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优质3篇)

时间:2012-04-07 01:23:1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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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篇一

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是至关重要的,它关乎着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家长们的放心。因此,建立一套规范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保持环境清洁是卫生保健工作的基础。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室、活动室、卫生间等场所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空气清新。地面、桌椅、玩具等物品也要保持整洁,定期清洗消毒,防止细菌滋生。另外,垃圾分类处理也是必不可少的,确保垃圾不致造成污染和细菌传播。

其次,保障孩子们的个人卫生是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托儿所幼儿园应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对孩子们进行健康检查,确保每个孩子的身体健康。教师和保育员要教会孩子们正确的洗手、刷牙等卫生习惯,培养良好的个人卫生意识。另外,孩子们的换洗衣物、床上用品也要保持清洁,避免细菌滋生。

最后,加强疾病预防是卫生保健工作的重要环节。托儿所幼儿园应建立健康教育制度,定期进行疾病防控宣传,教育孩子们如何预防传染病。一旦发现有孩子患病,要及时隔离并通知家长,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其他孩子的健康安全。

总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建立对孩子们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只有做好卫生保健工作,才能让孩子们在一个清洁、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快乐成长。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篇二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建立,不仅仅是托儿所幼儿园的责任,也需要家长们的积极配合。家长们在孩子的卫生保健工作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首先,家长们应加强对孩子的个人卫生意识的培养。在家庭中,家长们要给孩子树立正确的个人卫生观念,教会他们如何正确洗手、刷牙、保持整洁等。家长们还要定期检查孩子的卫生习惯,保证孩子能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其次,家长们要积极配合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家长们要关注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制度,与园方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孩子们的健康状况。如果孩子出现感冒、发烧等症状,家长们要及时通知幼儿园,做好疾病防控工作,避免疫情传播。

最后,家长们要积极支持幼儿园的健康教育工作。家长们在家庭中也要进行健康教育,教育孩子们如何预防传染病,如何保持健康生活方式。家长们还要积极参与幼儿园的健康教育活动,与教师一起为孩子们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总之,家长们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只有家长们与幼儿园密切配合,共同关注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才能让孩子们在一个清洁、安全、健康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篇三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五、卫生与消毒

  (一)环境卫生。

  1.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扫和检查制度,每周全面检查1次并记录,为儿童提供整洁、安全、舒适的环境。

  2.室内应当有防蚊、蝇、鼠、虫及防暑和防寒设备,并放置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集中消毒应在儿童离园(所)后进行。

  3.保持室内空气清新、阳光充足。采取湿式清扫方式清洁地面。厕所做到清洁通风、无异味,每日定时打扫,保持地面干燥。便器每次用后及时清洗干净。

  4.卫生洁具各班专用专放并有标记。抹布用后及时清洗干净,晾晒、干燥后存放;拖布清洗后应当晾晒或控干后存放。

  5.枕席、凉席每日用温水擦拭,被褥每月曝晒1~2次,床上用品每月清洗1~2次。

  6.保持玩具、图书表面的清洁卫生,每周至少进行1次玩具清洗,每2周图书翻晒1次。

  (二)个人卫生。

  1.儿童日常生活用品专人专用,保持清洁。要求每人每日1巾1杯专用,每人1床位1被。

  2.培养儿童良好卫生习惯。饭前便后应当用肥皂、流动水洗手,早晚洗脸、刷牙,饭后漱口,做到勤洗头洗澡换衣、勤剪指(趾)甲,保持服装整洁。

  3.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仪表整洁,注意个人卫生。饭前便后和护理儿童前应用肥皂、流动水洗手;上班时不戴戒指,不留长指甲;不在园(所)内吸烟。

  (三)预防性消毒。

  1.儿童活动室、卧室应当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每日至少开窗通风2次,每次至少10~15分钟。在不适宜开窗通风时,每日应当采取其他方法对室内空气消毒2次。

  2.餐桌每餐使用前消毒。水杯每日清洗消毒,用水杯喝豆浆、牛奶等易附着于杯壁的饮品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反复使用的餐巾每次使用后消毒。擦手毛巾每日消毒1次。

  3.门把手、水龙头、床围栏等儿童易触摸的物体表面每日消毒1次。坐便器每次使用后及时冲洗,接触皮肤部位及时消毒。

  4.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消毒器械和消毒剂。环境和物品的预防性消毒方法应当符合要求(见附件3)。

  六、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一)督促家长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儿童预防接种。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托幼机构儿童常规接种、群体性接种或应急接种工作。

  (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管理制度。托幼机构内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疑似病例后,应当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

  (三)班级老师每日登记本班儿童的出勤情况。对因病缺勤的儿童,应当了解儿童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原因,对疑似患传染病的,要及时报告给园(所)疫情报告人。园(所)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追查儿童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人的早发现。

