申请书》。
(三)公安派出所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将案件委托所在地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四)公安派出所应当向受委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移送以下材料:
1、公安派出所《案件委托人民调解联系函》;
2、《人民调解申请书》;
3、报案人、被害人询问笔录复印件;
4、加害人询问笔录复印件;
5、证人询问笔录复印件;
6、验伤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五)调解和履行调解协议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并在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调处情况反馈公安派出所。
(六)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人民调解协议书(副本)》和《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记录》等材料移送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
(七)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派出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八)自当事人向公安派出所提交《人民调解申请书》至人民调解委员会将案件调处情况反馈公安派出所期间,不计入公安派出所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五、工作要求
(一)区公安机关和区司法局应当加强协调和配合,支持和指导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对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沟通。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选派一名专管民警担任所在地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选派民警协助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对治安案件进行调解。
(三)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加强调解工作室的规范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专职化、职业化程度,确保调解工作质量,经过委托调解程序的治安案件,要做到手续齐全、材料完整、归档及时。
六、其他
(一)本意见涉及的各种文书,采用由市司法局会同市公安局制定的统一格式。
(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