  (四)托幼机构内发现疑似传染病例时,应当及时设立临时隔离室,对患儿采取有效的隔离控制措施。临时隔离室内环境、物品应当便于实施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控制传染病在园(所)内暴发和续发。

  (五)托幼机构应当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和环境实施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

  (六)发生传染病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护易感儿童。对发生传染病的班级按要求进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间该班与其他班相对隔离,不办理入托和转园(所)手续。

  (七)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其防护能力和意识。传染病流行期间,加强对家长的宣传工作。

  (八)患传染病的儿童隔离期满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方可返回园(所)。根据需要,来自疫区或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儿童,检疫期过后方可入园(所)。

  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

  (一)托幼机构应当通过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提供合理平衡膳食;加强体格锻炼,增强儿童体质,提高对疾病的抵抗能力。

  (二)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发现视力低常、听力异常、龋齿等问题进行登记管理,督促家长及时带患病儿童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及矫治。

  (三)对贫血、营养不良、肥胖等营养性疾病儿童进行登记管理,对中重度贫血和营养不良儿童进行专案管理,督促家长及时带患病儿童进行治疗和复诊。

  (四)对先心病、哮喘、癫痫等疾病儿童,及对有药物过敏史或食物过敏史的儿童进行登记,加强日常健康观察和保育护理工作。

  (五)重视儿童心理行为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发现心理行为问题的儿童及时告知家长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疗。

  八、伤害预防

  (一)托幼机构的各项活动应当以儿童安全为前提,建立定期全园(所)安全排查制度,落实预防儿童伤害的各项措施。

  (二)托幼机构的房屋、场地、家具、玩教具、生活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三)托幼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如果发生重大伤害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托幼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儿童及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普及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和自救的能力。

  (五)保教人员应当定期接受预防儿童伤害相关知识和急救技能的培训,做好儿童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预防跌落、溺水、交通事故、烧(烫)伤、中毒、动物致伤等伤害的发生。

  九、健康教育

  (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季节、疾病流行等情况制订全年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健康教育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心理卫生、疾病预防、儿童安全以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等。健康教育的形式包括举办健康教育课堂、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宣传专栏、咨询指导、家长开放日等。

  (三)采取多种途径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每季度对保教人员开展1次健康讲座,每学期至少举办1次家长讲座。每班有健康教育图书,并组织儿童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四)做好健康教育记录,定期评估相关知识知晓率、良好生活卫生习惯养成、儿童健康状况等健康教育效果。

  十、 信息收集

  (一) 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包括: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健康检查表或手册、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二)托幼机构应当对卫生保健工作进行记录,内容包括:出勤、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膳食管理、卫生消毒、营养性疾病、常见病、传染病、伤害和健康教育等记录(见附件4)。

  (三)工作记录和健康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字迹清晰。工作记录应当及时归档,至少保存3年。

  (四)定期对儿童出勤、健康检查、膳食营养、常见病和传染病等进行统计分析,掌握儿童健康及营养状况(见附件5)。

  (五)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应用计算机软件对儿童体格发育评价、膳食营养评估等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部分 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

  一、卫生评价流程

  (一)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见附件6)。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根据“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见附件7)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见附件8)。

  (三)凡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即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凡卫生评价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评价。

  二、卫生评价标准

  (一)环境卫生。

  1.园(所)内建筑物、户外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

  2.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

  3.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园(所)内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4.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

  5.室内空气清新、光线明亮,安装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

  6.每班有独立的厕所、盥洗室。每班厕所内设有污水池,盥洗室内有洗涤池。

  7.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水龙头数量和间距设置合理。

  (二)个人卫生。

  1.保证儿童每人每日1巾1杯专用,并有相应消毒设施。寄宿制儿童每人有专用洗漱用品。

  2.每班应当有专用的儿童水杯架、饮水设施及毛巾架,标识清楚,毛巾间距合理。

  3.儿童有安全、卫生、独自使用的床位和被褥。

  (三)食堂卫生。

  1.食堂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建设,必须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2.园(所)内应设置区域性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间,消毒后有保洁存放设施。应当配有食物留样专用冰箱,并有专人管理。

  3.炊事人员与儿童配备比例: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托幼机构应当达到1: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1:80。

  (四)保健室或卫生室设置。

  1.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卫生室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保健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设有儿童观察床、桌椅、药品柜、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等设施。

  3.保健室应配备儿童杠杆式体重秤、身高计(供2岁以上儿童使用)、量床(供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体围测量软尺等设备,以及消毒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等晨检用品。

  4.保健室应配备消毒剂、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

  (五)卫生保健人员配备。

  1.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根据预招收儿童的数量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3.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2.炊事人员上岗前须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七)卫生保健制度。

  托幼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并具有可操作性。卫生保健制度包括一日生活安排、膳食管理、体格锻炼、卫生与消毒、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伤害预防、健康教育、卫生保健信息收集的制度。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优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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